州扬大学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校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规范管理及妥善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品是指教学实验、实训、科研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它包括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1、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材料、燃料、试剂等;
2、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3、易耗品:指玻璃铝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条 物品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谁领导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网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物品的核算与管理。
第四条 物品采购应严格执行《扬州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行业内规定的物品遵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物品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物品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采购、使用物品,提升物品的使用和管理效率。
第七条 各物品使用单位要建立物品的请购管理制度。物品购置须办理批准手续,并对购置物品的用途、用量作相应说明。
第八条 各物品使用单位要建立物品的入库管理制度。凡购置物品都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把好数量质量关。
第九条 各物品使用单位要建立物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凡有条件设置专门库房的物品使用单位,须建立物品库房的核算与管理制度,及时反映物品的入库、出库、结存等信息。对库存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不独立设置库房的物品使用单位,应参照本要求加强管理。
第十条 各物品使用单位要建立物品的领用管理制度。领用物品须办理批准手续,严格按需领用,确保用于教学科研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物品使用单位要建立物品的损耗批准制度。对物品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损耗要分析原因、加强控制,严格执行报损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须加强对物品使用单位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并实施有效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个人、单位和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对弄虚作假,造成物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经济损失,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个人、单位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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