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增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观念,建立团结紧张、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每个干部职工都要自觉遵纪守法,出满勤,干满点,不迟到,不早退,听从分配,服从领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各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所有干部职工都必须在自己所在的单位、科室或部门参加考勤考核。
4、各单位、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核工作,认真如实将每天出勤情况登记上册,月终将单位考勤情况汇总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阅,报劳资部门,作为工资奖金等发放依据。
5、各单位每季度将干部职工出勤及考勤情况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请假与休假
1、事假
(1)职工因事必须利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时,可请事假。
(2)局机关科长(主任)请事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副科长(副主任)请事假1天,经科长(主任)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2天以内的,由科长(主任)批准,超过2天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3)局属单位正职请事假2天以上(含2天),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副职请事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职工请事假按本单位考勤规定办理。
(4)凡请事假者,应填写请假条,经领导同意或批准方可离开岗位。
(5)职工请事假填写的请假条,应随考勤卡同时报劳资部门审核备查。
(6)职工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7)累计10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和考核奖。
(8)职工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下,年累计一个月以上扣发半年单位考核奖。
(9)职工月请事假6-10天的,年累计二个月以上扣发一年本单位考核奖。
(10)属于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因事一次请假10天以上(含10天),一般应先考虑安排年休假、探亲假,不足时间按事假审批。
2、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治疗休息时,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经领导同意或批准方可休病假。
(2)职工因患病或受伤就医于门诊治疗,每次病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的,局机关人员经局卫生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局属单位由单位派人陪同去医院检查后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假条方可生效。但对同一病例连续给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职工因病、伤确需住院治疗的,局机关人员必须经局医务室医生诊断后,报工会和分管领导审批,需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报局长批准;局属单位职工住院必须由单位派人陪同去医院检查后,按医嘱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需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职工病、伤假(含住院)必须按医疗单位所批准的病伤假天数进行休息,并及时将病伤假证明书交给本单位领导,随考勤卡同时报劳资部门审核备查。
(5)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52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6)职工月请病假累计5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7)职工月请病假15天以上的,不发当月考勤奖和本单位考核奖。
(8)职工月请病假累计5天以下,年累计一个半月以上的,扣发半年单位考核奖。
(9)职工月请病假6-15天的,年累计休病假三个月以上扣发一年单位考核奖。
3、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年休假、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按国家和上级现有规定执行。
4、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其他休假都要履行请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回来后补办请销假手续,视情况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5、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
三、违纪职工处理及处罚
1、职工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月考勤奖。迟到早退中间脱岗(含政治学习和各种会议)年内累计5次以上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津贴部分。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职工月无故旷工半天以上至2天的,扣发当月工资中津贴部分,扣发当月考勤奖和本单位考核奖。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3、职工月无故旷工3天以上15天以下的,扣发当月工资中的津贴部分,扣发一年考勤奖及一年本单位考核奖,并待岗6个月,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职工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超过规定报到时限,仍不到新单位和岗位上班的,由新单位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仍不服从分配,按旷工处理。
5、职工不听从领导、无理取闹、消极怠工,每发生一起扣发当月工资中的津贴部分和当月目标管理奖及本单位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6、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者,影响工作秩序,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起扣发1-3月工资津贴部分、目标管理奖和本单位考核奖,并待岗6个月。
7、违章操作、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造成责任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规及《市局各类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扣发1―6月的工资津贴部分和目标管理奖。视情节轻重待岗3-6个月。
8、无事生非、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或诬陷诽谤他人,每发生一起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津贴部分和目标管理奖及单位考核奖,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按待岗处理。
9、参加非法*组织、不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集体*者,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每发生一起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津贴部分和一个月的目标管理奖及本单位考核奖。情节严重的按待岗处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10、按待岗处理的待岗职工,待岗期间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待岗培训,进行法律法规劳动纪律等教育;待岗期间每月只发生活费300元;待岗期满上岗后,实行试用期半年,试用期间,停发工资中津贴部分的50%。
11、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行为,可结合本单位管理制度和办法酌情处理处罚。
四、违纪职工行政处分及处罚
1、对于违反纪律的干部职工,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2、行政处分权限:
(1)科级干部的行政处分经市局纪委监察室提出处分建议,由市局研究决定。
(2)一般干部、工人的警告处分由所在单位以文件形式(附《行政处分审批表》)提出处分意见,干部向政工科,工人向劳资科报批,经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决定。
(3)一般干部、工人的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先由所在单位以文件形式(附《行政处分审批表》)提出处分意见,干部向政工科,工人向劳资科报批,然后再分别由政工科和劳资科研究,提出处分建议,由市局研究决定。
(4)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决定(附《行政处分审批表》,分别报市局纪委、政工科、劳资科备案并装入本人档案。
3、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处罚: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处分期内扣发目标管理奖和本单位考核奖。
(2)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含记过),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在处分期内,工资中津贴部分按50%发给,扣发每月的目标管理奖和本单位考核奖,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不发年终奖。
4、有关行政处分方面的其他问题按山东省人事厅、监察厅《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8]93号)规定办理。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教育无效的违纪职工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的,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贪、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7、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市局劳资科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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