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办公用品(设备)管理规定
1.0目的
1.1本指导书规定了管理处办公用品(设备)管理办法,确保办公用品(设备)功能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2.0适用范围
2.1本指导书适用于管理处对公用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空调的管理。
3.0职责
3.1管理处办公室及管理处须安排专人负责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的使用和管理。
3.2凡使用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处理公文、资料,须由专管人员进行操作。
3.3办公用品(设备)发生故障,应报告主管领导,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不得强行启动和自行拆装。
4.0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办公用品(设备)是管理处工作和处理公文、资料的工具,凡与工作和公务无关的事项不得使用办公设备。
4.2外部人员要求使用本公司办公设备,须经管理处领导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应详细予以登记。
4.3办公用品(设备)中电话和空调机由设备设置岗位确定专人管理,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由各部门文员或电脑操作员管理、使用。
4.4复印、传真、打印文件、资料,由管理该设备的文员或电脑操作员进行,其他人不得动用办公设备。
5.0引用文件和相关表格
5.1《复印资料登记表》
5.2《传真文件、资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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