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工装管理规定(八)
为了规范工装申报、制作流程,明确工装配备标准,进一步加强工装的日常管理,充分利用期限内工装,现将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行政人事部:负责工装的整体控制及管理
(1)、负责组织工装统计及工装领用通知的发布;
(2)、部门上报工装制作需求的审核并参与工装款式核定;
(3)、部门工装日常管理的抽查;
(二)物管部:
工装到货后,库管负责工装的验收入库,材料会计做好凭证,并按照申报数量为各部门发放工装、回收、保管应收回工装。
(二)其他各部门:
(1)、负责本部门工装的日常管理;
(2)、按照配备标准上报本部门的工装制作申请;
(3)、参与工装款式核定。
二、配备标准及使用年限
具体配备数量及使用年限: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人事部、客服部等科室人员:制服1套;使用年限1年。
(2)、保安部:制服2套,包括帽子、外套、裤子、腰带、鞋、尼子大衣,冬季配发棉帽及棉大衣 ;使用年限2年。
(3)、工程部:制服2套、衬衣2件、绝缘鞋(特殊工种使用);使用年限2年。
(4)、保洁部:制服2套,使用年限2年。
三、新制作工装的押金收取办法
(1)、按照配备标准(具体工装价格以厂家实际价格为准),每人交纳工装成本价的30%,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上交总公司财务。
(2)、工装的使用期满后,工装归个人所有,同时返还30%,工装使用期未满年限离职,工装进行折旧扣除相关费用,具体折旧计算方式如下。
应承担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承担金额=工装价款-(工装价款/可使用月份×已使用月份)
工装价款:参见工装采购价格。
可使用月份:参见工装使用年限规定,将使用年限换算到月。
已使用月份=工装上交时间-工装领用时间,满15天按一个月计。
四、工装的申报及制作
公司每年组织冬、夏2次集中制作,其他时间除新项目开业需要外,一般不组织大规模集中制作;特殊情况需临时制作工装的通过行政人事部上报工装制作申请,待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
(一)工装申报条件
1.新入职、新调岗员工及新晋升管理人员在到岗后应先在库存工装中进行调配,确实无合适工装的入职满1个月后方可申报工装;
2.工装未满使用年限但因个人原因破损严重或不能使用需申报工装的,工装申请人补足破损工装折旧额后,方可申报新工装;
3.工装满使用年限的,由行政人事部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制作。
(二)工装申报、制作程序
1.夏季批量工装申报制作时间为3月初,工装全部到位时间为5月1日前;冬季批量工装申报制作时间为7月初,工装全部到位时间为10月1日前;新项目开业所需工装于开业前4个月着手申报及制作工作,工装于项目开业前1个月全部到位;临时制作的工装到位时间为制作申请中约定的交货时间;
2.各部门首先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按照工装配发规定严格审核无误后提交总经理签批;
3.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提交总公司,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将工装配备标准提交公司的相关部门联系厂家制作或购买;
(三)工装的入库验收及发放
1.制作厂家交货时,公司财务部库管按照约定的服装材质、样式、数量及价格验收货物并清点入库;
2.公司行政人事部收到厂家新制作的工装后,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其他部门,按照事先上报的数量及服装类型发布领用通知。
五、工装日常管理
(一)工装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调配,其他部门及个人均不得私自调换、调配。
(二)新发放的工装各部门按照统一发放的记录格式进行及时、完整的登记。库管及材料会计做好记账凭证。
(三)因员工调入、调出而发生的工装流入、流出,项目间应及时交换信息,库管做好登记,以保证工装信息的准确性。
(四)离职员工应及时交回原岗位工装,并保证工装干净整洁、可利用,若未上交工装或上交工装不整洁的,则承担该工装未折旧完的工装价款。公司库管或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进行工装回收时,需逐一核查,对出现问题的,兑现应承担金额。
(五)配备后勤服装人员,辞职后工装带走,并承担未折旧完的工装价款,员工工装使用满一年(自发放之日至辞职之日满一年),工装即归个人所有,未满一年者,按照公式进行折旧。行政人事部在进行离职单内工装意见填写时,需将应承担金额核算准确,并签字确认。
(六)其他员工(保洁、安管、工程)辞职后,应交回原岗位工装,并保证工装干净整洁、可利用,返还押金;若未上交工装或上交工装不整洁的,则承担该工装未折旧完的工装价款。库管在进行工装回收时,需逐一核查,对出现问题现场兑现应承担金额。
(七)工装满使用年限需发放新工装的,在新工装到位后,原工装归个人所有。
(八)所有收回工装应有序存放、妥善保管,以备调用。
六、相关处罚
(一)未按期限申报工装造成工装制作延误的,给予部门负责人50元经济处罚。
(二)工装申报条件审核有误而导致误报工装的,给予行政部人事经理50元经济处罚。
(三)出现多报及漏报工装的,给予50元经济处罚。
(四)应扣工装款项,未按规定扣除的,由相关责任人代为扣除,并给予50元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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