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处关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凡属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投资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招投标之前,严格审查设计图纸,除大中型设备以外,一律按图纸设计招投标,尽量减少甩项。
第二条 工程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由甲、乙、标底单位三方共同确定合同价格,一次包死,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三条 遇基础不得不变更投资的部位,需严格按原定结算办法执行,并及时填报投资报告单。
第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包括图纸会审的内容)需要变更增加投资时,凡是超过 3000 元以上的,必须事前填报投资增加报告单,批准后方可实施, 3000 元以下必须报施工技术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工程增加投资报告单是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时的重要依据,无报告单者( 3000 元以下无施工科科长和分管处长签字),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甲方指定厂家的材料价格,要严格按程序确认会签后提交施工单位做为结算的重要依据,同时送交财务、档案各一份备查。
第七条 造价管理科审核工程进度时,按预算合同价、变更增加投资价予以审定。
第八条 工程统计要及时将增加投资列入计划,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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