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部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配合公司《人事管理实施条 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
冬季上班时间定为(指本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共三个月),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春季、夏季、秋季的上班时间定为(指本年的3月1日至11月31日,共计九个月),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注:工作时间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公司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员工上、下班一律实行指纹打卡登记制度(提前10分钟打卡为有效考勤时间,不到10分种的按迟到处理)。
第五条 生产部所有员工上班须提前5分钟到达自已的工作岗位,做各项生产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 每月月底生产部根据员工出勤、工作情况等填报员工考核表,并报主管领导,财务部据此核发工资。
第七条 所有工作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生产部员工请假(含公司规定的各种休假)必须经总经理(级)以上的公司领导批准,否则按公司《人事管理实施条 例》处理。请假员工必须在完成自己假期内的工作任务时方可准假。
第九条 迟到、早退等按公司《人事管理实施条例》执行。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报公司办公室,公司将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加班费补助。但需补足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放假及其他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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