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印章管理,公司印章是本公司对外、对内报告、决定、证明、通知等重要身份的证明。
(二)各职能部门、处室印章管理,职能部门、处室印章是处理各业务范围内各种事项的证明。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一)各种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非保管人员不得随意接管。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授权主管授权。
(二)印章不准随身携带,如遇特殊情况印章须带出公司的,须经授权。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文件需用印时,用印部门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并附需加盖印章的文件。
(二)印章使用时,印章保管人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须经相关授权),经确定后才能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证明上盖章。
(三)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可盖章。
(四)盖章要正规。带存根的公函或介绍信、证明信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连接线上,一处盖在公司落款处。
(五)健全用印登记,每次用印必须注明盖章日期、部门、事由、审批人、经手人等内容,以便备查。
(六)印章的使用流程参见《行政管理流程规定》中的《印章管理流程》。
第六条 外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加盖本公司印章,如合同、合约、协议、借款、签证一类,须经权责主管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七条 因撤并机构(含更名)或其他原因作废的印章,必须发文宣布作废。作废印章收回,并集中保管。新建机构的印章批准刻制后,要发文通知启用。
第八条 印章遗失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备,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九条 公司介绍信及其他重要凭证也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发出空白介绍信或其他空白凭证。
第十条 违反以上印章管理规定的,根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印章保管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并解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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