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储气罐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财产及环境的安全,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操作、检查、维修储气罐的员工。
第三条 储气罐操作人员和储气罐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并严格遵守厂内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无证人员严禁操作。
第四条 采购应选有生产资质的厂家,采购的储气罐要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的检测,取得《检测证明书》。
第五条 储气罐的安装必须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且申报当地的相关部门审批,取得《施工告知单》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储气罐安装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安保部移交储气罐相关资料。
第七条 储气罐应由产权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建档,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注册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安全科定期组织储气罐操作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储气罐要定期进行检测,其相关安全部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测。
第十条 储气罐应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操作人员证,储气罐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储气罐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操作、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操作前检查储气罐外表是否破损,管路连接是否密闭,安全阀、压力表是否正常,压力表是否在正常压力范围内。
第十三条 操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储气罐的工作压力不应高于规定压力,储气罐工作时禁止击打、碰撞罐体。
第十四条 外单位存放储罐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且向后勤安保部提供检测证明、安全附件检验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个人可处以50元到300元的罚款,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突发情况处理得当的个人给予50元至300元奖励,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给予更高奖励。
第十七条 储气罐的采购由设备部负责,日常操作由生产部负责。
第十八条 储气罐设备日常检查由生产部负责,设备部定期委托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行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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