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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大学校区采暖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22 热度:24

x大学校区采暖管理规定

x大学校区采暖管理规定

大学校区采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采暖管理,合理利用能源,减少浪费,提高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采暖管网上所有的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第三条 采暖单位、个人用户都应自觉缴纳采暖费用,树立全局观念和节能意识,促进我校采暖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按照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采暖收费政策确定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未安装采暖计量装置住宅用户:全校未安装采暖计量装置的住宅用户(含教工单身宿舍)采暖收费标准与西安市当年城市居民按面积采暖收费标准一致。

2.已安装采暖计量装置住宅用户:全校已安装采暖计量装置的用户采暖收费标准与西安市当年城市居民按热量采暖收费标准一致。无论用户是否有采暖计量热费,均按照省市有关物业收费标准收取采暖设施基本运行费。

3.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用户和挂靠各院、处、所等非学校建制的单位用户必须全额缴纳采暖费,使用学校采暖设施且在日常办公之外从事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校内单位实行全额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市有关非居民采暖收费标准执行。各类采暖凡涉及补贴事项的,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采暖补贴方案,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4.行政办公用房、教室、学生公寓等公共用房暂不收取采暖费。

5.采暖期间调出人员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或热量核算采暖费。

第五条 采暖费收费方式、时间

1.学校职工用户采暖费从工资中一次性或分次扣取。

2.无法实行工资代扣的个人用户实行水电联动收费办法,在能源收费厅缴纳采暖费。

3.采暖费收取时间为:工资代扣采暖费用户在次年五月份从工资中扣取;非工资代扣暖气费用户,包括各类经营性商户在当年十二月前以水电联动方式自行缴费。

第六条 后勤处代表学校负责采暖计量表具的监管与更换,公共用房首次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采暖计量表的维修、更换费用由住户承担,如遇用户拒绝自费更换,则该户采暖收费核算变更为按建筑面积收费。

第七条 采暖设施(除计量表外)在使用中如果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办公场所、校内公共场所及未购房(单身宿舍)教工住户的采暖设施自然损坏由学校负责更换,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除此以外的采暖设施的安装、更换由住户自行解决。

第八条 为确保供暖期内安全供热和供热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不得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对违反者处以当年采暖费2倍的罚款。对于恶意破坏采暖设施的个人及单位,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类维修改造项目如涉及到新增、改造采暖设施,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采暖设施安装、改造方案报后勤处审批、备案,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学校、单位或个人承担费用,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私自安装、改造、拆除采暖设施由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条 为规范学校采暖管网上各用户的用暖行为,保障正常供暖秩序和公共安全,后勤处召集有关单位不定期进行采暖设施检查,在执行检查任务时,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专人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采暖设施的保护,发现堵塞、损坏、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拨打号报修。

第十二条 收费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带头遵守各项用暖法规制度,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对玩忽职守、违反制度的管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全校师生监督举报违章用暖行为,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由后勤处依据本规定制定采暖收费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各类文件与本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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