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学院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为促进校内外合作与交流,丰富校园生活,同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校内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活动包括:(1)各部门、各单位主办或以学校名义主办、部门单位承办的各类*以及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承办的各种活动,人数超过500人以上的;(2)在体育场(馆)、礼堂、多功能厅等场所举办的文艺演出、电影、晚会、报告会、展览会等;(3)国际性会议;(4)其它规模大、影响大、级别高的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严禁举办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和现行法律政策以及各种不健康的活动。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把安全稳定工作放在首位,对突发事故要有应急预案,保证活动秩序和安全。
三、审批程序
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单位必须于会前制定出具体的组织、筹备方案,填写活动登记审批表,经学院办公室、宣传部、保卫处、有关单位会审后,归口报分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活动组织、筹备方案记审批表有学院保卫处存档。
四、切实加强大型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经批准的大型活动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组织、筹备方案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主办单位举办活动前要会同场地主管部门,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加强对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保证疏散通道畅通,确保万无一失,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场地设施无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三)保卫处负责校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活动前、活动中和活动后协调、监督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四)举办活动期间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行为和自然灾害事故时,主办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劝阻、制止、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伤员,迅速疏散群众,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有关部门,避免群体事故的发生。
(五)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场地进行清理。
(六)凡在室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得超员,不得占用疏散通道,不得超负荷用电,特殊情况必须经保卫处消防安全负责同志及学校主管消防安全领导的同意,并有电工值班。
(七)娱乐性的活动应在周末举行,必须于当日23时前结束,不得影响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
(八)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地的文体活动。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内搞商业性活动。
五、附则
(一)其他各类集体活动应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各项工作。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组织必要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护秩序。保卫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权,必要时派员参加,对保卫工作不得力、安全无保障的活动,保卫处有权禁止或中止。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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