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及其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提供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承运商。
1.0.3 承运商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2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与管理
2.1 承运商准入资质
2.1.1 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拥有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具体要求见第3章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2.1.2 拥有与运输能力相匹配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2.1.3 拥有健全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1.4 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安全准入条件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选用承运商的基本条件。
2.1.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优先与获得健康、安全、环保标准认证资质的大型专业化承运商合作。
2.2 进入库站作业区域应遵守的准则
2.2.1 中国石油反违章禁令
1 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 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 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 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 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任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2.2.2 法规和制度
1 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2 当地政府有关成品油公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或制度。
3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油库和加油站相关管理规定。
2.2.3 一般事项
1 禁止在运输途中以及油库、加油站限定区域内吸烟和接打手机。
2 工作时或在工作前四小时内,禁止饮用含有酒精的饮品和服用削弱大脑或体能的药物。
3 油库、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告知驾驶员作业区域相关安全设备位置,驾驶员应明确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4 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
5 禁止在装卸区域内饮食。
6 不得在工作场所游戏、喧闹。
7 事故调查时,不得提供伪证或拒绝作证。
2.3 人员管理
2.3.1 驾驶员聘用原则
1 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有效驾驶证。
2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3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健康体检。。。。。。
4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防御性驾驶、操作技能的理论和实际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2.3.2 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接受驾驶技术培训,并取得承运商有关部门颁发的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车辆。
2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车辆在行驶中,严格按照道路上的限速标志行驶。如承运商对限速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速度行驶。车辆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以便证实是否执行此规定。
3 承运商必须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如运输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有两人轮换驾驶。
4 驾驶员必须熟知油库装卸油及加油站卸油的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
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义务协助承运商,对所有新聘用驾驶员进行安全评估。
6 驾驶员应明确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3.3 押运员聘用
1押运员应持有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的有效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操作证。
2 应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2.3.4 押运员管理
1 熟悉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熟练掌握安全设备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 押运员应明确自己在库、站应急预案中的岗位及职责,做到与库、站员工协同配合。
2.4 安全保障机制
2.4.1 安全培训
1 承运商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御性驾驶以及典型事故案例。
2 新聘用的驾驶员,应接受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成品油的物理化学性质、防御性措施。
3 中国石油销售企业有义务定期对承运商进行安全评估,对事故隐患整改进行指导,并监督整改落实。
4 在驾驶员休息室或日常活动场所,张贴必要的安全宣传材料。
5 应急反应培训需根据所驾驶车辆和承运油品的危险性而定,主要包括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故障处理、急救知识、应急装备使用、应急联系电话及应急反应组织、事故报告等内容。
6 承运商应与库站共同组织装卸油等作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2.4.2 承运商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出车前,驾驶员应按照车辆日常维护规程进行车况例行检查。
2 执行任务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严禁私自改道、私自偏离行车路线行驶。
3 不得擅自延误出发时间,随意停放车辆。
4 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应接受归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填写归场检查记录。
5 车队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车辆的状况,车队应根据归场检查人员的检查单安排出车任务或进厂维修。
2.4.3 人身安全与治安防范
1 进入卸油点前,应让卸油点人员知道车辆到达的时间;预知进入卸油点的入口和卸油时车辆的停放位置以保障自身安全;车辆驶入时,注意闲杂人员和可能有人藏匿的地方(黑暗的角落,废弃的箱子和障碍物的后方)。
2 卸油时应保持警惕,避免处于视觉盲点区域,使自己处于他人无法袭击接近的位置;尽量将自己暴露在光照区域内;对接近的陌生人保持警觉,利用栅栏或肢体语言阻止陌生人进入工作区;不要接近角落,预留一条逃生路线。
2.4.4 报告制度
1 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承运商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按照事故等级分级上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及调运部门。
2 应建立潜在事故报告制度,承运商应将车辆存在的隐患,向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进行报告。
3 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定期组织召开承运商联席会议,对安全生产、运输任务、运输数质量、人员稳定、车辆安全状况等内容进行交流。
2.4.5 个人防护用品
承运商应为操作人员配备以下满足使用要求的防护用品:
1 防静电服;
2 防油手套;
3 耐油防滑防静电鞋;
4 安全帽。
3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准入及管理
3.1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准入资质
3.1.1 运输车辆应持有以下有效牌证:
1 车牌;
2 行驶证;
3 危险品运输营运证;
4 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保险;
5 罐体检验报告;
6 油罐容积表。
3.2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标准
3.2.1 车辆基本技术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gb4785);
3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4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1.2);
5 制动软管(仅限42,000l油罐车)(gb16897);
6 车身反光标识(ga406);
7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
8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3.3 成品油公路运输车辆安全条件
3.3.1 基本要求
1 应配置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2 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 应有切断总电源及隔离电火花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方便操作的地方。
4 应配备适合所运输物品的手提贮压式灭火器,配置总量应不少于16kg。其质量应符合gb4351.1规定。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5 车辆外部应安装符合所配备灭火器外形的红色灭火器箱。
6 应配备与车辆相匹配数量的三角木。
7 应执行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
8 半挂车罐体壁厚应符合gb18564标准要求,应有良好的防冲击性能,以承受槽罐内液体的频繁冲击载荷,能适应运行时的频繁启动、制动和变速,能抗运行时的颠簸和左右摇动。半挂车的结构形式要符合国家公告目录要求。
3.3.2 特定要求
1 罐车金属管路上任意两点间或金属管路上任意一点到接地线插钎末端、罐体或车身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和车辆的连接点、装卸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值均不应大于5.0ω。
2 罐车尾部应设导静电接地板,其设置点距离卸油口不得小于1.5米。罐体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接地板末端的电阻值不应大于5.0ω。
3 罐体不准使用后封头作为装卸阀门;
4 油罐车应按照gb18564标准要求,在罐内装设防波板,以减轻油料在行车过程中的震荡冲击。
5 半挂列车在挂车上应配备驻车制动阀。
6 罐体底部应安装气动安全底阀,气动安全底阀的紧急控制开关应安装在罐体后封头的大梁上,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气动安全底阀的紧急控制开关用于紧急状态下关闭气动底阀,保护油品安全。
4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与承运商的hse职责界定
4.0.1保持成品油公路运输良好的安全业绩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与成品油公路运输承运商保持合作的先决条件。达成此目标的关键是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本章对成品油公路运输hse相关业务环节中的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承运商职责进行描述,并视承运商hse表现为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自身的hse业绩。
4.0.2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或发展需要,有义务向承运商提出车辆需求计划,承运商根据运量的需求,合理的增加运力,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4.0.3 承运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与考核,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或所属企业将对培训及效果进行检查,有权阻止不合格驾驶员驾驶运输车辆行为,承运商应对不合格驾驶员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或停止使用。
4.0.4 为使驾驶员形成安全的驾驶意识与习惯,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要求为其提供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必须经过防御性驾驶培训并考核合格,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或所属企业有权进行检查和核实。
4.0.5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制止证件不全或持有无效证件人员进行与成油品运输相关的驾驶操作。
4.0.6 承运商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营运要求,必须持有地方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车辆危险货物营运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权对承运商的运输车辆或车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督促整改或拒绝使用。
4.0.7 承运商应编制自身车辆维护标准,并认真执行,其标准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备查。
4.0.8 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应由承运商全权处理,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给予协调、支援或配合。运输车辆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区域发生的事故,由双方协同处理,按所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双方事故处置预案应联动有效,并约定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4.0.9承运商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安全沟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文件传递等。
5 承运商业绩评估
5.0.1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对成品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综合评定并要求其持续改进。
5.0.2 与承运商签订承运合同的销售企业,应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承运商对评估工作应予以配合。
5.0.3 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调运部门、加油站管理部门、油库管理部门等人员共同组成。
5.0.4 评估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评估。
5.0.5 评估采用现场检查与日常业绩表现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方法按照打分法进行,见本规定5.6安全评估标准。
5.0.6 评估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商业舞弊,发现评估人员有违反以上原则的,有权拒绝评估人员的不合理要求,并向评估单位反映或直接向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反映。
5.0.7 安全评估标准详见附表
6 附则
6.0.1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负责解释。
6.0.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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