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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24

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落实“保一趟车平安”司机签字制度。

第二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的连接、传动、制动、电路、灯光、油罐阀门、油罐呼吸阀、轮胎、防静电拖地带、灭火器等进行详细地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关键部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

第三条 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途中和归场防火防爆检查制度,杜绝车辆带隐患行驶。

第四条 行车途中禁止吸烟。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

第五条 车辆必须配备与运输的危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第六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押运人员需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内部准驾证)。

第七条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九条 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所装油品体积与罐体容积相符,并留有适当的安全膨胀容量。打雷、闪电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品装卸作业。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车辆进入防火区排气管出气口必须佩戴防火罩,驾驶员不得动火或吸烟。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生产调度人员凭《车辆放行通知单》签发行车路单。凡未经检验的车辆一律不准放行,私自放行者要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在车辆归场(队)后,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爆标准对每辆车进行仔细检查,不合格项责令整改或维修,合格车在《车辆放行通知单》上签名,检验员对所放行的车辆承担检验责任。

第十四条 驾驶员穿戴的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防静电要求。车辆必须配备防爆手电,放油开关必须使用铜质扳手。

第十五条 防静电拖地带和导电铜片,空、重车无论在行驶过程中还是在装卸时,应始终拖地,避免产生静电。车辆进入装油区防静电拖地带必须提起。停车装油时,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将变速杆挂入一档,并将导静电拖地带放下。

第十六条 执行完任务返回基地的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到本单位的停车场,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车辆进出登记、检查制度;在外执行任务的批量车,由各外点负责统一划定停车区域,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车辆;在外执行任务的零散车,由驾驶员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负责看管,严禁在道路上、住宅区以及禁止停车的区域随意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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