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浅海石油作业无线电通信(以下简称浅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渤海浅海油气生产设施、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和同它联网的陆、岸通信台(站)。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或从国外新购置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施,应报请企业通讯主管部门和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 海上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浅海通信项目的许可
第五条 浅海通信项目的设计方案,要经过设计、安全监督和有关部门审量认可,方能立项。
第六条 浅海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订货和施工。
第三章 浅海通信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第七条 浅海通信设备安装开通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电台热照。
第八条 船舶、平台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条 船舶、平台无线电工作室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条 浅海通信设备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指标,经过测试检验,应达到设计技术性能,并有详细测试检验数据和技术检验报告。
2.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3.报话接通率为100%。
4.话音清晰、无噪音。
第十一条 企业通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设备试运行后,应按照第十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 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浅海通信部门,应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维护管理工作,保持设备完好率为100%。
第十三条 浅海通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纪律和保密制度,应按规定操作,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决不了,立即通知浅海通信部门检修,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四条 主管浅海通信工作的领导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浅海通信有关法规和各项制度,随时了解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 浅海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应配合浅海通信部门,做好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 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 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
2. 电台执照,电台设备核定表。
3. 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
4. 电台工作日志。
5. 发射机实际输出功率。
6. 工作频率和电波干扰情况。
7. 在设计通信距离内的报、话接能率。
8. 设备的稳定性和语音清晰度。
9. 备用机的完好程度。
10. 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
11. 设备遇险通信性能。
12. 通信设备使用保养,故障维修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13. 维修备件和材料。
14. 维修仪表和工具。
15. 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
16. 静默钟。
17. 应急通道。
18. 手提式灭火。
19. 救生衣。
第六章 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
第十七条 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中的通信网络编制,应由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提出并试通。通信网络的内容包括:
1. 通信对象、通信距离和通信路由。
2. 无线电台(站)名称和台(站)坐标。
3. 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发射功率。
4. 天线程式、天线增益、天线高度和馈线损耗。
5. 设备具有满足浅海石油作业日常通信的各项性能指标。
6. 设备具有符合国际规定的遇险呼救,遇险报警的功能指标。
7. 设备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
8. 通信备用机,备用电源。
9. 无线一有线自动转接方式。
10. 通信主管领导姓名,电台值班人员姓名,通信网络编制人员姓名、职务。
第十八条 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报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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