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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73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1、公司各部门涉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作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的作业。

2、公司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

1、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安全办备案;对使用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

2、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

3、定量:应根据生产作业需要购进,每次购进不得超量;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每日实际用量领用;

4、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柴油等应使用金属容器;

5、定措施: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措施。

3、安全部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16、奖励与责任处罚

16.1、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或扑灭初起火灾,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受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6.2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6.3、严重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中的条款,或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下列原则给予经济处罚:

1、部门存在防火安全隐患,经安全部或消防机关指出后不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安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注: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2、发生火灾事故,对公司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和安全部主任、副主任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3、上述罚款由安全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a、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

b、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无防火负责人和禁火标志的;

c、对消防设施、器材任意挪用、损坏或保管不善,影响使用的;

d、埋、压、圈、占室内外消防设施的;

e、有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

f、发生火灾不报告,或破坏火灾现场的;

g、不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的;

h、不及时按《火险隐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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