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二、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部门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五、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装防雷保护设施;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六、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大量销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八、危险物品必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单位领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帐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使用和保管要安全。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用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内药物要随时保持账、物、卡相符,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注意事项。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在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分清性质,分类存放并且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如有破漏渗透,应即改装。
十一、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应当分类存放,它们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注意轻拿轻放,堆置稳妥;小心谨慎,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复。
十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保管员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十三、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与其他车间、职工住宅、办公室等建筑,一般应当保持五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十四、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与车间、办公室、职工住宅,一般应当保持一百公尺以上的安全距离
十五、交班时,应将当班电气、机械等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向接班工人详细交代,接班工人应仔细检查。
十六、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车间、仓库,应当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机械设备及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立即修理;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十七、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应当采用防爆照明装置,并将开关装在门外。
十八、氧化剂、压缩空气和闪点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下的易燃液体不得放在露天爆晒或蒸气管道等热源处;开启易燃、易爆物品容器时,不得使用铁器敲打;开启电石桶,不得使用喷灯烧熔封口。
十九、认真学习生产安全和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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