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医院现金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此暂行规定。
1、门诊、住院收费处收费员每日将收入的现金于当天送交财务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公款私存,做到日清日结;
2、出纳人员收款时要核对收费员交款单,交款日期、金额与结账日期、金额要吻合,对手工发票要进行复核;
3、出纳人员将每天收缴的现金于当天存入医院银行帐户,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并将银行存款进帐单、现金收费日报表及所附原始凭证交与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及时进行复核;
4、坚持现金盘点制度。出纳及收费人员每天应进行自身盘点,财务审计部门对出纳、收费人员也将每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盘点,重点检查帐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私借公款、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
5、票据稽核人员应于次月15日前核销现金交款单和住院病人预交金收据,并将稽核情况每月上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6、出纳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存入医院银行帐户;
7、如发现违纪、违规情况将按国家、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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