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医院关于加强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规范本院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三、凡符合《**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上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按规定执行;符合《**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经咨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政府不组织采购的,由院内自行组织采购。
四、采购金额在《**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数额以下的采购类数额规定如下:
(一)采购金额在《**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数额以下的货物类: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千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或批量采购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部门组织询价后提交采购小组讨论通过;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院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
(二)采购金额在《**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数额以下的工程类:
参照*卫监[2010]333号:关于印发《**市本级卫生系统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采购金额在《**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数额以下的设备维修类(含消防)等服务类: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千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部门组织询价后提交采购小组讨论通过;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院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
五、采购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由使用科室申报并经科室第一责任人签字后集中提交项目执行部门,由项目执行部门提交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组织采购。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千元以下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固定资产类购置由使用科室自行履行审批手续。
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四)单一来源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
(五)询价。
七、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八、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九、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市级政府采购文件及《**市第一医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十、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十一、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必须将谈判价格及相关的采购项目信息提交相应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由相应的采购领导小组进行集体采购。
十二、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十四、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十五、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十六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合同的执行工作。合同签订之前,项目执行部门须将所签订的合同提交相关的职能部门(纪检、财务、审计)以及分管副院长、院长审阅会签后在规定的时间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十七、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在合同适用时间内,对质量好、供
货及时、售后服务好的已采购货物不得无故终止采购,不得采购其他同类货物。
十八、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九、采购项目由执行部门的采购员协助仓管员负责验收。(设备项目由使用科室参与验收)
二十、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二十一、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或院纪委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十二、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本院正式工作人员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二十三、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部门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参加本院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三)向采购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部门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二十四、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部门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参加本院采购活动。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十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之规定。本规定未明确条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市级政府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
90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