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车辆管理规定
本院各科、室、部:
为改善医院环境,规范院内车辆的停放,确保急救通道畅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职工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汽车及公务用车、救护车必须定点停放。
1、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停放在职工非机动车停车区内,院内其他区域不准停放。
2、北院的公务用车停放在行政办公楼西侧停车区内,非值班救护车停放在行政办公楼东侧。
3、计划生育指导站对面为本院职工机动车北院临时停车处,南院停车处设在消防水池以西。职工停车区内严禁社会车辆停放,严禁停放非机动车辆。
二、职工机动车原则上不得停放在院区停车场,职工车辆若需停放,应服从管理员调度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本院职工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自行车每次每辆罚款20元,电瓶车、摩托车50元,汽车100元,情节较重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停车处车辆管理人员为管理责任人,如管理不到位发生被盗现象,查实后由当班人员赔偿,职工停车处如发现车辆违规停放,每车次罚值班人员10元。
五、本规定由保卫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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