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第一条考生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位置上,写错或涂错姓名、考号的,每次扣原始成绩2分;不涂写姓名、考号的,每次扣原始成绩5分。
第二条考生有下列违章违纪行为,属一、二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30%;属三、四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40%;属五、六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50%。
1、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4、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携带传呼机和其他无线通讯工具及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场;
6、在试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试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第三条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参加补考。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2、夹带;
3、接传答案;
4、交换答卷;
5、偷看、抄袭他人答卷;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题卡;
8、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试场;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
11、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作弊或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取资格,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1、扰乱报名站(点)、试场、评卷场所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
5、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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