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井下现场安检员职责履行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制止“三违”,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检员对作业现场负安全监管责任,是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检员每班必须紧盯作业现场,现场交接班,不得空岗、脱岗及睡岗。
三、安检员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即接班、班中、交班汇报。
1、交接班汇报必须告知现场联系电话、交接班人及排查遗留问题;
2、班中汇报时必须告知分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有无隐患、三违及针对存在的隐患、三违所采取的措施。
3、对当班动态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必须及时汇报,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危及作业安全。
四、公司带班领导、安全督查科、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管理人员对安检员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履职不到位、睡岗、脱岗等行为进行考核。
1、公司领导带班及各级管理人员入井发现作业现场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三违,但现场安检员未发现、未制止的,每起处罚现场安检员1000——2000元;
2、公司领导带班及各级管理人员入井发现安检员睡岗、脱岗,每次处罚安检员500元;
3、各级管理人员发现安检员未现场交接班造成空岗,每次处罚安检员200元;
4、安检员所分管现场当班动态生产出现事故或重大隐患,危及作业安全,但安检员未向综合调度室及安全指挥中心汇报,视为脱岗,每起处罚安检员1000元。
五、安全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对安检员现场履职情况抽查结果作为安检员当月考核依据,对履职较好人员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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