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勤工俭学管理规定
为增强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端正劳动观念,解决部分学生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教委和江苏省教委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意义 勤工俭学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劳动观念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解决部分特困生的生活困难、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素质人才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作用 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有利于学生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养成珍惜劳动成果和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良好行为和作风,勤工俭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学生经济上的困难,从而使这些学生能够较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任务 勤工俭学活动是一项于国家、于社会、于学校、于学生都有利的活动,各部门应当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诚实劳动以及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组织
第四条 勤工俭学分为智力型和体力型。智力型是将学生所学知识直接服务于社会。体力型是指除公益劳动、义务劳动以外的各种有偿劳动,是一种资助性的勤工俭学活动。
第五条活动开展前,应向学生讲解勤工俭学的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教育学生更多地从锻炼、提高自己这一角度出发,积极参加这项活动。
第六条 要处理好勤工俭学活动与专业学习的关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只能在课余和假期,不得旷课。
第七条 要处理好勤工俭学和“赚钱”的关系,应提倡资助性的勤工俭学活动,但不能以“赚钱”作为勤工俭学追求的目标,还应积极组织和提倡学生参加无报酬的公益劳动。
管理
第八条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应公开地、有领导地进行。由学工处设立勤工俭学中心,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第九条 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2、学有余力,无不及格课程。
3、家庭特别困难。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必须先填写申请表,经系部审核,学工处批准,方能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能被批准而擅自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并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将视情节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的所得费用,应用于社团活动,不能归学生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俭学岗位的设置及报酬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安排勤工俭学活动和学院联系的勤工俭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校园秩序,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勤工俭学环境。
第十七条 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所在系(部)协助受益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因显而易见工作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由勤工俭学中心安排的学生,在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违反合同规定时,用人单位(部门)经中心建议和同意后,可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度对勤工俭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总结和表彰,对在勤工俭学中表现突出或有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
实施
第二十一条 岗位设置情况。 学院勤工俭学岗位主要有教室、校园、宿舍的打扫以及图书馆的整理、清洁以及网页的维护等工作岗位。学生具体的分工及考核由岗位设置的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报酬的制定。学期中每个勤工俭学学生的平均报酬在每月100元左右,根据各个岗位性质的不同、劳动量的大小,再具体制定每个岗位的报酬。最后根据考核情况,拉开差距,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按绩取酬的原则。在考核过程中,不搞平均主义。对于考核不合格,经教育无效的,一律辞退,重新换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俭学岗位的程序。 有勤工俭学愿望的学生,先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班主任了解其实际情况后,做出决定。若同意的,则到系辅导员处填写勤工俭学申请表,由班主任、系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统一交至学工处。学工处根据学生及岗位设置情况负责统一安排,考虑到我院勤工俭学岗位设置情况,原则上只安排经济有困难的学生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申请设立勤工俭学岗位的程序无论在假期还是学期中。各部门需设勤工俭学岗位,要提出书面申请,交至学工处,由学工处统一审核汇总后报院领导批准。勤工俭学的学生由学工处统一安排,考核后,学工处统一发放勤工俭学报酬。
第二十五条 外出勤工俭学的规定。在校门关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外出勤工俭学。如有特殊情况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家长、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报学工处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六条 假期留校的规定。假期需要留校进行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家长、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报学工处批准。批准留校的学生除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以外,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包括交纳一些住宿管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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