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栏目

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3

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煤仓及井下氧电焊工作,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业范围。井下及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氧焊等工作,如确需进行上述作业,施焊地点严格控制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进行井下电氧焊:采区以内的范围,采区可燃性支护的地点,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第二条、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及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且制定的专项措施必须提前三天完成审批工作。专项措施时效不得超过一星期,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续作业,如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专项措施内要明确的内容包括:施工及现场负责人,电氧焊具体地点及其部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有效期等。

第三条、措施的贯彻落实。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联系单见附表),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和落实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监员、瓦检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要有井口(工区)副科级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区域内巷道风流、顶板、煤仓内、支护背板后的瓦斯浓度,确保没有瓦斯积存,安检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把安全关,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任一人不在场,不得开工作业。

第四条、井下、井口房及选煤厂煤仓实施电氧焊施工的人员必须是矿在编正规队组,严禁多营、外建队、厂家等井下非矿正规在编队组在上述地点进行电氧焊作业。如多营、外建队、厂家等因工程施工需井下使用电氧焊时,需申请由矿在编正规队组进行电氧焊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电氧焊作业。

第五条、电氧焊安全保障措施。

1、在进行井下电氧焊作业时,施焊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距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采用不燃性支护,无其它可燃物或瓦斯积存。

2、现场必须有供水管路或不小于0.3m3的水箱,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喷水。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氧气瓶、乙炔气瓶由专人跟运上下井,两瓶间隔两个矿车。

5、电焊机接、解火,要有专职电工操作,非专职电工严禁操作。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严禁带电作业。焊枪距氧气瓶、乙炔瓶15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7米以上,闲杂人员严禁靠近氧气瓶、乙炔气瓶。

6、电氧焊工作完毕后,要清理现场,氧气瓶、乙炔瓶随施工人员一并离开施工地点,不准作为其它用途,电焊机解火后妥善保管,严禁乱扔乱放。并用水冲洒一次现场,由专人观察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7、遇有停风、反风、停电、停水(无水)期间禁止施工。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电氧焊管理。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井下电氧焊作业地点必须在进风大巷内且在进风风流进入突出采区分风点外,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突出煤层内的作业,施焊地点上风侧严禁进行采掘、打钻、排瓦斯等产生瓦斯的工作,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七条、煤仓电氧焊及其管理。

1、在煤仓上部、下部、煤仓内等可能积存瓦斯的部位进行电氧焊工作,施焊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仓必须放空、仓内严禁存煤,经调节通风系统,确认在煤仓内有固定风流方向,瓦斯检查员携带2米胶皮管检查煤仓的上下风流的瓦斯浓度均小于0.5%。特殊情况下,进入煤仓进行打锚杆、锚索等其它非电氧焊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放空煤仓等相关规定。

2、地面选煤厂煤仓等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确保井下煤仓通风系统完善,联络巷风量、风向稳定,特别是煤仓放空后,要详细检查煤仓系统内各条巷道、煤仓硐室的风量、风向,杜绝出现无风或微风。

4、井下煤仓上下口的下风侧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旦瓦斯浓度超过0.5%能够及时切断巷道内的架线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要安设局部通风机内进行连续供风,稀释积存的瓦斯,车间要留设通风口方便室内瓦斯的排出,并在煤仓上口安设甲烷传感器。

6、对煤仓及煤仓硐室要设点检查瓦斯,每班不少于1次。

第八条、从事氧电焊、气焊工作的必须由队技术员制定单项施工安全措施,井下电氧焊措施报井区主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矿有关单位主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长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九条、井下氧电焊紧急施工措施,各工区随时申报,矿组织集中会签。

第十条、井下使用电锤进行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地面电氧焊措施和选煤厂不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继续执行原地面电氧焊措施的相关规定。

2023年1月12日

《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