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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8 热度:95

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规定

井下防爆设备的管理规定

一、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的管理范围

1、防爆设备:各种防爆电机、防爆真空开关、防爆电磁起动器、各种防爆水泵、耙装机、局扇、照明信号综保、防爆充电机、防爆电瓶车、防爆变压器、矿灯、喷浆机等。

2、小型电器:隔爆电铃、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具、隔爆型通讯信号装置、防爆型声光报警器、电磁阀、行程开关、转换开关等。

二、防爆设备的质量控制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增强责任心,从设备的选型、购置、维修、验收、仓储、发放、领用、安装、到维护保养等程序要层层把关,从严掌握标准,加强对防爆设备的质量管理。

1、防爆设备的选型及购置

防爆设备的选型由机电科负责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

调研,编写调研论证报告报机电矿长审批(集团统管统用范围内的设备除外)。

防爆设备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提报购置计划,供应科负责按计划要求的规格型号采购,同时机电科应根据设备调研情况提出主导性建议,以供供应科在选择生产厂家时参考。

2、新购防爆设备的入库验收

新购置的防爆设备在入库验收时,对“三证一标志”(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要严格审查检验,严防假冒伪劣产品入矿。

防爆设备到货后由供应科、机电科联合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及产品证件、资料由供应科负责存档,以备检查。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由于验收不认真造成进矿设备不合格而影响生产使用的,每次处罚相关单位责任人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防爆设备的维修与入库验收

防爆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修复的防爆设备,维修单位技术人员要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单,保留存档,未经过自检的机电科不予验收,凡达不到完好标准或不符合防爆标准的,不发放《防爆合格证》,不予验收入库。不按规定执行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为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对防爆设备解体时必须现场做好标记,防爆设备有关防爆面的部分如外壳、盖、面等不得调换使用。

外修的防爆设备,维修厂家必须提供电气试验报告和维修合格证明。外修的防爆设备必须由有资质的修理单位承担。不按规定执行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凡是经过维修的防爆设备,机电科应建立维修档案,注明维修时间、维修程度、更换部件、承修单位等内容,并能随时对历次维修情况进行查询。

4、防爆设备的领用与发放

使用单位在领取防爆设备时,要严格进行质量检查,严禁不符合防爆标准和无《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入井。新购进的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及“三证一标志”。

三、防爆设备的仓储管理

1、机电科、供应科要加强对防爆设备的计划管理,对生产所需的防爆设备既要保证一定的合理储备,又要控制资金占用量。

2、所有库存防爆设备由供应科按照物资跟踪管理规定进行仓储管理,要帐、卡、物、牌相符。

3、存放防爆设备的库房要勤整理,做到不潮湿、不锈蚀、不霉变、不冻结、不虫蛀、不损坏、不丢失。

4、防爆设备严禁露天存放,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防爆设备、高精密防爆设备要单独妥善保管。

5、防爆设备的随机配件要单独建账、单独保管、单独发放。待报废的防爆设备做好标记单独存放。

四、防爆设备的台账管理

1、机电科负责防爆设备的台账管理,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设备编号、生产厂家,维修记录、使用单位、使用地点、投用时间等。

2、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减少矿资金占用,各单位严禁存放闲置防爆设备,一律由机电科统一调剂使用。超过规定库存量的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五、防爆设备的使用管理

1、防爆设备的安装

新安装的防爆设备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施工,防爆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单位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按照设备完好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机电科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未经机电科验收或验收没通过,擅自使用的防爆设备,对责任人进行100元/台的。

2、防爆设备的使用

井下在用的各种防爆设备,必须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今后将在全矿实行设备自检,使用单位对自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每旬自检一次,并填写记录,经自检发现不符合防爆标准的或经现场检修仍达不到防爆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机电科利用每月三次的机电检查对防爆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同时检查各单位的自检情况(被查单位应携带检查记录),不按时自检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限时整改,若整改不彻底、不及时,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50元。

六、防爆设备的井下储运

1、防爆设备在储运过程中严禁野蛮装卸,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防爆设备、高精密防爆设备应由专人护送。

2、井下临时设备、配件库房应有使配件不受损坏的可靠措施,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防爆设备、高精密防爆设备应上架或用可靠的容器存放,以防止丢失损坏。

3、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防爆设备、高精密防爆设备应有可靠的防护(防尘、防潮、防锈、防碰等)措施,并要挂牌标示。

4、由于储运保护不当造成损坏的原价赔偿。

七、考核标准

1、筹建处各单位考核标准

(1)在矿组织的设备检查中发现一处设备失爆,对包机人处罚100元,挂罚分管负责人50元。由于使用不当对设备造成损害的,根据设备原值,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2)在上级检查中发现一处设备失爆,对包机人处罚500元,挂罚单位主管和分管负责人各300元,造成事故或影响较大的,按矿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其它规定

(1)各单位要加强对防爆设备的管理,包机人要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而出现问题。

(2)机电科要加强设备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工区在24小时内落实整改,并做好监督工作。

八、其他规定

1、各单位做好井下在用的耙装机、绞车、喷浆机、防爆开关等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对设备存在的隐患及时申报处理,由于设备使用、维护不当或者隐瞒设备隐患影响矿井生产,造成安全、设备事故的,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加倍处罚。

2、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霄云煤矿机电标准化管理的补充规定

附件二:霄云煤矿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的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霄云煤矿机电标准化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迎头馈电开关标准

1、迎头开关必须配统一开关架,开关架先刷丹红防锈漆再刷灰色色漆,开关必须摆放整齐,达到正面一条线;

2、开关间距为500mm;

3、三台及以上的开关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标准配备局部接地线;绞车的电机必须有局部接地线;

4、开关的整定值必须与设备本体相符合,不得私自调整整定值,当迎头负荷调整时,提前通知矿机电科,及时调整开关整定值。

5、开关必须张贴“包机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馈电开关张贴在开关上盖的上侧,由左到右依次为:“完好牌”、“包机牌”、 “防爆合格证”;启动器开关贴在开关的无把手一侧,自上而下依次为:“完好牌”、“包机牌”、 “防爆合格证”,开关的编号采用红色自喷漆喷刷,应喷在三牌下侧。

6、迎头必须配备最新的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合,上面要标清电缆型号、开关型号、开关整定值、开关编号、电缆走向、开关用途等相关内容,没有负荷调整的图纸每季度要重新更换。迎头供电系统图由各工区技术人员绘制,经各工区机电区长审核后,由机电科技术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张贴。

二、风水管路吊挂标准

1、各迎头风水管路平巷采用挂钩式吊挂,挂钩刷红色色漆;斜巷采用托管梁、u型卡固定方式托管梁使用12#槽钢上面固定压风管路下面固定洒水管路;

2、固定点距腰线以50mm,采用废旧锚杆固定,锚杆露出巷道壁50mm,锚杆必须水平,不得出现倾斜现象;

3、挂钩及托管梁间距为5米。

三、电缆管理及吊挂标准

1、电缆管理工作在矿分管副矿长的领导下,由机电科负责,负责电缆的具体管理工作。

2、投用16mm2(含16mm2)以上的新电缆应经机电科科长批准,16mm2(含16mm2)以上的新电缆需要截用时应经机电科科长批准,50mm2(含50mm2)以上的新电缆需要截用时应经机电矿长批准。任何单位领取电缆须经机电科批准,并加盖电缆管理专用章才可领取。

3、各单位使用管理的动力电缆、信号线应实行帐卡、牌板管理,由各单位的兼职设备管理员或电工班长负责。

4、机电科电缆组根据电气技术管理负荷审批单所规定的电缆规格、数量审批发放电缆,对电缆悬挂使用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5、电缆安装完交接在3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每推迟一天罚责任人50元。

6、电缆悬挂符合标准要求,出现电缆落地、相互交叉、用铁丝吊挂等每处罚款20元。

7、喷浆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电缆进行保护,因保护不好造成电缆严重带浆每米处罚5元,损坏处罚50元。

8、6mm2以上电缆两端适当位置应有编号、长度等标示,无标示每处罚款20元。

9、严禁偷用其他单位的电缆,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0、电缆严禁任意截割,电缆截用需经分管矿长批准,否则按割下长度电缆原价赔偿,割断电缆头每处罚款100元。

11、电缆升井后及时交库,由于收交不及时造成电缆损伤35mm2以上(含35mm2)每处处罚100元;25mm2以下(含25mm2)每处处罚50元。

12、信号、控制等电缆冷补符合标准,否则按电器失爆处理。

13、领取电缆应及时进行安装,安装后,三天内将安装地点汇报机电科,没有安装的电缆作为单位库存处理,机电科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库存电缆进行调用。

14、电缆借出或报废,必须经机电科、分管矿长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并建帐备案,借出的电缆要及时催还。报废电缆处理要经分管矿长批准。

15、电缆管理根据电缆的使用、库存和生产需要等情况,编制电缆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物质采购规定》执行。

16、电缆选型、审批发放由机电科负责。

17、成型的巷道采用阻燃树脂电缆钩吊挂,回风石门采用3钩塑料电缆钩(1个40、2个70)、胶带石门采用6钩塑料电缆钩(1个40、5个70)、轨道石门采用7钩阻燃树脂电缆钩(2个40、5个70);

18、采用12#膨胀螺栓固定,固定点距离腰线以上1米;

19、电缆钩间距为1.5米;

20、最上层电缆钩只准吊挂信号线缆及通讯线缆,下面吊挂660v低压动力、最下层吊挂高压电缆;

21、电缆吊挂时要求弧垂一致,不得出现交叉现象,也不得出现盘圈现象;

22、电缆上必须按照规定张贴电缆走向牌。

四、迎头保护试验及日检

1、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2、迎头馈电开关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漏电保护装置、检漏保护装置;

3、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4、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日由迎头值班电工检查一次外部防爆性能及清理开关卫生,每月对于开关的整体防爆情况进行细致的检查及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5、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由工区负责人组织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6、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班由当班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破损情况及电缆吊挂情况,每月摇测一次绝缘值,并做好相关记录;

7、井底车场,主要大巷和配电硐室敷设的高压电缆由专职井下值班电工每周巡查一次,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各掘进迎头敷设的低压橡套电缆应由迎头电工每班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8、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及迎头配电点的接地系统的电阻值每季度要测定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中央变电所、采取变电所由机电工区负责,各迎头配电点的局部接地系统由各工区负责;

五、局部接地极及接地线的规范

1、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该平放于水沟深处;

2、设置于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3、局部接地母线应采用断面不小于50mm2的裸铜线或者断面不下于100mm2、厚度不小于4mm的镀锌扁钢;

4、辅助接地母线应采用断面不小于25mm2的裸铜线或者断面不下于50mm2、厚度不小于4mm的镀锌扁钢;

5、连接导线、接地导线应采用断面不小于25mm2的裸铜线或者断面不下于50mm2、厚度不小于4mm的镀锌扁钢;

6、额定电压低于或者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线可采用断面不小于6mm2的裸铜线;

7、馈电开关及综保的辅助接地线可采用断面不小于6mm2的橡套电缆;

8、从任一局部接地装置处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

六、耙装机使用标准

1、井下各迎进工作面使用的耙装机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

2、耙装机的完好牌、包机牌和防爆合格证一次粘贴在耙装机中间槽司机操作侧位置。

3、耙装机控制开关距离耙装机不能超过15米,并放置在悬挂电缆的巷道一侧;控制按钮固定在耙装机中间槽适当位置。

4、耙装机设备编号必须清晰可见。

七、喷浆机使用标准

1、井下各迎进工作面使用的耙装机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

2、喷浆机每班使用完毕,其料斗、机体、机架上无积存的喷浆料,确保整台设备清洁,否则每台次处罚100元。

3、喷浆机的完好牌、包机牌和防爆合格证一次粘贴在喷浆机电机护罩上。

4、喷浆机控制开关距离喷浆机不能超过30米,并放置在悬挂电缆的巷道一侧;控制按钮安装在固定板上。

5、喷浆机设备编号必须清晰可见。

八、各类记录

1、各掘进迎头工作面必须具有以下记录:《交接班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运行日志》、《检查检修记录》、《各类安全保护装置记录》、《电缆绝缘和外部检查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等。各类记录必须认真填写、书写清晰,严禁乱撕乱划,每少一页处罚20元。各类记录必须集中存放,上山掘进时存放在下把

钩信号峒室内。

2、各单位岗位机台使用的记录报机电科备案,当月20~25日到机电科领取下月使用的记录,1~5日交回上月填写的记录,每少一种或拖后一天交回领取的记录,处罚本单位岗位机台班长100元,并挂罚分管负责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100元。各类记录必须认真填写、书写清晰、严禁乱撕乱划,每少一页处罚20元,以此类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霄云煤矿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的管理规定

一、耙斗装岩机

1、操作人员要仔细阅读耙装机使用说明书,并熟悉设备结构、性能,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后方可上岗操作。

2、井下在用的耙装机由使用单位负责现场的维护和保养,并要有明确的包机人。

3、接通电源后,检查电机和滚筒的转动方向是否正确。

4、耙斗与钢丝绳的连接注意区分主绳与尾绳,区分工作滚筒与空程滚筒,工作滚筒连接主绳受重载。

5、放炮时注意对尾轮、手柄、迎头照明灯等易损配件的保护,放炮后及时清理设备卫生,检查槽子、电缆、防滑装置等配件完好后,方可开车。

6、每月对各绳轮轴承加3号钙基润滑油一次,对绞车减速器和行星齿轮传动部分加90-150号工业齿轮油一次。

7、耙装机用于30度以下倾斜巷道装岩时,除使用原有的卡轨器外还必须增设地锚拉紧装置以防止机器下滑和安全保护。为保证有较高的生产率及便于铺设轨道,装岩工作时离迎头最好不超过25米。为避免放炮时机器受损,机器离迎头一般不小于6米。

8、机电科对井下耙装机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对耙装机只使用不维护、不清理或维护保养不到位缺少配件的,将对包机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挂罚分管副区长和单位负责人。、

9、在井下使用的耙装机应正常使用三个月,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使用的,升井后将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分析,属于维修质量原因的由维修单位负责修理。若属于使用不当或维护保养不及时而造成设备达不到正常服务时间标准的,其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从材料费中扣除),同时处罚责任人100元,挂罚单位负责人50元。

二、喷浆机

1、操作人员要仔细阅读喷浆机使用说明书,并熟悉设备结构、性能,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后方可上岗操作。

2、井下在用的喷浆机由使用单位负责现场的维护和保养,并要有明确的包机人。

3、开机前要检查各部润滑油是否充足;各部连接件是否紧固;短时运转机器以检查运转方向是否和设备标注方向一致;检查密封板夹紧程度是否适中。

4、停机前把输送管路中剩余的物料吹出来。当管路干净(不再有物料从喷头吹出)后再关闭喷头出水阀,最后关闭总风管阀门。

短时中断喷射作业时拌合料可以留存在料斗中,长时间停顿或喷砼作业结束,应先停止加料,直到料斗和转子中的残料完全喷出为止,同时要加入少许湿砂石把料斗和转子料腔中的残料完全清洗喷射干净。

5、每班对密封板清洗一次,并检查磨损情况;每周必须对转子衬板检查一次,要保持衬板圆孔有尖锐的边棱,如果衬板圆孔的边棱被磨损(斜切)应及时更换,以防止细微颗粒进入结合面而加快密封板的磨损。

6、要及时清理料腔。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打开转子、弯头将残料清理干净。

7、要加强对减速器的维护与保养。

⑴、每班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减速器外部表面粘附的拌合料等杂物。

⑵、经常检查、观察油标,润滑油不足时应及时补充。累计工作250小时(约三个月)应更换润滑油。

⑶、及时填充转子轴承润滑油脂(方轴顶部有注油口)。

8、机电科对井下喷浆机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对喷浆机只使用不维护、不清理或维护保养不到位的,将对包机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挂罚分管副区长和单位负责人。

9、在井下使用的喷浆机应正常使用三个月,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使用的,升井后将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分析,属于维修质量原因的由维修单位负责修理(其责任落实按内部承包规定执行)。若属于使用不当或维护保养不及时(不按本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而造成设备达不到正常服务时间标准的,其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从材料费中扣除),同时处罚责任人100元,挂罚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50元。

三、小型电器

1、井下在用小型电器应杜绝失爆,出现失爆每处罚款100元,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每低l%罚款20元。

2、小型电器交接应在三天内办完交接手续,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人50元。

3、损坏的小电器及时送交机电科,并办理手续。由机电科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型电器进行鉴定并通知机电工区机修厂安排维修。无故损坏,丢失小电器按原值的50%处以罚款。

4、偷用他单位小型电器每只罚款100元。

5、小型电器应集中安装固定板上,不能集中安装的吊挂要安全可靠、规范,不得落地,否则每只罚款20元。

6、领用小型电器后应及时进行安装,没有安装的小型电器按库存的小型电器由机电科进行调剂使用。

7、小型电器的报废由机电科鉴定,处理报废的小型电器应列出清单报机电科,由科长、机电矿长签字审批。

8、机电科对井下小电器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处罚。

四、钢丝绳

1、机电科负责全矿常用钢丝绳的审批、发放、旧绳的回收利用,在用钢丝绳的监督、检查,统计申报备用计划和检测试验工作。

2、各用绳单位在领取新绳的领料单中,必须写清绞车编号、用途、使用地点以及实际需用长度。

3、钢丝绳管理将实行以旧换新制。绞车换绳后4天内必须向机电科交回更换下来的废旧钢丝绳,旧钢丝绳继续利用报机电科申请处理。

4、安装、撤除及其他工程,一次性使用的钢丝绳,在工程完工后3天内必须交回所使用的全部钢丝绳。

5、送交机修厂或其他单位维修的各类绞车,滚筒上不准许有钢丝绳存留,否则,钢丝绳组有权对使用单位以领用绳的长度为基准按每米1元计算实行罚款。

6、旧绳的回收利用:钢丝绳组视其情况,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发放使用。

7、使用中的各类绞车钢丝绳,由各使用单位定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章节条文进行日检、周检、月检或季检,并认真详细地按检查记录内容进行填写。机电科负责进行全面的监督和巡回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单,责成问题单位进行整改。

8、井上、下各上、下山倾斜巷道必须装设地辊子。斜巷上山的上变坡点处,应装设大地辊子,其直径不得小于250mm,长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斜巷上山中间的地辊子直径一般不小于150mm,长度不得小于250mm,每组地辊子间距10-15m,严禁钢丝绳在轨道或巷道底板上拖行。

9、上、下山安全设施的装设,应以不磨损钢丝绳为标准。

10、井下各条斜巷有中间甩车场的侧帮要装设立辊。甩车道道心要装设爬绳轮和地辊子。

11、各条运输巷道有跑偏现象的绞车,要增设预防钢丝绳缠偏或挤压变形的安全措施。

12、使用中的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工作,各单位要做到定期检查、定期注油,杜绝压钩头、钢丝绳打结变形现象的发生。

13、矿用绞车钢丝绳的插接使用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钩头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的3.5倍的捻距。

14、长期闲置的提升运输用钢丝绳应缠绕在滚筒上,必须涂油保养预防锈蚀报废。在使用过程中视其使用情况进行倒头使用。

15、因工程需要掘进上山时,提升运输绞车的钢丝绳要拉回头使用时,11.4kw、25kw绞车钢丝绳定期使用2个月以上,40kw绞车钢丝绳定期使用3个月以上,55kw绞车钢丝绳定期使用6个月以上。非上山掘进绞车用绳定期延长至上山的1.5倍。

16、耙装机用绳,新绳为30天,使用旧绳的不在此规定之列,耙装机用绳应尽量使用绞车更换下的旧绳。

17、井下上山助行器牵引绞车钢丝绳使用期限为一年

18、对达不到定期使用标准的单位,按其新绳总价给予30%一50%的经济处罚,连续出现的加倍处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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