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所证件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所工作证、出入证、携物证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证的使用管理规定
1、工作证是证明职工身份的证件,不作出入证等其他用途。
2、职工因职务变动可申请更换工作证。
3、工作证由个人保管,不得遗失;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并申请补发,补发时需交工本费3元;工作证丢失后隐瞒不报发生责任事故者后果自负。
4、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如发现转让涂改者,要追究其责任并处予100元罚款。
5、职工在调离、退休时必须交回工作证。
二、出入证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1、出入证是用于出入本所所区的专用证件,不证明职工身份和作其它用途。
2、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进入所区要正确佩带出入证,并接受门卫的验视,戴墨镜和口罩者要主动摘除。
3、持非可带人出入证者不得带人进入所区,持普通出入证者不能进入重离子加速器等被确定的重点要害场所。
4、没有携佩带出入证者,一律不准入所入楼(含业余时间入所),特殊情况须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件,6个月内发生不出示证件3次者,罚款10元,对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追究其责任并罚款10―50元。
5、出入证由个人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发,补发时需交工本费;一年内丢失三次以上者,除交工本费外,处以50元的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方予补发。
6、不得涂改、伪造出入证,不得将出入证转借他人使用。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
7、职工在离所时必须交回出入证。
8、临时工来所工作发给临时出入证,发证前必须填表审查。
9、使用过期临时出入证一经查出即予没收,态度恶劣者处以一定的处罚。
三、携物证的使用管理规定
1、携物证系将所内物品携离所区的凭证。
2、携物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在保卫处领用并按实物签发。
3、必须清楚、真实地填写携带物品的名称数量,证物不符或非主管领导签字者,禁止携带出所区。
4、职工向外携带物品必须向门卫递交携物证,并配合门卫查验携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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