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研课题申报及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课题管理,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科学基金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绍兴市有关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国家、省、市各级各类计划的科研课题申报,一般实行投标制,其余课题实行申报制。科教科根据各项科研基金金请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课题申请书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标书,经研究室及各科室内同行充分论证筛选后,由科主任就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可行性签署意见,于每年6月30日以前报科教科,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申请。
三、各科室初筛后的申请书,经同行充分评议及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录取后正式上报各级资助机构。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可要求课题申请者作开题报告进行答辩,出示查新检索证明。
四、各课题资助经费下达后,由课题材组负责人与科教科签署课题合同。课题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所定研究计划,决定该课题工作具体实施和科研经费的开支并对其负责。每半年向科教科提交课题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科教科按合同对科研进展和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并定期检查考评。
五、每年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总结研究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一式十五份报科教科,并保存和整理全部科研原始记录、资料、照片等。如需申请鉴定或申报科研成果,由课题组负责人按规定申请。所有科研资料,除上交主管部门外,科室应保存全部复印资料,一份纳入科室科研档案,另一份交科教科永久保存。所有原始资料交医院档案室永久保存。
六、资助课题因不可予测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作拖延、应及时报告科教科。按原计划推迟半年以上者,应酬重新订立科研合同。如课题负责人出差,脱产学习、休息半年以上者,应及时更换课题负责人并订立新合同。无故不履行合同计划、不提交科研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者,科教科有权冻结其课题经费或追回全部拨款,并不再受理其新科研课题的投标和申请。
七、已获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及前二位主要合作者,原则上只能参加两项市级以上课题。
八、医院各级领导和部门应积极关心,热情支持科室的科研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有责任在人力、物力、时间、设备上保证计划课题的实施,如因前述因素影响课题进度。科室负责人应负有相应责任。
九、科教科作为全院科研主管部门,应全面、及时掌握全院科研工作动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支持科研人员的正常工作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十、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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