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其施工行为,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维护基地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确保基地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 凡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基地范围内从事明火、火花作业,进行土建、设备安装、调试与维修,线体改造等作业,均适用本规定。
二、 人员管理:
1、 外来施工单位在基地内作业超过五天以上的,须凭相关业务部门证明,持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1寸红底免冠照片到保安部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在指定区域活动,如跨区域活动,对当事人罚款20元-100元。作业5天以内的提供人员名单并由相关部门确认到保安部备案,凭身份证经保安核对后方可进入施工场所;
2、 如需在基地宿舍住宿,凭业务部门证明,到后勤服务部办理住宿手续,并将住宿名单、宿舍房间号报保安部备案。在宿舍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违者将依据《住宿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3、 施工人员不得在基地内从事'黄、赌、毒、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违者视其情节予以罚款50元-300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4、 施工单位须将本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告知安委办,以备工作联系之需要;
5、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其违反事由和情节,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三、 施工管理:
1、 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到安委办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且到施工所在地的部门填写《生产基地施工单》,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经施工所在地的部门同意报安委办审批后方可施工。
2、 施工单位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驾驶、设备安装、测试与维修,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者,将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罚款人民币3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直至改正,方可继续施工。
3、 非紧急情况严禁动用消防设施,不得用消防水冲洗施工场所,浸泡砖块或搅和泥浆、沙浆等,违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5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
4、 严禁在生产区内任何场所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危险源进入生产区,违者,对当事人罚款50元-200元。
5、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特点及施工内容,制定安全施工管理措施,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每日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 施工单位必须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等。土建工程确因施工场所条件限制,需将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废物堆放在室外的,不得影响交通及环境,并应当天清理。不自行清理经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200元,责令停工。
7、 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地面设置安全标志,清理地面可燃物,疏散地面人群并指定专人在地面负责安全工作。违者,责令停工。
8、 施工中如有明火或带火花作业,必须清理施工场所可燃物,并自行配备应急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如施工单位不能自己解决,可向安委办暂借灭火器,每个押金100元。如果灭火器被损坏或使用,按实价予以补偿。
9、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不得穿拖鞋、赤背,必须戴安全帽,正确佩戴和使用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具和用品,违者,对当事人予以20元以上的罚款。
10、 施工单位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在转弯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及危险品仓等处停放。机动车驾驶员在基地内驾车行驶时速 不能超过15公里,违者按《tcl王牌惠州第二生产基地车场管理秩序及室外场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罚。
11、 施工单位运输散体物料'沙、石'等出入基地时,须采取措施防止散体物料撒落在地上。违者,责令清洁地面,并罚款100元。
12、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施工现场监护人、保安员、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现场监护人、保安员、安全员可视其情节进行罚款,暂扣工具,直至强令停止施工等处理。
13、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伤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和救护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并报告安委办实施支援。现场 救援行动结束后,应保护现场,配合安委办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不得隐瞒真相。
14、 施工单位及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或无证作业。如属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给本基地的财产或员工造成损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可视情节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将相关责任人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5、 施工单位进行土建作业时,须提前一日告知后勤服务部、动力设备部等相关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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