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1.0目的:解决业主入伙后房屋维修问题。
2.0适用范围:适用于业主房屋维修。
3.0内容:
3.1业主入伙时应会同管理处人员共同验收,对房屋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在验收单上分项注明整改项目并双方签字,由管理处负责联系发展商相关工程监理部门组织专人维修,维修后由业主和管理处实行逐项验收,维修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展商负责。
3.2业主房屋自入伙起一年内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均属于建筑施工质量保修期保修内容,管理处在接到业主反映情况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查看,如属实,则通知施工单位维修,如发现重大的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通知发展商,如施工单位未及时维修,则管理处应在通知发展商后组织人员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施工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3业主房屋入伙满一年后发生的质量问题,属于入伙后未整改的遗留问题,原则上由管理处负责维修,属于业主在使用、改建或装修中发生的问题,由业主自行负责。
3.4如业主需要进行一般性维修,可直接向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由管理处技工班进行维修,维修后由业主验收并签名认可,其费用由技工班按成本价合理收取。
3.5如业主提出的大的维修要求,技工班应上报管理处,管理处派人核实情况,安排维修计划,组织人员维修,维修后由业主验收并签字认可。
3.6凡楼宇内、外公共部位发生的维修,由管理处负责完成,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在管理费中开支,不再向业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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