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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探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10 热度:51

x射线探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x射线探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对*射线探伤的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射线探伤装置使用、防护等安全环境管理。

3 定义

3.1*射线现场探伤

在室外、生产工区/车间或船舶建造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射线现场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2探伤室

放置*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4 放射防护管理要求

4.1使用*射线装置必须先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4.2必须加强对现场探伤作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应携带个人计量仪或射线报警器。

4.3加强个体防护和对放射源的屏蔽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应采购国家定点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4.4*射线探伤工作前,应指定操作负责人,工作中必须集中思想,严守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准直器的探伤仪探伤时不得去掉准直器,严禁手持球管探伤。

4.5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设备防护设施性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设备的接地和接零必须可靠,发生器压力表应符合标准值,低于0.34mpa时禁止使用。

4.6*射线探伤机不应使用与焊接机及其他动力设备相同电源的电路。特别是在使用焊机时,不应使用*射线装置。

4.7*射线装置接地时应单独直接与地面连接,不应连接在建筑物钢筋钢结构物或焊接机的共同接地端上。

4.8*射线探伤机应以间歇方式工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为1:1,发生器和焊接等钢材之间一定要绝缘,控制器不得在受潮状态下使用。

4.9*射线发生前在接通电源的情况下,应确认冷却风扇(控制器和*射线发生器)是否在运转。

4.10*射线探伤照相作业尽量在作业人员较少的夜间进行,并实施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必须填写《射线探伤申请单》进行申请和审批。

4.11*射线装置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由作业部门负责拉好警戒绳、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并派人监护。

4.12当操作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设备控制器上安全锁钥匙转到off的位置上,然后取下,以避免非专业人员进行误操作射线伤人。

4.13对正在使用中的便携式工业*射线探伤装置,每年监测1次;对固定式工业*射线探伤装置至少每2~3年监测1次,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

4.14工业*射线探伤室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

4.15移动式*射线探伤机应用专门的贮存室,并有专人保管。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射线探伤机运行、维修和交接班记录。

4.16*射线装置存储期间(包括长期停用期间)必须每月训机一次,训机电压达到额定kv的70%即可。

5 射线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5.1*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

5.1.1专用探伤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的放射安全,探伤室必须与操作室分开。

5.1.2探伤室屏蔽设计应充分考虑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和范围、装置的工作负荷及室外情况,确保室外人员年有效剂量小于其相应的限值。

5.1.3探伤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相同,并安装门-机联锁安全装置和照射信号指示器,必须在门关闭后*射线装置才能进行透照检查。

5.1.4探伤室的窗口必须避开有用线束的照射方向,并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性能。

5.2*射线现场探伤作业

5.2.1进行透照检查时,必须考虑控制器与*射线管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以保证探伤作业人员的受照剂量低于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5.2.2进行透照检查时,以*射线发生器焦点为中心,半径30米内为禁区,不得有人员滞留,边界附近也不应有经常停留的人员。在控制区边界上必须设警示标识(警戒绳、警示灯),并悬挂清晰可见的“正在进行射线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并设专人警戒。探伤作业人员应在边界外操作,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2.3探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属于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收集和处理,禁止直接排放。

6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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