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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企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84

通信企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通信企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营业厅安全防范管理

第一条 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必须逐级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及安全员的安全责任,确定各岗位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每月开展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各级营业厅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防护技术装置,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记本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盗警等应急电话。定期组织广大员工开展预防突发事件的演练活动。

第三条 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防范常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条 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查促改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行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检查要有详细记录。

第五条 地市级营业厅应按2-3人标准,县级营业厅应按1-2人标准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执行维护营业厅日常正常秩序,处置突发性事件及协助营业人员做好营业收款的交存护卫等职能工作。

第六条 严禁将营业厅与通信机房设在同一楼层的同一区域内,营业厅内不设置通往机房的出入通道,原有建筑已设又无法封闭的,应设专人看守或设置门禁管理系统。

第七条 为确保营业资金安全,市、县级营业厅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业务受理柜台与收费柜台分区域设置,收费柜台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八条 营业员应提前到达营业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检查营业厅有无特殊异常情况,如有问题立即报告;

2、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布控状态;

3、检查电视闭路监控系统和防抢报警系统,使之进入正常状态;

4、检查营业厅自卫武器,是否齐全良好;

5、检查边门及后门,是否按规定落锁。

第九条 营业期间营业员不得随意离开柜台,确需离开时应将全部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卡放入金柜,设置密码,微机应退出画面。

第十条 营业期间大额现金必须立即放入投币式金柜,除少量找零现金外,营业桌抽屉中不允许存放大宗现金,营业桌面上严禁放置现金及电话卡。

第十一条 营业人员不准在柜台内会客。柜台内除当班营业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过入,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经由本部门领导或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柜台边门及边门在营业期间必须随时落锁,工作人员要在确认安全情况下出入。

第十三条 午休时要将全部现金、电话卡及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开启报警装置或设专人守护。

第十四条 营业期间营业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周边环境,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保卫,公安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尖按应急方案处置,如“一蹲,二报,三护,四博”。

第十五条 营业终了,当日营业款必须送存银行,营业厅内不许留存过夜现金,留用的少量找零备用金应放在有人守护的金柜内。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每日银行前来取款制度,移交营业款,办理交换手续必须在室内进行。银行不能前来取款的要坚持万元以下双人送款,万元以上派专车送款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下班前应对营业厅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检查处理好火源,布防报警系统,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营业厅负责人对保安有管理,监督的权利。但不得支配保安离开岗位做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投币金柜使用管理

1、营业厅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有检查、监督的职责。

2、投币金柜要置于便于使用,隐蔽的地方。

3、投币金柜要一人一柜,专人负责;金柜的钥匙不得乱扔、乱放,也不得将钥匙插在投币金柜上,要妥善保管。

4、上班前,要检查投币金柜是否正常并锁好。

5、营业中,不得随意打开投币金柜门,只有在结账、交接时才能打开投币金柜门。

6、下班后,投币金柜内不得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闭路监控系统使用管理

1、每日对电视临近设施进行检查,查录像机是否实录,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不正常现象不得擅自操作,应立即安全保卫部联系。

2、非电视监控设施操作人员不得操作本设施。

3、录像带储录时间为10天,并做好标记以便查找记录。

4、操作人员要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更换或新调入的人员要经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5、工作时间内不得关闭电视监控器、录像机;监视摄像头要调整到最佳位置,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

第二章 营业厅技术防范标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的业务受理台席与收费台席应分开设置,收费台席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应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达到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管理》b级防弹标准,具有防弹、防砸性能的防弹玻璃。

2、柜台应设置底部为弧形的取送款槽,取送款槽可用1-3mm的不绣钢片制成。

3、防弹玻璃上不得开窗口或孔洞,为了便与客户对话,可采用2块防弹玻璃交错安装,大块在上,小块在下,空隙宽度不应超过30mm,交错连接长度不应少于100mm,小块玻璃须垂直安装在柜台内侧或采用有线对讲话筒。

4、营业柜台的边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5、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交换。

6、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7、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8、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一条 现有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营业柜台的过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2、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一只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3、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4、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5、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应按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有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二条 农村支局营业厅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农村支局营业厅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边门,后门应安装金属防撬门,门上应加装门镜,窗户应安装金属护栏。

2、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一封到顶的玻璃或金属护栏,栏杆间距不应大于10cm。

3、收款台席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4、营业厅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应最少设置两个以上紧急报警按钮,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

5、营业厅应配备一定数量,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第三章 电话卡运输、存放、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话卡运输管理

1、各单位要实行电话卡专人、专车集中运输,频次为每个月一至二次。

2、领卡单位应选配政治可靠,身体素质好,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男性为押运员。

3、每次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

4、运输电话卡的车辆出发前应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加足油料,检查各种锁具,通信设备、防卫器械、消防器材等性能是否良好。

5、电话卡种类、数量、面值、运输路线及时间应严格保密。中途不准随意滞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捎带其他物品。

6、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员要加强警戒,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情况紧急或遭到抢劫时迅速发出报警信息,并正确果断使用防卫器械,同时与就近的通信部门联系求得帮助。

7、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运输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8、电话卡达到目的地必须进入单位院内卸卡,并要加强警戒,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电话卡存放管理

1、电话卡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方式进行严格管理。

2、电话卡要存放在专用库房或有人值守室的保险柜内。

3、存放电话卡的房间应为防盗门,安装窗户栏配备防火器材。

4、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闲人免进,不得对外泄漏库房位置,电话卡的种类及数量。电话卡的总面值不得超过当月使用量的2倍。

5、专管人员每周安技员每月不少于2次进行库房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电话卡销售规定

1、严格执行帐、卡分管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收支清楚,帐物相符。

2、售卡时,要根据买卡的数量拿取相应的数量,不得在客户面前拆包取卡。

3、营业终了,要将剩余的电话卡及时存放卡库。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防范有关事项的,每违反一次,对有关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给予100元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安全防范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通知仍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对报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有贡献的;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同恐怖、爆炸行为作坚决斗争或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者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财产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隐患,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起到明显成效的;

4、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功的;

5、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6、其它应予表彰、奖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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