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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9 热度:61

请休假管理规定

请休假管理规定

1、每月2天休假:自然月请假2天,按满勤计算。自然月请假天数>2天,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2、休假天数不累计,当月未休假,次月归零。

3、请休假必须有请假条,请假条应在请假前一日办理好,交考勤员登记。补假条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电话请假一次考核责任人20元。

4、请假条由本人亲自办理,逐级签字确认,缺少一级签字,视为无效。

5、各级领导根据本单位实际出勤人数及工作量分配,有权拒批请休假,但红白喜事除外。

6、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7、请假1-5天,由厂级领导批准生效,请假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生效。

8、因病请长假,须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合并假条上报公司领导批准生效。病假回厂后,需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一份。

9、对于频繁请假,且对本厂日常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分厂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辞退。

10、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2日休假。

11、本制度自厂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生效。

1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炼钢厂所有。

《请休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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