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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1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

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建立专门存放的源库,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并作为重要安全生产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3.3.4 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x射线装置的生产场所及施工工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控制和管理区,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危险警告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保护区,必要时设专人进行警戒。

3.3.5 当x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探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条件发生变化时均要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3.3.6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等项内容施工方均要编制风险评价方案,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管工业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护。

3.3.7 定购、转让、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补充等相关内容。

3.3.8 更换、补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报公司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更换补充后,要请地方卫生监督部门或环保部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填入放射档案内。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质。

3.3.9.2 减少受照时间。

3.3.9.3 延长受照距离。

3.9.3.4 利用屏蔽物质。

3.9.3.5 围封隔离,防止污染。

3.9.3.5 讲究个人防护。

3.3.10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线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定期进行放射性作业人员专项体检,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定期培训和换证。

3.3.11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享受放射假期,严格执行定期脱离的防护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废源”的处理,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处理和运输的方案报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并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送置专用源库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废物库统一储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要有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设施和设备。

3.4  安全监督管理

3.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4.2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操作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公司明确放射防护安全监督职责。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体系,以保证“标准”、“法规”的实施。

3.4.2.2 对使用单位的生产许可登记证进行检查。

3.4.2.3 对放射安全防护措施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4.2.4 协调组织从事放射作业环境的工业卫生定期检测工作。

3.4.3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方案(内容包括检修、施工项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名称、使用时间、地点、安全防护措施、警戒区

域、现场操作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责任)审批、现场检查由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负责,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4.1  相关文件

4.2  记录

5  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2篇 炼铁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x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  职责

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  设备科

a) 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  检查与考核

5.1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记录

6.1  放射源登记表

6.2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第3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保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正确、有效的运行,防止放射事故、职业病的发生,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 定义和术语

3.1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

3.2 放射线装置:指x射线机、г射线机等产生x射线、г射线为目的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及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5.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的制定工作。

5.3 检测公司负责对放射源的储存、保管、运输、使用以及仪器、探伤机的日常维护,负责施工现场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负责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6 活动描述

6.1 安全环保部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及日常安全生产、现场探伤作业的防护监督检查。

6.2 放射源严禁非工作时停留在现场,工作完毕后,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入库。

6.3 外地施工进行 r 射线探伤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6.4 操作人员必须经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射线工作操作许可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6.5 操作人员工作时,佩戴射线剂量器具,遵守工作时间,划出射线工作区域安全距离,拉好警戒绳或派出人员监护,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其它人员误入射线区域,以保证工作区域以外的人身安全。

6.6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人员严格按放射性同位素探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安全环保部随时对现场 r 射线机的使用和保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认真记录,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6.7 检测公司定期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登记表,每月向安全环保部上报放射源使用分布情况统计表。

7 记录和表单

a. 放射源登记表

b. 月份放射源分布情况使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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