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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消防安保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1

商场消防安保管理规定

商场消防安保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公司及所属各管理处的防火管理工作,确保及时清除火灾隐患,维护公司及业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处。

3 职责

3.1 总经理为公司防火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防火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2 安全分管副总经理为公司防火管理第二责任人,负责监管、检查、组织实施公司的防火管理工作。

3.3 管理处经理和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是防火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所管辖的物业和部门的防火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4 工作程序和要点

4.1商场消防知识要点

4.1.1防火分区是阻止商场火势迅速蔓延的有效手段,防火分区应结合面积限制,按功能划分及空间组合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安全疏散是减少商场人员伤亡、降低火灾损失的必要保证,应结合有关规范从疏散距离、疏散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设置等方面统一考虑。

4.1.2自动灭火系统和采用不燃材料装修时,其最大防火分区面积地上部分为4000㎡,地下部分为2000㎡。按照这一原则,商场防火分区应按规定最合理面积进行分区并以商场平面功能划分和安全疏散流程为原则,保证每个分区有两个疏散通道,以形成双向疏散,疏散楼梯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在每个防火分区内。

4.1.3 防烟分区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由于烟气是在遇到顶棚后才沿水平方向扩散,因而利用在顶棚下设50cm以上的防烟垂壁构成防烟分区,以此有效阻止烟气的扩散,为人员的疏散和灭火创造条件。可结合商场空间的划分及顶棚高差来处理,使商场空间显得自然、流畅,同时亦可采用格棚式吊顶,使烟气上升至吊顶上层,利用结构构件自然进行防烟分区。

4.1.4 《高规》中明确规定,商场内任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 米(低层为22m)。

4.1.5 地下商场可用“一大三多”来概括,即:营业面积大;可燃物多、人员多、电气照明设备多。

a) 烟气出现能见距离往往只有2 - 5 米。

b) 当地下建筑物内一氧化碳的含量达到0.5 % ,火灾温度超过43.3 ℃,或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4 - 18 %时,均可使人致命。火灾初起阶段, 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含量接近1 %;燃烧猛烈阶段,其含量可以超过2 %。经过实验测定,使人可能获救的一氧化碳浓度的极限值为1.28 %。

c) 人水平疏散的速度,正常条件下为1.0 - 1.2 米/ 秒;烟水平流动的速度为0.5 - 1.5 米/秒,人上楼梯的速度最快为0.6米/ 秒,而烟向上流动的速度为水平方向的3 - 5 倍。

d) 参照实验测定的时间极限, 同时考虑人们发现火灾的早晚等各种因素, 确定地下商场安全疏散允许的时间是3 分钟。

e) 一般地下建筑必须有2 个以上安全出口。对于较大的地下建筑, 每个防火分区都应有2 个安全出口。

4.2消防工作要求

4.2.1门店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处处有人管。

4.2.2有公职或兼职防火干部,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

4.2.3有义务消防队及夜间住值勤的义务消防队配置,不要乱动消防器材和设  施,做到能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

4.2.4有健全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巡逻、逐级防火检查,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及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4.2.5有健全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巡逻、逐级防火检查,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及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4.2.6有健全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巡逻、逐级防火检查,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及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4.2.7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4.2.8明确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并根据需要,采用自动报警灭火等新技术。

4.2.9对新员工和老员工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部位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4.2.10有防火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做到切合实际,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

4.2.11对消防工作定期总结、评比,奖惩分明。

4.3组建防火组织

4.3.1各部门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

4.3.2各部门或楼层要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组员,人数根据情况确定,各部门和楼面应成立义务消防队。

4.3.3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4.3.4各部门和楼面每月召开一次消防会,要确实组织好防火检查,制订计划,重视防火检查的重要性。

4.3.5确实组织好义务消防员的学习、训练及灭火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4.3.6各防火安全委员会人员、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名单上交保安部备案,如有调整随时上报。

4.3.7必须有应急灭火方案。

4.3.8各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见附表,引进厂家签订《引进厂家防火安全责任书》见附表:

1)组织结构

2)店安委会

3)委员若干,由保安正副主管、各部门经理或主管组成

4)防火安全小组

5)组员若干名

4.4卖场防火管理

4.4.1卖场内及存放易燃物资的场地禁止吸烟、动用明火,需设置明显禁止烟火标志。

4.4.2卖场内消防器材、消火栓必须放置在明显位置。

4.4.3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

4.4.4营业或其他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

4.4.5柜台内有射灯的,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4.4.6货架商品存放要与照明灯、整流器、射灯、装饰灯、火警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监视头保持一定间隔。

4.4.7销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发胶、赛璐珞等,只能适量存放,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4.5 配电室安全管理

4.5.1配电室内不得会客,不得吸烟,不得动用明火,不得储存杂物,不得堆码商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5.2各种电器、照明设备及线路的安装、使用以及配电室的清洁维护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4.5.3当班上岗时须穿绝缘鞋,带电作业时须安排两名以上监护人,作业时挂牌操作,并有专人守卫电闸箱,高空工作时系好安全带。

4.5.4配电室内不得会客,不得吸烟,不得动用明火,不得储存杂物,不得堆码商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5.5配电室要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所有当班人员必须经过训练,提高抢险自救能力。

4.5.6每日需有电工昼夜值班,不得在当班时饮酒、睡觉或擅离职守,对设备运行要定时巡视。

4.5.7凡安装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经工程主管同意后,由电工操作。

4.5.8工程部、配电室人员和安全保安部门每月对店所属地区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并且认真做好记录。

4.6机房防火制度

4.6.1机房内不得会客、吸烟、动用明火、储存杂物、建筑用品,不准堆码商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4.6.2机房工作人员需认真检查电机线路、机器运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4.6.3机房机器需要维修使用的油漆或其它化工材料,包括:包装物、擦试剂、涂料、

4.6.4搅抖等物料应到指定地点处理,不得随意弃置现场。

4.6.5机房如需电气焊接时,严禁调兑柴油或稀料,未使用完的柴油、稀料、机油,应由专人设专门地点妥善保管。

4.6.6机房的工作人员须严格履行劳动纪律,认真做好工作记录,交班接班认真检查。

4.6.7不得在当班时饮酒、睡觉、玩耍(麻将、扑克、棋类等)或擅离职守。

4.6.8机房内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且按责任制谁在岗谁负责,遇有火灾、火险应立即扑救。

4.6.9机房内所有设备、电气线路要经常检查保养。

4.7店内外装修防火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4.7.1各部门装修的防火设计必须遵照国家、地区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持有设计管理机关核发的《工程设计书》。

4.7.2建筑内装修工程,必须经保安部、市消防局监督机关审批,凡未经批准一经查出,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任人50-2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单位500-2000元罚款。未经批准强行施工造成火警和经济损失者,应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造成火灾和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3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防火设计,要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必须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得设计单位、监督机关的同意,报原审批的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4.7.4建筑内装修,需疏散通道和地下建筑安全出口,不宜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4.7.5货场、车库施工和装修工程,需使用明火和电气焊的应办理动火证,并由专人看护和采取预防措施。

4.7.6施工中严格遵守用电管理规定,各部门增加用电设备施工,改动供电线路,须经工程部门审批,严防因超负荷运转发生电器线路火灾。

4.7.7施工单位需与安保部签订《施工防火安全责任书》和《施工治安安全责任书》。

4.8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为加强动用明火的统一管理,保证超市内部不发生火情、火险,维护正常的经营和办公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4.8.1在超市内任何部位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熬炼等明火,须经工程部、保安部同意批准,领取动用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4.8.2超市消防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用动火证。

4.8.3超市消防保安部在审核动明火申请时,必须到动用明火现场实地勘查,待一切灭火措施齐全后,方可签发动用动火证。签发动用明火证后,必须及时告知消防控制室中心值班人。内容包括: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用明火种类。

4.8.4动用明火的部门要确定看火人、负责范围,有防火措施,并配备灭火器材。

4.8.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派无电、气焊操作证人员进行焊割作业。无电、焊操作证人员必须拒绝指派的焊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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