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射线探伤作业
用x光射线、超声波、γ射线等对金属材料或部件内部进行质量检查的一种作业。
二、管理职责
1. 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对射线使用过程中的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措施、警戒设施的检查确认,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有可能造成各类伤害的射线探伤作业进行制止。
2.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地点的确认、放射源种类的确认。
3.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警戒措施的落实;负责对探伤作业人员的全面管理;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的全过程监督、协调。
5. 公司生产调度负责射线探伤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协调,并将射线探伤事宜通知各相关单位。
6. 项目部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查。
7. 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人员做好监督管理,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射线探伤作业区域。
8. 安全部负责射线使用过程中事故的调查、处理。
9. 项目部是本次射线探伤作业的第一安全责任部门。
三、作业安全措施
1.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2. 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
3. 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4. 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5. 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6. 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7. 要在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警示灯和辐射警示标识。
8. 作业时必须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9.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要穿戴符合本作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10. 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作业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四、《射线探伤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1. 按照施工管理部门的射线探伤作业安排,由作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射线探伤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8),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
2.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证》上的项目认真填写,严格按照申请的作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无故延长。
3. 按照《作业证》上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由作业负责人逐一进行落实实施,并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4. 按照《作业证》上的要求,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部依次签字审批。
5. 《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实施作业。
6.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要将本次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区域在《作业证》上画出平面示意图。
7. 审批人员接到《作业证》后,要到作业现场对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8. 一个作业点办理一份《作业证》,有效期限是8小时,尽量安排在夜间进行作业。
9. 《作业证》一式四联,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工程部、项目部、安全部各持一联。
10. 《作业证》由工程部、项目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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