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点管理,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点,是指在研制、生产、试验、贮存、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场所(单元)。如:一个工房或一条生产线或一套装置或设施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或设施。
第二章 危险点确立与分级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确定为危险点;
(一)存在危险品及其制品的场所;
(二)高压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储罐区(储罐)等场所;
(三)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四)其他可能发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场所。
第五条 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的不同,将危险点分为ⅰ、ⅱ、ⅲ级。
(一)ⅰ级危险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级危险点:
1、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场所;
2、10人及以上危险作业的场所;
3、可能造成三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场所;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场所。
(二)ⅱ级危险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级危险点:
1、可能造成一人或两人死亡或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场所;
2、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事故的场所。
(三)ⅲ级危险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级危险点:
1、可能造成三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场所;
2、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事故的场所。
第六条 公司危险点确立、变更、备案
(一)公司危险点确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按照危险点确定原则和危险点分级原则进行初步审定,填写《危险点登记表》,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二)危险点的撤销、等级变更、新增,按危险点确立原则和公司现场作业场所状况按照第八条要求进行。
(三)对确定的ⅰ级、ⅱ级危险点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进行确认、备案。
第三章 危险点管理
第七条 危险点执行危险品定量管理,危险品不应超定量存放和使用;危险点的危险性质和数量变更,要重新变更确定危险点等级。
第八条 危险点实行定员管理。公司工艺技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确定危险点定员,定员分为安全定员和参观定员,安全定员以工艺技术文件为准,参观定员不超过5人。
第九条 危险点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作业场所,因工作需要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定员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危险点应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 规范危险点标识
危险点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牌和危险点标识牌,标识牌要求如下:
(一)安全警示标识牌的名称、图形符号、种类、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尺寸及设置的高度等,应符号gb16179的规定。
(二)危险点标识牌应标明危险点名称、危险点级别、建筑物危险等级、危险性类别、定员、定量、责任人和编号,应与安全标志牌设置一处。
第十二条 监管要求
(一)根据危险点确定情况,编制 《危险点汇总表》。
(二)明确各级危险点管理责任人,责任人按要求定期对危险点状况进行检查。
(三)当危险点处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四)各级危险点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 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编制各级危险点检查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表主要内容应有:检查内容和要求、记录存在问题、检查结论、检查责任人和处置措施等。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危险点分布情况,对ⅰ级危险点每年检查应不少于一次。
(三)公司危险点主管负责人应对ⅰ级和ⅱ级危险点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五)危险点作业场所负责人,对本作业场所的危险点,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
(六)危险点作业人员,对危险点应做好当班的检查工作,并应建立检查记录。
(七)对各类检查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由二级单位进行跟踪验证,并记录。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督促。
第十四条 危险点资料管理
(一)建立危险点档案,包括:危险点登记表、危险点汇总表、危险点变更材料、危险点管理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危险点检查表和记录等。
(二)公司主管部门应建立保存所有危险点的相关档案,二级单位应建立保存所在单位所有危险点的相关档案。
(三)保存年限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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