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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9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4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1篇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事故管理”包含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管理。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险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预防、消除和整改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划分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 30 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 10~29 人死亡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 3~9 人死亡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 1~2 人死亡的事故。

第四条 险性事件主要包括:

隧道塌方;模板、支架垮塌;支立钢筋结构倒塌;梁体、提运架梁设备、铺轨机、起重设备(塔吊、吊车等)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着物受损;在施边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产、生活区火灾;铁路交通事故;在建铁路工程溜车;危爆物品丢失、爆炸等。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可能导致群伤群亡事故的潜在风险,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进行整治方能排除。比如季节性施工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带来的风险,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合理,管理不作为,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由其上一级单位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集团公司、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特别重大事故,撤职;

2.发生 1 起重大事故,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发生亡人事故,股份公司约谈。

4.一年内,发生 3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2 起较大事故视同 1 起重大事故,1 起重大事故、1 起较大事故、1 起一般事故的叠加视同 1 起特别重大事故。

(二)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撤职。

2.一年内发生 1 起较大事故加 1 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一年内,发生 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2 起较大事故视同 1 起重大事故。

(三)对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撤职,并处行政降级。

2.一年内发生 1 起一般事故加 1 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一年内,2 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 1 起险性事件,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

4.项目部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项目部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四)对施工队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一般及以上事故,撤职。

2.一年内, 2 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 1 起险性事件,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

3.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施工队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第七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实施经济处罚。

1.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每死亡 1 人 200 万元、每重伤1 人 100 万元、每轻伤 1 人 50 万元罚款。由股份公司对集团公司、公司进行处罚。

2.对险性事件,按每起 200~500 万元罚款。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

3.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按每起 50~200 万元罚款。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

工程公司、项目部、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范围。

第八条 对社会影响大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以及处理事故不力的单位,对其主管领导按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标准进行处理,对单位加倍罚款。

第九条 罚款由负责查处单位收缴至本级财务部门,与安全生产费用一并实行专户管理。

股份公司每年按本级罚款总额的 50%以上用于对没有发生亡人事故、查处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力度大、数量多,以及参与抢险救援的集团公司、公司进行奖励。

第十条 各级对事故单位和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处理,均应报股份公司核备。对免职的主管领导,根据事故最终定性和整改情况,经股份公司同意,可恢复原职务。

第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是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处理,如有违纪行为的,按股份公司纪检监察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单位核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14 年 7 月 26 日印发

第2篇 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安全工作的稳定运行,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海绵钛分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管理办法是分厂对生产安全工作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各车间需严格执行。

第三条 调度室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要求,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海绵钛分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生产例会管理

1、生产调度会每月末进行一次,会议地点在分厂三楼会议室举行;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2、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进行,调度长、车间主任、技术员、相关职能人员及班长参加。

3、生产调度会主要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影响产品完成时间等相关问题。

4、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应详细记录问题内容,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等。

5、生产厂长负责按照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对负责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进行跟踪验证,并将问题解决结果上报厂长、生产厂长,同时通报相关职能人员。

6、生产调度会相关记录由调度长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7、生产例会每周一、三、五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第六条 生产预算编制办法

1、分厂接到公司计划后,根据计划及预测计划,编制生产计划。

2、编制生产计划的内容:包括产品计划、工艺装备计划和设备保养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规格、产值、入库日期。

3、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完成后,上报公司审核、批准,然后分解计划到车间、班组。

4、车间接到分厂下达的生产计划有异议及看法,可在当日向分厂提出。如无异议要根据车间设备及实际情况进行分解到班组及操作员工,并明确任务完成的时间和日期,并向分厂汇报落实计划的分解情况。

5、计划外任务,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第3篇 某某公司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安全工作的稳定运行,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海绵钛分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管理办法是分厂对生产安全工作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各车间需严格执行。

第三条 调度室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要求,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海绵钛分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生产例会管理

1、生产调度会每月末进行一次,会议地点在分厂三楼会议室举行;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2、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进行,调度长、车间主任、技术员、相关职能人员及班长参加。

3、生产调度会主要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影响产品完成时间等相关问题。

4、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应详细记录问题内容,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等。

5、生产厂长负责按照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对负责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进行跟踪验证,并将问题解决结果上报厂长、生产厂长,同时通报相关职能人员。

6、生产调度会相关记录由调度长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7、生产例会每周一、三、五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第六条 生产预算编制办法

1、分厂接到公司计划后,根据计划及预测计划,编制生产计划。

2、编制生产计划的内容:包括产品计划、工艺装备计划和设备保养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规格、产值、入库日期。

3、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完成后,上报公司审核、批准,然后分解计划到车间、班组。

4、车间接到分厂下达的生产计划有异议及看法,可在当日向分厂提出。如无异议要根据车间设备及实际情况进行分解到班组及操作员工,并明确任务完成的时间和日期,并向分厂汇报落实计划的分解情况。

5、计划外任务,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第七条 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办法

1、生产车间按规定内容和时间编制预算,内容包括:月产量预算(最大产量、文字说明)、原燃料需求量和进度预算、每月10日至月底产量及原材料预测需求预算、检修预算、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预算。

2、上报预算数据不得出现纰漏、错误。

第八条 生产调度管理办法

1、生产调度对当班生产过程中出现临时停车、停供等问题时,要及时上报和相互沟通。

2、生产调度及时反馈生产过程中主要设备、工艺异常状况及原材料库存等生产信息。

3、生产调度反馈信息要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和拒绝提供生产信息的。

4、生产调度必须严格按记录要求的格式,及时准确填写和上报各种相关的生产运行记录,记录数据不得出现纰漏、错误及未按规定时间上传。

5、生产调度对生产过程中原料消耗、当班产量要按实际计量数据报出,不得擅自调整产量数据及弄虚作假。

第九条 生产控制管理办法

1、 各车间大修、技改后的主要生产装置(或新增加设备),在投入试车、启炉生产运行前,必须上报开车计划或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2、新工艺试车、启炉生产方案下达后,各车间按要求准备和启动。

3、开车前按“三确认”检查,不得延误开车时间。

4、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车间不得在生产线进行试验。

5、各车间安排的大修或检修计划,实施前必须与调度室进行协调,不得对分厂的总体生产预算任务完成造成影响。

6、外部施工单位因没有认真检查确认造成生产系统中断或给分厂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和施工监督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电力运行管理办法(按公司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动力运行管理办法(按公司要求执行)。

第4篇 xx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xx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xx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国电集团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的工作监督检查。

3.2 各部门是所辖区域或分管设备安全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规范

4.1.1 禁止标志牌的悬挂

4.1.1.1 “禁止烟火”——悬挂在油罐区域、油库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周围墙壁上,蓄电池室、公司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油处理室入口处,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电缆夹层、隧道、竖井、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等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2 “禁止带火种”——悬挂在油库大门旁和入口处,公司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3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悬挂在主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升压站构架、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等设备的爬梯上;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4 “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悬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

4.1.1.5  “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悬挂在已停电检修(施工)架空电力线路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

4.1.1.6 “禁止吸烟”——悬挂在其它有丙类火灾危险物质和禁止吸烟的地方。

4.1.1.7  “禁止戴手套”——悬挂在车床、钻床、铣床等所有旋转机床和所有旋转机械的作业场所。

4.1.1.8 “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悬挂在主控、集控、计算机、通信室出入口的门上。

4.1.1.9 “禁止游泳”——悬挂在禁止游泳的大坝管理区域内。

4.1.1.10 “禁止使用无线通信”——悬挂在具有微机保护、微机励磁调节器的附近醒目处。

4.1.2  警告标志牌的悬挂

4.1.2.1  “止步, 高压危险!”——悬挂在室外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高压试验地点的安全围栏、室外构架、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横栏和室外设备固定围栏上。

4.1.2.2 “当心触电”——悬挂在临时电源配电箱、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4.1.2.3  “当心坑洞”——悬挂在生产现场和通道临时开启或挖掘孔洞四周的围栏上。

4.1.2.4 “当心腐蚀”——悬挂在装有酸、碱物品的容器上以及存放和装卸酸、碱物品的场所。

4.1.2.5 “当心坠落”——悬挂在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栏杆上和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

4.1.2.6  “当心落物”——悬挂在易发生落物的地点。

第5篇 某供电分公司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司系统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把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能控”,杜绝各类人身事故和人员责任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司系统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等生产单位,以及下属各县公司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包括:市、县公司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市、县公司计划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察、市场营销、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和专责人,各基层站(所)、班组技术员(技安员)等。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布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修施工现场和倒闸操作现场),及时了解和掌握、并协助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市、县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领导、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和奖罚。

第二章  管理人员现场到位职责

第六条参加班组或生产单位的班前会或协调会,检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完善,并提出自己的要求意见。重点检查组织分工、材料准备、施工资料、工程“三措”及“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第七条监督各作业班组按照整体工作形象进度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异常。现场协调各专业间、各班组间、各部门间的关系,解决现场实际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检查现场作业人员的精神状态是否良好、人员数量是否充足、工作任务是否清楚、开工前两交底是否完备。检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第九条检查现场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标准化作业流程要求进行标准化作业。对作业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违章行为。监督检查各作业班组施工检修质量符合上级及市公司有关规程、标准、制度规定。

第十条参加班组或生产单位的班后会或总结会,总结现场作业人员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严重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和考核。

第三章  作业现场类型划分标准

第十一条按照运行维护及检修责任分工,根据作业现场工作量、工作人员数量和工作复杂难易程度及危险程度,市、县公司检修施工现场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类作业现场。其中:

(一)市公司大、中、小型作业现场划分标准如下:

1.大型检修施工作业现场:两个及以上单位(修试、调度、外来单位等)共同参加或现场电气作业人员数量超过50人、工作面较多,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风险度大,现场工作协调量较大的作业现场。

(1)、35kv及以上主要变电站全站停电的综合检修作业现场。

(2)、35kv主变大修,涉及主变附件拆除、吊罩检查、试验、验收等作业现场。

(3)、35kv线路涉及更换(加)3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改迁或更换瓷瓶40基及以上的、且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大的作业现场。

(4)、35kv线路涉及更换5基以上杆塔的线路迁改的作业现场。

(5)、10kv带电作业新项目和35kv多个设备单元事故抢修的作业现场。

2.中型检修作业现场:3个及以上班组共同参加、现场电气作业人员在15人以上的,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风险度较大,现场工作有一定协调量的工作现场。

(1)、35kv及以上变电站设备技术改造(刀闸、开关、pt、ct、保护改造等)检修作业现场。

(2)、35kv线路涉及更换(加)1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改迁或更换瓷瓶20基及以上的、且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大的作业现场。

(3)、10kv常规带电作业。

3.小型工作指单班组或班组部分人员参加,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风险度一般,工作内容比较单一,工作面、工作量较小、工作人员较少的项目。

(1)、 单班组进行的35kv以上单条线路保护校验的作业现场。

(2)、 单班组进行的35kv以上的变电设备消缺作业现场。

(3)、单班组进行的35kv线路、设备抢修工作。

(二)县公司大、中、小型作业现场划分标准:

1.大型检修施工作业现场:35kv变电站全站停电、主设备检修,以及县公司多个班组共同参加的或现场电气作业人员数量超过15人、工作面较多,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风险度大,现场工作协调量较大的作业现场。

(1)、35kv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停电的综合检修作业现场。

(2)、35kv及以上变电站主设备大修、试验、验收;35kv输变电设备、线路抢修。

(3)、35kv线路零值检测、更换等。

(4)、10kv线路涉及更换20基及以上杆塔的线路迁改的作业现场。

(5)、10kv带电作业、10kv重要线路、设备抢修工作。

2.中型检修作业现场是指:10kv新建,10kv馈路改造、检修等工作。

(1)10kv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2)10kv线路馈路检修、改造;

(3)10kv抢修作业。

3.小型工作指单班组或班组部分人员参加,涉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风险度一般,工作内容比较单一,工作面、工作量较小、工作人员较少的项目。

(1)、0.2/0.4kv、10kv装表接电工作;

(2)、0.4kv线路、配变台区施工作业。

(3)、10kv单一支线工作。

第四章  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市公司对各种类型的生产现场采取到岗到位监督检查和巡回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一)到岗到位监督检查,是按照生产现场类型和周控、日控工作安排,相关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实施到岗到位监督检查,履行职责。

(二)巡回监督检查,是指相关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对各类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性巡查、抽查。

第五章  监督人员到位标准

第十三条大型工作现场,按市、县级大型作业划分标准,市、县公司分管领导、生技、安监或基建部门、修试、调度中心负责人分别到位,分管领导和管理职能部门对生产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填写《到位人员安全监督卡》。

第十四条中型工作现场,按市、县中型作业划分标准,市、县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承担检修作业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专责人到位,对生产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填写《到位人员安全监督卡》。

第十五条小型作业由承担工作的单位(修试、调度中心、班组、工程公司)班组长、站(所)长,站(所)技术员到位,并填写《到位人员安全监督卡》。

第6篇 某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事故管理”包含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管理。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险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预防、消除和整改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划分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 30 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 10~29 人死亡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 3~9 人死亡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 1~2 人死亡的事故。

第四条 险性事件主要包括:

隧道塌方;模板、支架垮塌;支立钢筋结构倒塌;梁体、提运架梁设备、铺轨机、起重设备(塔吊、吊车等)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着物受损;在施边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产、生活区火灾;铁路交通事故;在建铁路工程溜车;危爆物品丢失、爆炸等。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可能导致群伤群亡事故的潜在风险,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进行整治方能排除。比如季节性施工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带来的风险,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合理,管理不作为,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由其上一级单位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集团公司、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特别重大事故,撤职;

2.发生 1 起重大事故,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发生亡人事故,股份公司约谈。

4.一年内,发生 3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2 起较大事故视同 1 起重大事故,1 起重大事故、1 起较大事故、1 起一般事故的叠加视同 1 起特别重大事故。

(二)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撤职。

2.一年内发生 1 起较大事故加 1 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一年内,发生 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2 起较大事故视同 1 起重大事故。

(三)对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撤职,并处行政降级。

2.一年内发生 1 起一般事故加 1 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一年内,2 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 1 起险性事件,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

4.项目部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项目部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四)对施工队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一般及以上事故,撤职。

2.一年内, 2 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 1 起险性事件,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

3.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施工队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第七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实施经济处罚。

1.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每死亡 1 人 200 万元、每重伤1 人 100 万元、每轻伤 1 人 50 万元罚款。由股份公司对集团公司、公司进行处罚。

2.对险性事件,按每起 200~500 万元罚款。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

3.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按每起 50~200 万元罚款。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

工程公司、项目部、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范围。

第八条 对社会影响大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以及处理事故不力的单位,对其主管领导按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标准进行处理,对单位加倍罚款。

第九条 罚款由负责查处单位收缴至本级财务部门,与安全生产费用一并实行专户管理。

股份公司每年按本级罚款总额的 50%以上用于对没有发生亡人事故、查处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力度大、数量多,以及参与抢险救援的集团公司、公司进行奖励。

第十条 各级对事故单位和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处理,均应报股份公司核备。对免职的主管领导,根据事故最终定性和整改情况,经股份公司同意,可恢复原职务。

第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是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处理,如有违纪行为的,按股份公司纪检监察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单位核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22 年 7 月 26 日印发

第7篇 供电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明确报送的范围、程序、时限、内容和方式,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信息,有效应对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集团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公司安监部按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认真制订、落实安全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第二章 报送范围

第四条 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包括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的即时报告。

第五条 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范围:

(一)《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二)电力安全事件。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构成等级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以及火灾、交通事故。

(三)电力建设事故。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构成等级事故(事件)。

(四)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构成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即时报告信息的主要范围:

(一)三级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事件,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二)三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事件、设备事件。

(三)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四)火灾事故。

(五)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政府要害部门、跨县域供电、高速公路长隧洞供电、重要客户等)敏感时间(重大政治会议、活动期间等),或可能演化为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第七条 自然灾害信息报送是指单位遭受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冰雪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侵袭,并对正常电力生产造成影响时的信息报送。

第三章 报送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 报送程序及时限

(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县分公司负责汇总报送所辖供电所、变电站、保线站等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公司本部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直接向公司安监部报送生产安全信息。

(二)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人身事故、大面积停电)应当经主要领导签发。所报生产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等级,须先报告事件情况,待事故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四)发生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公司,市公司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信息。

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

3.火灾事故。

4.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5.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事件。

6.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五)遭受自然灾害的单位应在每日18时之前报送以下信息:

1.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情况。

2.受损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灾害造成的负荷损失情况、各电压等级线路受损和跳闸情况、变电站停运情况、输变电设备受损情况等)。

3.采取预防性应对措施情况。

4.抢修和灾后恢复情况。

(六)调度中心应在电网、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后立即进行汇报,并形成事故快报,每日9时前将快报和前一日电网、主设备异常运行日报,报送公司主管领导、生技部、安监部。

第四章 报送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各报送责任单位于每月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附表一)。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及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伤亡情况和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详细报送,紧急情况可采取先电话即时报告,后书面报告。

(二)安全事故定性标准按照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三)各变电站35kv、10kv线路跳闸情况;10kv线路倒杆、断线、配变损失、柱上开关损失、电缆(电缆头)爆炸、线路开关跳闸等配电事故(障碍),实行月报制度,分别填报《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 月份统计表》(附表二)、《某供电分公司**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 月份明细表》(附表三),于每月2日前,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四)调度中心应将月度电网运行分析情况及相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送安监部邮箱()。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所属,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公司安监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在10小时内按照《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附表四)的有关要求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附表五)。

第五章 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一)电网调度部门接到有关信息,应按照电网运行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对信息进行发布,生技部根据事件类型组织启动相应的预案,安监部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司系统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性人身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立即报告公司安监部。安监部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及时汇报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对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同时向某市安监局报告。

(三)电网及35kv输变电事故(含35kv线路、变电站35kv、10kv母线、主变、开关等主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和公司调度中心要及时上报(书面和电话)公司安监部、生技部,由安监、生技部门汇报主管领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安监部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定期统计、通报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公司安监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或处罚;对迟报、漏报和谎报安全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以及有意瞒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依据《某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并纳入责任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某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2: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 月份统计表

3:《某供电分公司**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 月份明细表》

4: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

5: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

第8篇 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国电集团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的工作监督检查。

3.2 各部门是所辖区域或分管设备安全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规范

4.1.1 禁止标志牌的悬挂

4.1.1.1 “禁止烟火”——悬挂在油罐区域、油库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周围墙壁上,蓄电池室、公司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油处理室入口处,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电缆夹层、隧道、竖井、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等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2 “禁止带火种”——悬挂在油库大门旁和入口处,公司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3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悬挂在主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升压站构架、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等设备的爬梯上;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4 “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悬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

4.1.1.5 “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悬挂在已停电检修(施工)架空电力线路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

4.1.1.6 “禁止吸烟”——悬挂在其它有丙类火灾危险物质和禁止吸烟的地方。

4.1.1.7 “禁止戴手套”——悬挂在车床、钻床、铣床等所有旋转机床和所有旋转机械的作业场所。

4.1.1.8 “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悬挂在主控、集控、计算机、通信室出入口的门上。

4.1.1.9 “禁止游泳”——悬挂在禁止游泳的大坝管理区域内。

4.1.1.10 “禁止使用无线通信”——悬挂在具有微机保护、微机励磁调节器的附近醒目处。

4.1.2 警告标志牌的悬挂

4.1.2.1 “止步, 高压危险!”——悬挂在室外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高压试验地点的安全围栏、室外构架、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横栏和室外设备固定围栏上。

4.1.2.2 “当心触电”——悬挂在临时电源配电箱、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4.1.2.3 “当心坑洞”——悬挂在生产现场和通道临时开启或挖掘孔洞四周的围栏上。

4.1.2.4 “当心腐蚀”——悬挂在装有酸、碱物品的容器上以及存放和装卸酸、碱物品的场所。

4.1.2.5 “当心坠落”——悬挂在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栏杆上和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

4.1.2.6 “当心落物”——悬挂在易发生落物的地点。

4.1.3 指令标志牌的悬挂

4.1.3.1 “必须戴安全帽”——悬挂在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处。

4.1.3.2 “必须系安全带”——悬挂在高差1.5-2m周围没有设置防护围栏的作业地点和高空作业场所。

4.1.3.3 “必须戴防护眼镜”——悬挂在车床、钻床、砂轮机旁以及焊接和金属切割工作场所。

4.1.3.4 “必须戴防护帽”——悬挂在机加工现场入口处。

4.1.3.5 “进入密闭场所注意通风”——悬挂在作业涵洞、电缆隧道、地下室外入口处和密闭工作场所入口。

4.1.3.6 “配戴防护手套”——悬挂在易伤害手部的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污染、灼伤及触电等危险的作业地点。

4.1.4 提示标志的悬挂

4.1.4.1 “从此上下”——悬挂在检修设备或构架上下的爬梯上。

4.1.4.2 “在此工作”——悬挂在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

4.1.5 消防及其他标志牌的悬挂

4.1.5.1 “地上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应固定在距离消火栓1m的范围内,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标志牌应固定在标志杆上,标志杆高度1.2m。

4.1.5.2 “灭火器”——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的上方或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存放的通道上。泡沫灭火器器身上应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4.1.5.4 “灭火器箱”——灭火器前面部示范:灭火器箱、火警电话、公司内火警电话号码、编号等字样、泡沫灭火器箱上应在其顶部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4.1.6 导向箭头标志牌的悬挂

“紧急出口”——用于事故情况下安全紧急撤离的出口。

4.1.7 限速标志牌的悬挂

“限速行驶”——悬挂在限速行驶的道路上,如:公司入口转弯处、公司房屋入口等。

4.2 安全警示线配置规范

4.2.1 禁止阻塞线

4.2.1.1 标注在地下设施入口盖板上

4.2.1.2 标注在灭火器存放处

4.2.1.3 标注在厂房通道旁边的配电室、仓库门口。

4.2.2 减速提示线

4.2.2.1 标注在限速区域入口处。

4.2.2.2 标注在弯道、交叉路口处。

4.2.3 安全警戒线

4.2.3.1 发电机组周围(距离为1m)。

4.2.3.2 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0.8m)。

4.2.3.3 控制盘(台)前(0.8m)。

4.2.3.4 配电盘(屏)前(0.8m)。

4.2.4 防止踏空线

4.2.4.1 标注在楼梯第一级台阶上。

4.2.4.2 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差0.3m以上的边缘处。

4.2.4.3 防止踏空标志应采用黄色油漆涂到第一级台阶地面边缘处。

4.2.5 防止碰头线

4.2.5.1 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碍物上。

4.2.5.2 黄黑相间条纹,两色宽度相等一般为0.1 m,面积较小时可适当缩小,斜度45度。

4.2.6 防止绊跤线

4.2.6.1 标志在人行通道地面上高差0.3 m以上的管线或其他障碍物上。

4.2.6.2 黄黑相间警示线。

4.3 安全防护配置规范

4.3.1 安全帽

4.3.1.1 红色安全帽为管理人员使用

4.3.1.2 桔黄色安全帽为检修人员使用

4.3.1.3 黄色安全帽为运行人员使用

4.3.1.4 白色安全帽为外来参观人员使用

4.3.1.5 蓝色为临时用工人员使用

4.3.2 安全工具(示范性)

4.3.2.1 配置在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场所。

4.3.2.2 安全工器箱有相应存放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棒、绝缘档板、验电器和接地线的间隔。

4.3.3 固定防护围栏

4.3.3.1 适用于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跌落危险的场所。

4.3.4 临时防护遮栏

4.3.4.1 适用于临时升降口、孔洞。

4.3.4.2 安全通道或沿平台等边缘、因检修取下常设栏杆的场所。

4.3.4.3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4.3.5 临时提示遮栏

4.3.5.1 适用于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场所。

4.3.5.2 检修试验工作现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4.3.5.3 检修现场安全通道。

4.3.5.4 检修现场临时起吊场地。

4.3.5.5 防止其他人员靠近高压试验场所。

4.3.5.6 事故现场防护。

4.3.5.7 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4.3.6 孔洞盖板

4.3.6.1 生产现场需打开的起吊口,需打开的电缆沟出入口,需打开的管沟出入口。

4.3.6.2 其他平台、地面需打开的出入口、阀门井或地沟。

4.3.6.3 孔洞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0.1m,并与地面齐平。

4.3.7 爬梯遮栏

4.3.7.1 设置在禁止攀登的架构爬梯上。

4.3.7.2 爬梯遮栏下边缘安装在距地面1.5m处。

4.3.7.3 框架与钢网应焊接牢固,防护门应刷红色油漆

4.3.7.4 防小动物板

4.3.7.5 配置在开关室(6kv、400v)、配电室、主控室、电缆夹层、电子设备间等进出门上。

4.3.7.6 防小动物板材料应为塑料板、金属板或木板制作,高度不小于<, span lang=en-us>0.5m,安装方式为插入式。

4.3.7.7 防小动物板上部刷防止绊跤线。

4.4 设备及安全工器具设施规范

4.4.1 电气设备

4.4.1.1 主变压器——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电压等级及相别。

4.4.1.2 断路器——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4.1.3 隔离开关——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4 电流、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等——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相别。高压设备标牌凡涉及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5 控制箱、端子箱—— 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6 接地刀闸—— 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7 室内配电装置—— 母线pt,加电压等级。

4.4.1.8 控制、保护、直流等盘柜—— 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4.2 机组设备

4.4.2.1 水轮(发电)机标志牌—— 标明机组顺序编号和名称。

4.4.2.2 主要辅机标志牌—— 标明辅机编号和名称。

4.4.2.3 主要辅机控制箱标志牌—— 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4.2.4 一般辅机标志牌—— 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4.2.5 一般辅机控制箱标志牌—— 标明间隔或设备 名称、编号。

4.4.2.6 阀门标志牌—— 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和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4.4.2.7 转动设备转动方向标志—— 标注在转动设备的壳体上或者标注在靠背轮的防护罩上。

4.4.2.8 管道着色、介质流向用名称—— 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4.4.3 安全工器具合格证标志—— 贴在经试验合格的工器具上。

4.4.3.1 接地线标志牌及接地线存放地点标志牌—— 固定在地线地端线夹把手上。

4.4.3.2 防误闭锁解锁钥匙盒—— 发电厂主控制室。

5.检查与考核

5.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办法与曲阳县供电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内部劳动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其全资企业的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

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违章是指在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油田建设等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遵循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生产单位、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第五条 违章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报告行政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汇总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四)负责对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五)负责监督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二)负责汇总本单位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四)负责监督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五)负责对违章单位及个人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违章行为,组织违章单位整改违章行为,履行直线责任。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扣减违章单位或违章员工的奖金。

第三章 违章处罚种类

第九条 生产单位违章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减奖金(总额);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一)通报批评由安全部门决定并实施;

(二)扣减奖金由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主要是针对大型工程建设现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员工违章应按油田公司员工违纪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减奖金,扣减奖金由各级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第四章 违章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安全违章行为,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立即纠正并按需要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二)调查了解,告知违章生产单位或个人其违章事实、理由、依据,听取正当理由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三)填写《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记录单》(见附件1),并要求违章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违章员工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记录现场相关人员留查;

(四)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填制的违章记录单报送同级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应及时汇总审查违章记录单并分类处理:

(一)对生产单位通报批评的,经本级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通报批评;

(二)扣减生产单位奖金总额或员工奖金的,由安全部门填制《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见附件2)送达违章生产单位或违章员工,并同步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的,应经安全环保处审核后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违章处罚的适用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整改隐患问题且无监控措施的;

(二)未对生产场所进行巡检或监控的;

(三)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油田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应进行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1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200元:

(一)未对从业人员、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的;

(二)未建立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消防等技术档案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未设置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敷设线路或照明未达到安全要求的;

(五)未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车辆设置拉油(气)车辆“三件”(防火帽、消防器材、拖(接)地链)或不熄火装卸的;

(七)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进行充装的;

(八)未定期化验水(介)质或使用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锅炉水(介)质的。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2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300元: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未按备案审批人员名录安排作业人员进入重点要害部位施工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现场签发作业许可或监护人不在现场的;

(四)未制定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控、应急措施,或监控、应急措施不落实的;

(五)未配备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或配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六)未按防爆要求在防爆区域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

(七)未按期检测防雷装置设施的;

(八)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的;

(九)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备、使用生产设施、设备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5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500元:

(一)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从业人员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或未按规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人员的;

(三)未建档登记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开具作业许可证或未落实防范措施实施动火、高处、受限空间、吊装、挖掘、临时用电、管线打开、脚手架等高危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未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导致承包商施工作业严重危及我方生产安全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安装、注册、修理、改造、停用、启用、报废、化学清洗、检验检测等特种设备审批验收程序的;

(七)未按规范要求落实海上生产作业防范措施,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10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1000元,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建设:

(一)未及时整改隐患,危及人身安全且无监控措施的;

(二)未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于生产试验的;

(三)未按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设施“三同时”及消防建审的;

(五)未按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防雷装置的;

(六)未定期检验储罐、油气管道等关键生产设施的;

(七)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未对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治理或转嫁危害的;

(九)未按时上报,谎报、瞒报生产事故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减员工个人奖金:

(一)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每起扣减100元;

(二)未按规定巡检(线)或未按巡检(线)路线检查的,每起扣减100元;

(三)未尽岗位安全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每起扣减300元;

(四)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的,每起扣减500元;

(五)未持有效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六)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七)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第十九条 生产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同时追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线责任,每起扣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奖金1000元:

(一)重复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第六章 违章处罚的执行及归档

第二十条 违章处罚通知书送达后,违章生产单位或违章员工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违章行为整改需要,有针对性的对违章员工进行教育或岗位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部门应将违章处罚情况通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整改,并加强同类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安全部门应对生产单位违章处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跟踪整改进度,确保整改要求得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同一违章行为已按本办法予以处罚的,油田公司各级单位或部门不得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部门应定期研究分析查处的违章行为和给予的违章处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对违章多、整改落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违章处罚执行完毕后,安全部门应将资料结案归档,做到一事一档、分类清晰、资料齐全,并按油田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存放保管。

违章处罚档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销毁案卷资料。

第二十五条 违章处罚情况是油田公司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单位是指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及所属单位下属作业区、大队级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中油辽发〔2000〕28号)、《辽河石油勘探局工业现场安全监察处罚暂行规定》(油质安环发〔2003〕2号)、《辽河石油勘探局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辽油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9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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