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是公司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员工的节约用电意识,明确要求,规范各类用电行为,特制定用电节能管理规定。
1、要求
每个员工都有节约用电的义务,各部门要加强对员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节能教育,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要做到寝室内无大功率电器(电炒锅、电磁炉、电饭煲、电暖气等),要养成人走灯灭电源断的习惯,要禁止长明灯现象,努力营造厉行节约的良好氛围。
2、考核
(1)、 生活区寝室内坚决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的电气设备,如电炒锅、电磁炉、电饭煲等,以防线路过载发生火灾,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罚款100元/次。
(2)、 寝室内的照明灯、电褥子、电视机、饮水机等要做到人走灯灭电源断,不得有长明灯出现,不得有无人而电视机开现象,一经发现,罚款20元/次。
(3)、矿区射灯按规定时间开灯,不允许白天灯开现象出现,一经发现,罚款20元/次。
(4)、无水暖的办公区域(变电所、绞车房、门卫等)使用电暖器取暖,无人时必须断电,不得有无人而电暖气开的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
(5)、办公室人员下班后要做到人走灯灭电源断(灯、饮水机、电脑等),否则罚款20元/次。
(6)、公共区域不得有长明灯现象,一经发现,罚款20元/次。
(7)、检查人员每天对本人管辖区域进行巡检,对出现以上情况严格考核,有包庇现象,一经发现,罚款30元/次。
3、责任区域划分
(1)责任部门:机电部负责人:
责任区域:灯房浴室卫生区域、2#公寓楼卫生区域、110kv变电所、10kv变电所、东区变电所、部室员工宿舍及办公室
(2)责任部门:后勤部负责人:徐利生
责任区域:灯房浴室卫生区域、澡堂、公寓楼卫生区域、锅炉房、综合泵站、食堂、矿区射灯、部室员工宿舍及办公室
(3)责任部门:安监部负责人:
责任区域:灯房浴室卫生区域、公寓楼卫生区域、部室员工宿舍及办公室
(4)责任部门:矿建部负责人:
责任区域:灯房浴室卫生区域、公寓楼卫生区域、部室员工宿舍及办公室
(5)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责任区域:汽车库
(6)责任部门:矿山项目部负责人:
责任区域:气膜办公楼、部室员工宿舍
(7)责任单位:浙江中宇公司负责人:
责任区域:副井井口棚、副井绞车房、机修间、中宇食堂、公寓楼卫生区域、员工宿舍
(8)责任单位:陕西安拓公司 负责人:
责任区域:大临舍生活区、公寓楼卫生区域、员工宿舍
(9)责任单位:甘煤一建公司负责人:
责任区域:风、主井井口棚,风、主井绞车房、大临舍生活区
(10)责任单位:中国一冶负责人:
责任区域:施工现场、生活区
(11)责任单位:二十一冶公司 负责人:
责任区域:施工现场、生活区
第2篇 物业管理节约用电规定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物业管理公司节约用电规定
1、节约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2、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处内的供电系统系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设备,任何人不得私自改接供用。
3、凡是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必须向办公室申请,由总经理审批后,符合增容要求的方准予办理。
4、照明用电做到人走灯熄。
5、用节能灯替代白炽灯、细管日光灯替代粗管日光灯、电子镇流器替代电感镇流器、金属卤化物灯替代碘钨灯或高压汞灯等。
6、电风扇刚启动时应在高速档,达到额定转速后再换中速档或低速档。
7、空调使用时做到人离开即关闭。
8、严禁使用生活用电炉。
9、公司本部及各管理处室内布线,应根据所用电器负荷选择电线线径大小,选择合理线长,减少迂回,以降低线损,保证供电质量。
10、保持用电设备在最佳运行状态下运行,正确掌握负荷特性,减少备用容量。
11、应定出电梯使用规定,节约用电。
12、加强设备检修,提高检修质量,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13、测试并计算电能利用率,评价用电合理化程度,为挖掘节电潜力提供依据。
第3篇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 节约用电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
第九条 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第十条 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其中,高耗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高耗电的指标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公司,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
第三章 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
第十七条 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
(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
(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
(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
(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第十八条 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中应当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
第十九条 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
第二十条 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 节约用电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和国内比较先进指标
(千瓦时/吨产品)
2001年 2005年
1、电解铝交流单耗 限额 比较先进 限额
预焙槽 16000 15000 15500
自焙槽 16500 15500 16000
2.硅铁工艺单耗 9000 8800 8800
(含硅75%)
3.电石工艺单耗 3700 3400 3600
4.烧碱交流单耗
隔膜法 2600 2500 2500
离子膜法 2400 2350 2350
5.黄磷 17000 14000 16000
6.合成氨工艺单耗中型厂
煤为原料 1600 1400 1500
油为原料 1500 1100 1400
气为原料 1300 850 1200
小型厂 1600 1300 1500
7.乙烯 2800 2600 2700
8.水泥
回转窑 125 110 120
机立窑 100 90 95
9.电炉钢工艺单耗
普通钢 650 500 600
特殊钢 700 600 650
铸造用电炉钢 750 500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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