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检维修、清污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作业实行审批,并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声光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2篇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和消除事故,以及减轻工人繁重体力劳动,保证安全生产而采取的各种组织管理工作的总称。
1.2 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生产安全是全公司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2.1 安全教育是保证公司生产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强化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
2.2 接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干部、各类工种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重点在于特殊工种工人、新员工、变换(调岗)工种和复工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内做工、外来培训实习人员等。
2.3 安全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三种主要内容。
2.3.1 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3.2 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2.3.3 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其主要内容是本公司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电气安全技术与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等。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是指对锅炉等受压容器、电气焊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进行的专门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2.4 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2.4.1 坚持三级教育。对新工人、外部调入和委培人员必须施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级教育、分厂(分公司)、部门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
2.4.1.1 公司级教育内容
a 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生产法纪教育,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遵从“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准则,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b 介绍公司的生产基本情况,阐明公司界区内危险地区和要害部门,突出讲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c 进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科学知识和工伤事故急救知识的教育,使每个员工掌握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提高预防和排除事故的技能,增强预防职业危害的意识和本领。
2.4.1.2 分厂(分公司)、部门级教育内容:
a 根据分厂(分公司)、部门所具特点,介绍所辖区域内的生产(工作)及工艺流程等情况;
b 进行分厂(分公司)、部门生产(工作)的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防火知识的教育;
c 进行遵守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教育。
2.4.1.3 班组级教育内容:
a 进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教育;
b 对工本种性质和本班组所使用的机电设备及其做好维护保养的注意事项进行教育;
c 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使用前的教育;
d 教育正确合理使用劳护用品和搞好现场文明生产。
2.4.2 对中层以上干部实行定期教育。凡经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结合每年初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公司领导层成员必须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轮训班学习。
2.4.3.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教育。凡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电气焊、起重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准凭证操作,并严格每年复训考核一次。
2.4.4 全员安全教育。由各分厂(分公司)、部门按公司规定要求组织教育,每年至少一次。
2.4.5 组织变换工种教育。凡工人在本分厂(分公司)、部门内部或调入其他分厂(分公司)、部门,必须由接收分厂(分公司)、部门和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新岗位操作。
2.4.6 坚持复工教育。因长病假、丧假、产假暂离岗位或因故离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方准复工上岗操作。
2.4.7 搞好班组长培训。公司在组织班组长的每年轮训中,必须列入安全教育课程,新任班组长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安全生产值班管理
3.1 公司各级的安全生产值班管理,主要是发挥它应具备的监督和保证作用,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运行。
3.2 统筹择定各级安全值班人员
3.2.1 公司安全值班,早班由安技部门统一安排,中、夜班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中层以上干部负责值班。
3.2.2 分厂(分公司)、部门安全值班,由分厂(分公司)、部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由各相关的安技员作好统筹安排。
3.3 安全值班人员的主要任务
3.3.1 向员工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
3.3.2 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纠正违章作业现象。
3.3.3 检查机床设备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善,电器开关及插头插座是否齐全、完好,动力和照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必须随时随地清除不安全因素,制止乱拉乱接现象。
3.3.4 监督锅炉、受压容器、行车、气电焊等特种设备是否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证。
3.3.5 监检汽油、柴油等油类及易燃、易爆等化工品是否由专人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发放、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3.3.6 对公司辖区和分厂(分公司)内主要干道发生堵塞不畅现象,机动车辆时速超过规定必须立即组织治理及强行制止。
3.4 安全值班人员的职权与责任
3.4.1 值班人员必须对公司整体安全生产负责,若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伤亡、火灾和其它事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中、夜班公司值班人员和分厂(分公司)带班值班人员应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失职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3.4.2 在值班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所在分厂(分公司)、部门领导成员,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外,还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安技与保卫部门,及时作出处置。
3.4.3 对违章操作者有权劝阻、教育,直至责令其停止操作。
3.4.4 对值班当天发生的重大伤亡、设备、火灾等事故,各级值班员应负责参加事故的调查,陈述所知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并有权参与事后处理。
3.5 安全值班人员的具体要求
3.5.1 值班人员应按日程安排主动搞好值班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生病、出差、开会等)确实不能到岗的,应事先请假。
3.5.2 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妥善做好交接班工作。
3.6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 安全生产监控检查管理
4.1 安全生产检查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保证安全生产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重点监控检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二废治理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监控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4.2 常规性安全检查
4.2.1 公司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安技、保卫、设备动力、后勤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季度或重大节日进行一次全面性安全大检查。
4.2.2 分厂(分公司)、部门安全检查:由分厂(分公司)、部门领导组织有关职能人员和班组安全员参加,每月进行一次,查出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安技部门备案。
4.2.3 班组安全检查:由生产组长、班组安全员负责组织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排除,确保生产安全。
4.2.4 岗位安全检查,应当做到班前、班中、班后检查,消除隐患,杜绝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 专业性安全检查
4.3.1.根据《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与《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预测和度量》的法规,安技部门应定期搞好安全检查及自评复评工作。
4.3.2.由保卫部门查防火、防爆及消防设施、消防器财的完好性,查重点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严密性,查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与使用及其场所的安全可靠性。
4.3.3.由动力、设备部门查机械、动力、起重运输、电器设备、电气线路、避雷装置的安全程度,并对锅炉、压力容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鉴定工作。
4.3.4 后勤部门、保卫部门查机动车辆完好情况,保卫部门查驾驶人员的年审工作。
4.3.5 基建部门负责查厂房建筑、道路、下水道、防汛防台设施等安全可靠情况。
4.3.6 职工医院主要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工业卫生饮食卫生及预防传染病所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
4.4 各类检查应将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责成相关分厂(分公司)、部门或人员及时组织整改并汇总上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查。
5 安全生产树标采样及异常动态管理
5.1 树标采样管理
5.1.1 安技部门应根据公司界定区域,统一筹划设牌树标的布施管理。平时应当监督、指导分厂(分公司)、部门按照总体布局要求,设计和管好安全生产标牌、灯箱。对于锅炉房、发电间、变电所、空压站、乙炔间、危险品库、油库等重点要害、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及悬挂醒目标志,常树警戒,促使员工克服麻痹,倍加防范。
5.1.2 公司所有的安全生产标志设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擅自移动和拆除,违者必追究责任。
5.1.3 对于公司现场有关安全的优态及异态情况,安技人员应及时做好影像或标本的采样制作,并按序立档管理,以备择时表彰,按需展示。
5.2 异常动态管理
5.2.1 凡属安全技术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和异常信息,相关分厂(分公司)、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由安技部门作出妥善处理。在生产现场安全濒临危急紧要关头时,安技部门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随即报告公司领导作出相应决策,以防酿成重大安全事故。
5.2.2 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当事分厂(分公司)或部门应立即上报。会同安技部门临场组织抢救,完整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处理,以防事态扩大,滋生意外。
5.2.3.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由安技部门负责组织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根据实情提出结论意见,确定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6 劳动防护技术管理
6.1 要抓紧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全面落实,并指导与督促相关分厂(分公司)、部门组织实施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6.2 职工医院应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进行检测,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员工定期组织体检,以预防和消除职业病突发因素,降低发病频度,使受害者能得到早期医治。安技部门除指导与监督搞好上述工作外,还应协同配合职工医院建立和健全工业卫生档案。
6.3 公司防暑降温、防冻保暖的劳动防护措施,统由安技部门筹划管理,组织实施。
7 安全生产统计信息管理
7.1 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综合统计机构统一制定的统计标准、统计工作规章法则,以及安全生产职能归属范围内的统计调查任务。
7.2 安技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职责明确、配合密切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充份发挥各层次安技专业人员的应具功能效应。以从组织结构上保障动态反映的真实性,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反馈传递的及时性、统计报表的严肃性,分析资料的完整性。
7.3 遵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公司各层次提供的安全生产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许伪造、篡改,违者必于追究责任。
第3篇 小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
序号
标准项目
标准内容
1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应确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应签署文件颁布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任命安全责任人、防火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1.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津法规要求,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如下制度和规程: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c)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d)事故管理制度;
e)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f)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g)劳防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h)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i)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j)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或当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证书;
2)必须按《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安全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300~500人的企业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500~1000人的企业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超过1000人的企业按2‰的比例聘任安全主任。
1.5
安全教育
1)应对新进厂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应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定期复审,做到持证上岗;
3)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
1.6
安全生产“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7
发包和出租管理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8
安全生产检查
应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留存检查、整改记录。
1.9
危险源和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2)配备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演练。
1.10
事故管理
凡发生事故,均要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做到“四不放过”。
1.11
安全生产档案
应建立下列档案:
a)安全生产教育档案;
b)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
c)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d)安全生产现场监管档案;
e)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档案;
f)对使用和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厂内机动车、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工业气瓶
应执行相关的特种设备管理条例、安全监察规程、安全检验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
燃爆专业安全管理
3.1
危险化学品库
1)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
2)废弃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3)库房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
4)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5)电气设施应按安全生产规定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
3.2
空压机
1)机身、曲轴箱等无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2)压力表、温度表、安全阀、液位计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合格周期内使用;
3)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4)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5)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3.3
工业管道
1)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2)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
3)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防静电措施可靠;
4)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3.4
涂装作业场所
1)电气设施应按安全生产规定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2)作业场所通风良好,密闭或狭小空间涂装作业要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
3)作业场所涂料存量符合安全要求;
4)消防设施完备、安全标志醒目;
5)作业场所有隔离措施,防火间距和地面防火符合安全要求;
4
热工专业安全管理
4.1
锻造机械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3)紧固部件无松动;
4)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5)操纵机、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6)储气罐等辅机安全状态良好;
7)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2
铸造机械
1)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
2)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3)控制系统齐全完好,控制功能准确有效,机器的操控位置设有急停开关;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且运行正常;
5)压铸机:压铸型区应有防护装置,且与压射程序连锁;
6)制芯机:芯盒加热棒长短适中,线头连接整洁,安全可靠;
7)混砂机: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检修门电气连锁,取样门大小合理;
8)抛(喷)丸设备:设备密封良好,门(孔)启开时防护装置电气连锁;
9)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3
铸造熔炼炉
1)炉体完整,附属设施安全;
2)升降及起吊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3)浇包及其装置完好;
4)炉坑应有护栏或盖板;
5)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装置;
6)控制系统齐全有效;
7)除尘装置完好;
8)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4
酸碱油槽
1)槽体坚固,不得渗漏;
2)地下槽体必须在地面上设置防护围栏;
3)镀槽与电解槽上导电装置与槽体应有绝缘措施;
4)导电部位应保持干净,导电良好,“正”、“负”极不得短路;
5)电加热器的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石英玻璃加热管应有保护措施。
4.5
厂房与工业梯台
1)厂房耐火等级的评定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没有使用危房;
2)直梯
a)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符合标准;
b)梯段高度超过3米时应设护笼,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c)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1050毫米;
d)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
3)斜梯梯宽、扶手立柱高度、间距尺寸均符合标准规定;除扶手外,必须设一根横杆。
4)活动轻金属梯
a)梯长应小于8米,梯宽不小于300毫米;
b)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
c)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
d)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5)轮式移动平台
a)操作平台、护栏完好、无破损,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b)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
c)防滑措施齐全、完好;
d)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6)走台、平台
a)扶手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
b)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或实际使用负荷);
c)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毫米。
4.6
工业炉窑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3)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锻造加热炉:炉门循环冷却水应保持正常流通;
5)退火炉、烘模炉:炉门必须装置保险装置;
6)煤气炉: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7)重油炉:油管、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8)盐浴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
9)箱式电阻炉:设备防护罩完好无损;测温仪表灵敏可靠、电阻丝完好;
10)燃油反射炉:风管、油管应保持畅通,油温、风压及测温仪表应保持正常;
11)气体渗碳炉:炉盖升降机构应保持正常,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应无堵塞,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排气管,漏油器必须畅通。
12)气体氮化炉:氨气管道、炉盖应无泄漏,氨气瓶严禁靠近热源、电源或强日光曝晒;
13)涂层烘干炉:装载量及溶剂应符合要求;烘干室内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超温报警、燃烧器保护控制、火焰监测、泄压等装置有效、可靠;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7
输送机械
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2)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应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
3)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4)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
5)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有预警信号;
6)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5
电气专业安全管理
5.1
变配电系统
1)与其它建筑物间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2)与爆炸危险场所、有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间距;防止雨后积水;
3)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
4)多层建筑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应在底层;
5)变压器、发电机: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不漏油;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发电机工作温度符合要求;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或放电痕迹;变压器、发电机运行过程中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6)应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拦;
7)高、低压配电间、电容器间控制装置: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所有的母线应整齐清洁,接点接触良好,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各类电缆头外表面清洁无漏油,接地可靠;断路器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操纵机构操纵灵活,联锁可靠,脱扣保护合理。所有空气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温升符合要求,无漏油现象;接地故障防护系统有效;
8)变配电间内各种通道应符合要求,应有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
5.2
低压电气线路
1)固定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2)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3)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4)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5)搭设使用临时线路要有完备的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敷设临时线路;
6)敷设临时线路符合安全要求,应使用绝缘良好、与负荷相匹配的护套软管,安装总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7)临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5.3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1)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2)箱(柜、板)体的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各种电气元件接触良好与线路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3)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编号、识别标记齐全。
5.4
电网接地系统
1)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2)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3)各接地装置的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tn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重复接地低于10ω;tt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定期检测报告和资料完整;
4)防雷装置完好。
5.5
电焊机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4)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5)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5.6
手持电动工具
1)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2)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测量记录:ⅰ类电动工具不小于2兆欧;ⅱ类电动工具不小于7兆欧;ⅲ类电动工具不小于1兆欧;
3)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
4)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6
机械专业安全管理
6.1
金属切削机床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8)磨床: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9)车床: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10)插床: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11)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12)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6.2
冲、剪、压机械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制动器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2)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3)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5)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6)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7)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6.3
木工机械
1)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2)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3)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4)锯条、锯片和砂轮符合规定;
5)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6)跑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7)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6.4
砂轮机
1)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2)托架安装牢固;
3)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4)砂轮机运行平稳可靠,砂轮片与砂轮机尺寸型号相匹配,砂轮磨损量不超标,在有效期内使用;
5)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6.5
注塑机
1)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电气联锁;
2)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3)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4)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
5)自动取料装置标识清楚、动作灵敏,所控制的工作部件动作准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应有护栏;
6)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7
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7.1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1)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距离;
2)设有安全告示牌,标明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安全操作要点、应急措施等;
3)作业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4)凡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且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
5)危险化学品定点存放;
6)氯气使用点有可靠的应急措施;
7)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7.2
厂区、车间作业环境
1)厂区门口、主干道、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
2)照明灯布局合理,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不低于30勒克斯;
3)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
4)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5)安全通道宽度符合标准,通道线明显清晰;
6)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障碍物和绊脚物;
7)脚踏板(地台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地面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8)车间内的消防器材按规定配足且灵敏可靠,标志明显;
9)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4篇 机械制造企业基础安全管理检查要点
一、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机械制造企业常用的20个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12种主要安全生产档案
1、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3、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
4、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5、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档案;
6、特种设备及危险设备档案;
7、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8、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档案;
9、职业病档案;
10、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技术评价档;
11、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档案;
12、职业危害动态观察及职业健康统计报表档案。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企业10种主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教育;(3)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4)班组长教育;(5)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6)职业健康教育;(7)全员教育;(8)复工教育;(9)安全管理人员教育;(10)安全技能培训教育。
四、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
五、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六、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5篇 某小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
序号
标准项目
标准内容
1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应确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应签署文件颁布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任命安全责任人、防火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1.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津法规要求,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如下制度和规程: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c)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d)事故管理制度;
e)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f)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g)劳防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h)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i)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j)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或当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证书;
2)必须按《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配备安全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300~500人的企业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500~1000人的企业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超过1000人的企业按2‰的比例聘任安全主任。
1.5
安全教育
1)应对新进厂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应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定期复审,做到持证上岗;
3)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
1.6
安全生产“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7
发包和出租管理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8
安全生产检查
应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留存检查、整改记录。
1.9
危险源和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2)配备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和演练。
1.10
事故管理
凡发生事故,均要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做到“四不放过”。
1.11
安全生产档案
应建立下列档案:
a)安全生产教育档案;
b)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
c)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d)安全生产现场监管档案;
e)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档案;
f)对使用和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厂内机动车、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工业气瓶
应执行相关的特种设备管理条例、安全监察规程、安全检验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
燃爆专业安全管理
3.1
危险化学品库
1)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
2)废弃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3)库房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
4)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5)电气设施应按安全生产规定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
3.2
空压机
1)机身、曲轴箱等无缺陷,所有紧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措施;
2)压力表、温度表、安全阀、液位计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合格周期内使用;
3)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必须关闭;
4)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5)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3.3
工业管道
1)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2)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
3)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防静电措施可靠;
4)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3.4
涂装作业场所
1)电气设施应按安全生产规定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2)作业场所通风良好,密闭或狭小空间涂装作业要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测;
3)作业场所涂料存量符合安全要求;
4)消防设施完备、安全标志醒目;
5)作业场所有隔离措施,防火间距和地面防火符合安全要求;
4
热工专业安全管理
4.1
锻造机械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3)紧固部件无松动;
4)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5)操纵机、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6)储气罐等辅机安全状态良好;
7)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2
铸造机械
1)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
2)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3)控制系统齐全完好,控制功能准确有效,机器的操控位置设有急停开关;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且运行正常;
5)压铸机:压铸型区应有防护装置,且与压射程序连锁;
6)制芯机:芯盒加热棒长短适中,线头连接整洁,安全可靠;
7)混砂机: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检修门电气连锁,取样门大小合理;
8)抛(喷)丸设备:设备密封良好,门(孔)启开时防护装置电气连锁;
9)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3
铸造熔炼炉
1)炉体完整,附属设施安全;
2)升降及起吊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3)浇包及其装置完好;
4)炉坑应有护栏或盖板;
5)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装置;
6)控制系统齐全有效;
7)除尘装置完好;
8)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4
酸碱油槽
1)槽体坚固,不得渗漏;
2)地下槽体必须在地面上设置防护围栏;
3)镀槽与电解槽上导电装置与槽体应有绝缘措施;
4)导电部位应保持干净,导电良好,“正”、“负”极不得短路;
5)电加热器的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石英玻璃加热管应有保护措施。
4.5
厂房与工业梯台
1)厂房耐火等级的评定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没有使用危房;
2)直梯
a)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符合标准;
b)梯段高度超过3米时应设护笼,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c)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大于1050毫米;
d)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
3)斜梯梯宽、扶手立柱高度、间距尺寸均符合标准规定;除扶手外,必须设一根横杆。
4)活动轻金属梯
a)梯长应小于8米,梯宽不小于300毫米;
b)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
c)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
d)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5)轮式移动平台
a)操作平台、护栏完好、无破损,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b)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
c)防滑措施齐全、完好;
d)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6)走台、平台
a)扶手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
b)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或实际使用负荷);
c)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毫米。
4.6
工业炉窑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3)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4)锻造加热炉:炉门循环冷却水应保持正常流通;
5)退火炉、烘模炉:炉门必须装置保险装置;
6)煤气炉: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7)重油炉:油管、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8)盐浴炉: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
9)箱式电阻炉:设备防护罩完好无损;测温仪表灵敏可靠、电阻丝完好;
10)燃油反射炉:风管、油管应保持畅通,油温、风压及测温仪表应保持正常;
11)气体渗碳炉:炉盖升降机构应保持正常,风扇转动平稳,冷却水管应无堵塞,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排气管,漏油器必须畅通。
12)气体氮化炉:氨气管道、炉盖应无泄漏,氨气瓶严禁靠近热源、电源或强日光曝晒;
13)涂层烘干炉:装载量及溶剂应符合要求;烘干室内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超温报警、燃烧器保护控制、火焰监测、泄压等装置有效、可靠;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7
输送机械
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2)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应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
3)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4)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
5)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有预警信号;
6)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5
电气专业安全管理
5.1
变配电系统
1)与其它建筑物间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2)与爆炸危险场所、有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间距;防止雨后积水;
3)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
4)多层建筑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应在底层;
5)变压器、发电机: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不漏油;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发电机工作温度符合要求;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或放电痕迹;变压器、发电机运行过程中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6)应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拦;
7)高、低压配电间、电容器间控制装置: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所有的母线应整齐清洁,接点接触良好,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各类电缆头外表面清洁无漏油,接地可靠;断路器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操纵机构操纵灵活,联锁可靠,脱扣保护合理。所有空气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温升符合要求,无漏油现象;接地故障防护系统有效;
8)变配电间内各种通道应符合要求,应有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
5.2
低压电气线路
1)固定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2)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3)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4)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5)搭设使用临时线路要有完备的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敷设临时线路;
6)敷设临时线路符合安全要求,应使用绝缘良好、与负荷相匹配的护套软管,安装总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7)临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5.3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1)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2)箱(柜、板)体的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各种电气元件接触良好与线路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3)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编号、识别标记齐全。
5.4
电网接地系统
1)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2)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3)各接地装置的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tn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重复接地低于10ω;tt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定期检测报告和资料完整;
4)防雷装置完好。
5.5
电焊机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4)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5)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5.6
手持电动工具
1)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2)绝缘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测量记录:ⅰ类电动工具不小于2兆欧;ⅱ类电动工具不小于7兆欧;ⅲ类电动工具不小于1兆欧;
3)电源线必须用护管软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无接头及破损;
4)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6
机械专业安全管理
6.1
金属切削机床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8)磨床: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9)车床: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10)插床: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11)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12)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6.2
冲、剪、压机械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制动器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2)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3)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4)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5)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6)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7)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6.3
木工机械
1)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2)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3)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4)锯条、锯片和砂轮符合规定;
5)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6)跑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7)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6.4
砂轮机
1)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2)托架安装牢固;
3)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4)砂轮机运行平稳可靠,砂轮片与砂轮机尺寸型号相匹配,砂轮磨损量不超标,在有效期内使用;
5)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6.5
注塑机
1)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电气联锁;
2)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3)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4)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变形、裂纹;
5)自动取料装置标识清楚、动作灵敏,所控制的工作部件动作准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应有护栏;
6)设备电气系统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规定的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保护接地电路符合安全规定,接地连接可靠。
7
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7.1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1)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距离;
2)设有安全告示牌,标明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安全操作要点、应急措施等;
3)作业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4)凡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且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
5)危险化学品定点存放;
6)氯气使用点有可靠的应急措施;
7)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7.2
厂区、车间作业环境
1)厂区门口、主干道、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
2)照明灯布局合理,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不低于30勒克斯;
3)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
4)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5)安全通道宽度符合标准,通道线明显清晰;
6)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障碍物和绊脚物;
7)脚踏板(地台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地面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8)车间内的消防器材按规定配足且灵敏可靠,标志明显;
9)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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