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宁四中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治安管理,综治力度,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的一切部门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进入学校人员,一律佩戴学校标志或主动出示学校颁发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参观证等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接受门卫和有关人员查询(具体手续见门卫制度),同意后方可进入校门。不准爬墙、钻洞、翻门出入校门(教工、学生宿舍)和使假混入学校。
第四条 学生、教工(含外教)、临时工在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如遇特殊情况,确系需要借宿,经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办理临时住宿手续。对违反者,责令被留宿人离开学校,并追究留宿人责任。
第五条 校内组织讲座、报告或举行*、演讲、教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在两天前向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并告知门卫。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及时间、地点,未经许可不得举行。
第六条 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经商,禁止推销商入教学和生活区域直销商品,如有违者,门卫和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没收商品。
第七条 在校内办班的单位(部门),须在一周内到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班级师生,应佩带可识别的标志物。
第八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有关招贴信息,应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杂志、小报、印刷品、宣传品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方可散发、传播。
第九条 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及禁令标志。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电炉、电茶壶、电热杯等电热器,不得乱拉电线。一切改装强电线路,安装用电器必须经总务处同意,由电工安装。违者罚没物品,追究当事人责任。校园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有其它不安全行为。
第十条 严禁酗酒、吸毒,严禁赌博、打架斗殴,严禁偷盗,挪用公物,严禁出售、推销、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查获和扭获违章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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