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精神,本着保障教育教学,保障生活,合理用水,增效节约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供水用水由总务处统筹安排,统一管理。所属水工班具体负责学校供水设施和设备的保养、维修。处理维修任务时,部门服务、维修与个人服务、维修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部门需要;涉及安全隐患的服务、维修优先于其他一般性的服务、维修;校园教育教学服务、维修与家属院服务、维修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教育教学需要。
二、师生员工及家属院居住的家属均有维护供水设施和设备的义务,不得随意损坏。如有随意损坏,除学校通报批评外,要对当事人处以所损设备的1-5倍的经济处罚。
三、利用学校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用水,根据省供水条例,原则上封阀停止供水。必要时,必须加装水表,每月按水表计费,水费直接交学校会计室。拒不缴纳水费的,进行停水处理,直至缴纳为止。
四、施工单位在我校从事施工任务,开工时,应加装水表。竣工时,应通知学校总务处抄表。施工用水,按表缴纳水费。拒不缴纳的,建设单位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五、绿化工作中需要浇树、浇草、浇花用水时,严禁将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让水龙头任意乱流。发现一次,按时间计算水量,进行处罚。
六、家属院住房已按协议出售的,用户的自用水设施部分如属在国家规定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由学校负责。保修期过后,学校只负责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和落水管,自用部分的维修自己负责。
七、对公厕需加装节水设备的,要尽快加装,以利节约。
八、维修部门如发现属于是跑水、冒水、滴水和漏水现象的,不分白天黑夜,要连续作业直至解决问题。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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