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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一中借书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03 热度:19

浏阳一中借书处管理规定

浏阳一中借书处管理规定

一、为保持书架的排列顺序,各借书处实行代书板制度。读者入库后,领取代书板。入库选书时,务必将代书板横插在被取书的位置。不借的书请放回原位,取下代书板,出库时将代书板交给借书台。

二、图书馆根据馆藏数量和读者人数规定借书册数。规定学生可借3册(其中限借1册过刊合订本),教职工可借6册。

三、为尊重多数读者的读书权利,提高图书利用率,图书馆规定借阅期限。学生借期为30天,教职工借期为60天,遇法定节日和假期酌情顺延。读者必须按规定期限还书。如需继续使用,允许续借一次(学生15天,教职工30天)。

四、读者在借书台办理借书手续。工作人员和读者要仔细检查是否有污损、缺页、散页等情况。发现其中之一者,当场作适当处理。请读者通过监测仪出库取书。如不办手续将书带出,监测仪发出报警信号,将按窃书行为处理。

图书借出后,借书人要细心爱护,不得撕页、折叠、污染、揉皱、圈画、破坏加工标记。否则将视污损程度处以经济赔偿。

五、读者还书时,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是否超期,是否有污损。如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失误,将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六、借书处对违规读者执行赔罚款制度。

1、超期不还,从到期之日算起,按每册每天0.1元计收超期费。

2、损坏图书,视被损坏程度处以书价的部分或全价赔款。被损坏图书仍归图书馆所有。

3、丢失图书,可用同种书(书名、作者、出版社相同)抵偿。如买不到同种书,按规定赔款。

4、被确认盗窃图书,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书价的3倍罚款,没收图书。

七、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借书手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图书带回家中或宿舍,也不得私自将图书借给熟人。否则,一经发现将受到严肃批评或处分。

八、做好读者借书、还书流通量、读者入库量的统计工作。

九、按规定时间开放、闭馆,不得晚开或早关。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闭馆时,要提前通知,说明原因,请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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