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关键。为了规范学校实习工作,促进学生顺利就业和自主创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1、学生参加实习必须由学校统一安排,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或不服从分配。
2、在校期间受处分学生处分撤消前原则上不安排校外实习。学校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进行两次评议,学生处分被撤消后方可进入实习岗位;学生进入实习阶段时处分未被撤消,而所在班级仅剩被处分学生不能进入实习岗位,则作退级、留级处理,否则作退学处理。
3、学生进入实习岗位原则上必须参加为实习生专门设立的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及学生共同承担。
4、实习期间学生必须遵守所在实习用人单位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虚心好学,严格要求自己,不准参与不健康或学生不宜参加的活动。对于实习期间有违章违规乱纪行为者,实习所在单位有权取消其实习资格,被辞退学生应及时到校报到,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另作处理,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5、实习期间必须按照实习所在单位要求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若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应根据实习所在单位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赔偿或处分。
6、实习期本人与实习所在单位发生纠纷时,任何实习生及其家长不得直接到实习所在单位交涉,应及时向学校反映,由学校与对方协调处理。
7、凡在外参加实习的学生应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并认真如实填写好实习生月考评表。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脱离实习单位,一律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毕业资格。实习结束时所有实习生必须写好个人小结,交学校方可办理毕业登记手续,发放毕业证书。
8、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向学校结清本学年各项费用,不得拖欠。个别确有困难的学生须履行减缓有关审批手续,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9、实习过程中,同学之间要加强团结,讲文明、守纪律,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不得相互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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