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科研项目(课题)中合作行为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所指科研项目(课题)中的合作行为,是指东南大学牵头,与外单位合作承担并完成科研项目(课题)的行为。
第二条 申请各类科研项目(课题)时,凡需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院、社会科学处提交如下资料:
(一)提交合作单位(政府、高校除外)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及履约能力的行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提交《科研合作单位审核表》(审核表在科研院、社会科学处网站下载)。审核表应就项目负责人本人及亲属、利害关系人与项目(课题)合作单位(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是否存在投资、联营、参与管理或其他利益关系,以及业务相关性、合同经费的公允性与合理性等事项做特别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审核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在院系应认真审核,其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第三条 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应对上述事项进行认真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根据研究内容、经费预算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确需调整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认真分析技术需求,比较技术优势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经费概算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需按照第二条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情况下,学校可组织招投标或专家论证后确定合作单位。若调整后支付给合作单位经费与经费预算不符,按照项目(课题)拨款单位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申报批准。
第五条 项目(课题)结题前,项目负责人须督促合作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提交与本项目(课题)相关的技术成果、经费使用决算等。学校保留对合作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后续监管的权利。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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