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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矿集团胶带输送机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2 热度:69

徐矿集团胶带输送机使用管理规定

徐矿集团胶带输送机使用管理规定

徐矿集团胶带输送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胶带输送机管理职责及管理制度

第1条

各生产矿井的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重视胶带输送机的安全运行管理,保证资金投入,要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建立矿井胶带输送机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2条

胶带输送机专管部门职责

1.负责做好全矿井胶带输送机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胶带输送机各项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的现场执行,及时修订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做好矿井胶带输送机巷道竣工和输送机安装使用前的验收工作,做好输送机验收手续和记录。

4.协助做好运输系统设备、设施的合理选型与布置,监督井下胶带输送机的规范安装,消除运输系统瓶颈把关。

5.掌握矿井运输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主要运输系统运输设备关键物质储备情况;对各单位胶带输送机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井下运输系统变化(工作面拆除和新安装或运输系统改造)时,及时上报修改后的胶带输送机管理图表(“二表一图”)。

6.负责阻燃胶带入井的管理和手续办理。

7.做好职工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规范职工操作流程,督促现场职工持证上岗、遵章作业。

第3条

各矿井必须备有矿井原煤(胶带、溜子)运输系统图,备有胶带输送机使用管理台账、阻燃胶带使用管理台账(“二表一图”)。

第4条

制定适用本单位现场实际的胶带输送机运行管理细则、设备设施巡回检查和检修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安装和拆除验收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等,备有各部胶带输送机设计及计算资料。

第5条

胶带输送机现场应有:胶带输送机技术管理牌板(内容有使用地点、规格型号、巷道倾角、运输距离、带速、带宽、运能、保护装置及包机人等),有胶带输送机巡回检查记录、保护装置检查试验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及领导干部查岗记录等。

第6条

建立有输送机胶带硫化接头定期检查分析制度,建立胶带硫化接头检查记录台账。记录台账内容包括:胶带输送机使用地点、输送机型号、胶带规格、生产厂家和更换日期、接头编号、接头胶料生产厂家和硫化时间、接头硫化工艺(搭接方式、硫化温度、揭锅温度等)、接头硫化后参数(宽度、厚度、接头两侧标记内长度等)、接头硫化施工的单位和负责人、接头检查周期、接头检查记录等。

第二章

胶带输送机系统选型及设计

第7条

新建采区工作面原煤运输系统的运输设备及设备布置必须有设计并经矿井机电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

第8条

地面储、装、运系统的胶带输送机安装使用,必须委托有相关设计资质的部门进行规范设计,满足现场和设计要求。

第9条

胶带输送机的设计符合GB22340-2008《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MT820-2006《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技术条件》规定要求。输送机及配套的主要部件,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及安全规范。

第10条

井下胶带输送机必须选用阻燃输送带,根据输送带的类别,安全性能符合MT668、MT669、MT830和

MT914相关规定。

第11条

输送机托辊直径的选择满足标准系列及胶带宽度要求,最大运行转速不超过650r/min。

第12条

原煤运输系统选型布置合理、消除运输瓶颈;同一运输系统如果输送机之间没有溜煤眼或储煤仓等缓冲环节时,顺煤流方向前一级运输设备运能应大于或等于后一级运输设备运能。

第13条

胶带输送机设备所有工作台必须保持水平。主要运输斜巷输送机的驱动部分,必须设置在水平巷道便于检修和运输的区段。

第14条

输送机的使用条件必须满足正常工作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输送机,应规定有相应的专用安全规则。

第15条

输送机长度超过100m时,应在输送机人行道侧设计有沿线紧急停车装置,该装置只能在故障排除后由专人调整。

第16条

胶带输送机倾角大于16°或有煤块、矸块向下滚动倾向的,沿途应设计有横向挡矸帘,输送机倾角大于等于17°且有行人的机道应设计有纵向防护网,防护网的拆装不得影响输送机的正常运行;大于等于17°的主要胶带输送机应设计有断带保护,断带保护选型可靠,保护装置安装使用不得增加“隐患”点。

第17条

胶带输送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化各项要求。

(一)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3.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5.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①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②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6.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7.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8.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9.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二)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三)胶带输送机道必须敷设消防水管,水管直径不小于50mm,每隔50m设一个消防支管或阀门,接头位置应便于人员操作。

(四)机头处备有25m长消防软管(与消防水管阀门连接配套);备有消防砂箱,砂量不少于0.2m3;配备不少于2台灭火器。

(五)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六)运输机道机架整齐、平顺、连接合格并且编号管理,机头、机尾稳固可靠且符合设计要求。

第18条

采用重锤张紧的胶带输送机,重锤工作范围必须设置防护栏,防护栏稳固、可靠,设计有重锤失效报警和保护功能。

第19条

胶带输送机所有零、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装配,配套件和外购件必须有合格证书。列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部件必须具备“安全标志准用证”。驱动装置等主要部件在出厂前必须进行试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下井使用。

第20条

地面储、装、运系统的胶带输送机设备、设施巡查地点,行人路道有充分的照明。胶带输送机露天部分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倾斜行人机道地面应防滑。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等的旋转部件周围设置防护装置。

第21条

高于底板1.5m的平台、地板等处应设置固定通道,通道为带板条的斜坡或阶梯,阶梯与水平夹角不应超过30°。在采用梯子处垂直高度达5m及以上时,从距离底板2m高度处开始设置防护罩等防护装置。

第22条

输送机设备伸进坑内或穿过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在孔口处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护栏和脚踏板,防护栏高度不低于1.5m。

第三章

阻燃胶带检测及使用管理

第23条

徐矿集团阻燃带检测站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入井阻燃胶带的检测工作。

第24条

阻燃胶带的检测内容按MT914-2008《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和MT668-2008《煤矿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标准执行。

第25条

供应部门采购的阻燃胶带,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三证齐全。

第26条

阻燃胶带检测时,同一个批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胶带,抽检一个样件。

第27条

徐州本部矿井胶带取样,由胶带供应部门在本部取样,异地公司矿井使用的阻燃胶带取样,由胶带供应部门到生产厂家按要求取样,取样时每件胶带均须截取小样,并做好标记,签字封存,由供应商随货一并发往异地矿井,以便接收单位比对验证。

第28条

胶带到达使用单位后,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在24小时之内用小样(胶带削下的角),与胶带卷对合,对胶带产品进行验证,验证记录有验证人签字,保存3年以上。如胶带与小样确认对不上,使用单位不得通过验证,并及时通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技术中心)和胶带供应部门,问题不处理该胶带不得使用。

第29条

送检的胶带样件由胶带供应部门负责进行编号管理,送检的样件只注明编号、规格和物理性能,不得带有生产厂家及使用单位。胶带供应部门做好送检胶带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

1.胶带生产厂家、商标。

2.胶带名称、规格。

3.胶带报检基数(总长、胶带盘数及每盘长度),胶带合格证号,安标证号,生产日期。

4.样带编号(样带证号)。

5.报检单位及人员。

第30条

胶带检测完后,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胶带供应部门根据胶带编号,将以上登记内容附贴在检测报告上并加盖监测站骑缝章,检测报告一式四份,胶带供应部门、领用单位、生产技术部(技术中心)各一份,监测站存档一份。

第31条

监测站对所检测的胶带各种原始记录、凭证、表格等资料必须填写清晰准确,并整理存档,其保存期不得低于五年。监测站每季度把送检情况和记录抄送生产技术部(技术中心)一份。

第32条

检测不合格的胶带需复检时,应书面申请,报经生产技术部(技术中心)同意后,对不合格项在同一条胶带上重新取双倍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判定此批次胶带不合格,不得入井使用。

第33条

对胶带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经生产技术部(技术中心)同意,在同一条胶带上重新取样,由供货单位、报检单位和监测站三家共同送上海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有资质的一级站进行检测,以此检测结果为准,一切费用由争议的责任方负责。

第34条

阻燃胶带在领用时,要按检测报告合格证所列胶带批号进行验证和领用,供货部门必须提供《安全标志准用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三证的复印件及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第35条

阻燃胶带入井前必须凭胶带生产厂家的“三证”和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到矿井阻燃胶带专管部门办理“阻燃胶带入井许可证”。

第36条

各矿井阻燃胶带专管部门在审批和签发“阻燃胶带入井许可证”时,对“三证”不全或无效的、无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办理“阻燃胶带入井许可证”。阻燃胶带专管部门要做好审批记录和证件的保管工作。

第37条

再次入井的旧阻燃胶带入井前按要求,由使用单位到阻燃胶带专管部门办理“阻燃胶带再次入井许可证”。

第38条

入井胶带必须持有“阻燃胶带入井许可证”或“阻燃胶带再次入井许可证”,许可证中填写胶带生产厂家、胶带规格、胶带“三证”和检测报告编号,井口工作人员对阻燃胶带的入井把关。入井胶带的登记和资料,保管期为该胶带报废退出运行。

第39条

阻燃胶带检测时,对不按规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责任人,按严重不履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担。

第40条

阻燃胶带入井,对不按规定要求办理或不办理“阻燃胶带入井许可证”或“阻燃胶带再次入井许可证”的责任人按严重不履职处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章

胶带输送机安装验收

第41条

安装胶带输送机的井下巷道、地面皮带廊及输送机必须有设计。

第42条

胶带输送机安装前及安装后必须对输送机巷道及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一、胶带输送机安装前由矿井分管领导组织胶带输送机专管部门、巷道施工单位、输送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安检部门等有关人员,对输送机施工巷道进行验收,输送机铺设巷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等规定,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巷道不得进行安装。

二、胶带输送机安装后必须由矿井分管领导组织胶带输送机专管部门、巷道施工单位、输送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安检部门等有关人员对输送机安装质量按《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第43条

安装胶带输送机的井下巷道、地面皮带廊及新安装的胶带输送机验收必须有记录,有验收人员签字并保留存档。

第五章

胶带输送机运行管理

第44条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的各种保护装置安装使用正确,各传感器安装位置及固定规范、可靠。防滑、防跑偏、温度保护传感器及自动洒水装置固定不得使用铁丝等捆扎。

第45条

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机处设立的人行过桥安装必须稳固、不影响过煤,人行过桥上方管路、电缆等不影响行人通过。

第46条

胶带输送机不得运输超过块度大于400mm的矸石和煤块,不得运有钢丝绳、铁丝、铁丝网、钢筋头、钢钎头等,防止损伤胶带及造成事故。处理胶带上大物件、超长件(铁丝、铁丝网、钢筋头、钢钎头等)时,必须停车处理。

第47条

溜煤眼或煤仓直接向胶带输送机吐煤,上口要加装铁篦子,篦子密度可以阻止块度大于400mm矸石和煤块等大块物料通过;煤仓落差大于15m的应安装给煤机;溜煤眼或煤仓直径较大,煤炭转载时对仓壁冲击大且有损害时应加装铁链式挡矸网帘。

第48条

胶带输送机之间直接转载时,各转载点落差大于500mm的地点必须加装导煤板(装置),导煤板安装牢固、可靠,能有效缓冲物料对输送带的冲击。

第49条

各溜煤眼或煤仓(储煤井)上口必须安装围栏、警示标牌,围栏安装牢固、可靠,高度不低于1.5m,警示标牌清晰、位置醒目。

第50条

处理更换输送机胶带机械扣接头(剁接头)时,禁止在机头驱动滚筒5米范围内进行。

第51条

输送机采用下胶带运送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经矿机电技术负责人审批。卸载点必须有防止物料进入机头、机尾的防护装置,不同物料装载间距必须明确规定。

第52条

严禁使用木棍、铁棒等物件戗、抵皮带防皮带跑偏。

第53条

胶带输送机在检修或清扫、处理滚筒和托辊时,必须停机闭锁。

第54条

强化输送机胶带硫化接头的使用管理

1.所有胶带的硫化接头必须进行编号管理,编号位置设置在胶带接头非承载面靠人行侧端,标志明显。

2.检查中新发现接头鼓泡、波浪边、脱胶、露钢丝绳、抽丝、接头伸长等,或在原有基础上扩大的,要及时汇报、分析处理,杜绝断带事故发生。

3.根据胶带运行中的变化情况(如胶带宽度、厚度、磨损量、钢丝绳锈蚀量和移位量、钢丝绳与胶带粘接情况等),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并做好记录。

4.胶带硫化接头胶浆、胶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胶浆、胶料产品。

5.胶带接头硫化时,必须严格按接头搭接工艺施工,严格按规定要求在达到的温度开始加压,硫化压力、正硫化时间必须符合要求,接头硫化结束后温度必须降至规定温度以下揭锅。

第55条

安装和拆除采区胶带输送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主滚筒压带装置”,消除靠人工拉拽胶带现象。

第56条

地面储、装、运系统使用的输送机非阻燃胶带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技术中心)审批后领用。

第57条

矿井主要运输系统胶带输送机,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第58条

及时报送胶带输送机设备采购计划,报送计划时,必须附有运输系统图以及使用地点和名称、设备在系统中位置、设备的选型及设计计算、所服务工作面的小时最大产能、溜煤眼或储煤仓等缓冲环节及容量。

第59条

矿井主要运输系统的胶带输送机滚筒、减速器、电机等关键物资,要保证储备充足,不得因缺少储备而影响生产。

第60条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消除习惯性违章操作,严格岗位责任制,加强包机责任制管理,加强设备巡查,保持设备清洁完好,确保设备运行条件良好。

第61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62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徐矿司办【2001】46号《关于下发〈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关于井下皮带运输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63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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