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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48

外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外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外来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检修、维修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施工作业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持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在安全环保部办理施工证。

第八条 在办理施工证前,安全环保部应按公司(hse/sop-aq014-2010)《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施工证,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交回施工证,若有遗失、损坏,每个施工证赔偿20元。

第九条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厂区自带材料、工具,需在二道门岗详细登记,出厂时核对放行,若有不符,禁止出厂。

第十条 车辆进入厂区要戴好防火罩,并按限速行驶,未限定行驶速度区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1.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安全环保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安全环保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建设单位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作业人员须在制定的作业区域内活动,不得乱走,严禁进入非作业的危险区域。

2.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四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由工程部相应人员进行接线,施工作业单位不得进行接线作业。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1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施工作业,零星施工作业可采取简化程序,可予以简化的程序由安全环保部审核。

第十九条 零星施工作业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施工作业:

1. 施工作业人员低于3人;

2. 施工作业时间不超过3天;

3. 施工过程不动用较大型的工程设备(如挖掘机、起重机等);

4. 施工作业地点环境危险程度较低。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05月01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2篇 外来作业安全管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承揽公司工程的外来作业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进入公司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安全注意事项及责任。

1.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外来作业的单位及其现场施工人员。

2.  管理内容

2.1. 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时,必须审查投标单位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方具有投标资格。

2.1.1. 有营业执照,拟投标的工程在其营业范围内。有深圳市认可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及特种设备制造资格证书。

2.1.2. 有安全组织体制,有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深圳市企业应配备有注册安全主任。

2.1.3. 有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各级安全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凭证操作制、安全教育制、安全检查制);

2.1.4. 所投标的项目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及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方案。

2.2. 中标单位在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2.2.1. 中标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开工前持项目合同书到环境安全处办理《外来作业安全申请书》。非深圳市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要到深圳市劳动局办理异地管理手续后方可在公司从事特种作业。

2.2.2. 公司合同执行部门是该合同实施的安全责任部门,合同执行部门项目主管是该合同项目实施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要组织承包单位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到环境安全处接受安全教育。凭环境安全处开具的安全教育证明到保卫部门办理入厂手续。

2.2.3. 公司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完成对承包单位全体现场人员有关项目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教育,并对工程的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安全管理负责。。

2.2.4.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制并书面报环境安全处。

2.3. 施工中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2.3.1. 制作《 工程作业牌》,并在开工时安放在施工现场适当醒目的位置。

2.3.2.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责任人员应佩戴标志,以便于本公司有关人员检查与联系工作。

2.3.3. 施工单位工程现场负责人应按“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工作”的要求,落实安全工作。

2.3.4. 施工单位工程现场负责人在每天上、下午作业前应具体讲解布置当天作业的安全事项,及时采取并制定安全对策。

2.3.2. 施工中需要使用临时电源时,必须按《厂区临时电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3.3. 施工中需要进行电、气焊及其他明火作业时,必须按《安全动火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4. 施工中安全注意事项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注意以下事项,本公司工程项目责任人应认真督促与检查并做好记录。

2.4.1.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带头并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及相关的劳动纪律的规定。

2.4.2. 在危险场所作业,施工单位应悬挂安全警示牌,作业人员应做好应急防护措施。

2.4.3. 作业现场要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及其他安全措施,配备合格的安全带、网等防护用品或加装护栏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4.4. 作业时现场施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工作服要统一并有别于本公司的工作服。

2.4.5. 高空作业时现场必须有施工单位的人员监护,防止人员堕落或堕物伤人。

2.4.6. 动火现场应由施工单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本公司的消防器材。

2.4.7. 电焊作业,必须采取使用二次地线,禁止采用生产设备的外壳、构架或导线金属保护管作地线使用。

2.4.8.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油漆及各种有机溶剂。工程中使用前述易燃品,要作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2.4.9. 施工中不得擅自关断各种动力。如施工需要确须切断相关动力时,需由本公司合同责任部门向公司申请批准。

2.4.10. 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废物及施工材料必须堆放并运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弃置。

2.4.11. 发生工伤或火情,应立即报告本公司环境安全处与消防值班室。

2.4.12. 不得让女工、未成年者、没有相应技术资格或有禁忌症者从事法规不允许的作业。

2.4.13. 禁止在施工现场就餐或吃零食。特殊情况须在现场就餐,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但残渣剩饭菜要统一收集到垃圾筒内,不得扔撒施工现场。

2.4.14. 每天施工结束,必须清扫整理现场。

2.5.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必须遵守本规定、政府和本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合同书的规定。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本公司职工有权建议其立即改进,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责令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没有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违章者本人及其单位负责。

3. 检查与考核

3.1. 本公司环境安全处随时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随时责令本公司项目责任部门与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

3.2. 本标准由环境安全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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