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z物业工服管理规定
物业工服管理规定1
1 、工服由仓库统一管理,凭由办公室开具的《工服领用单》发放。
2 、原则上转正的员工才予以配给工服。
3 、员工在上班期间,须穿着公司规定(所配发)的工服。
4 、穿工服时,服装需干净、整洁、挺括、无皱褶、破损、开线、掉扣等。
5 、穿工服时,纽扣需扣好,不准卷裤脚、衣袖等。
6 、不得显露个人衣物,衣袋不得多带物品(口袋不得鼓起)。
7 、每套工服使用年限为二年,二年后归员工所有。
8 、二年内工服若有损坏、丢失等,须照价赔偿(管理人员服装每套 1000 元;员工每套 600 元)。
9 、员工工作未满二年离职时,工服须折价按月扣除工资
10 、工服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丢失或损坏时需报知办公室以便重新定制。
物业工服管理规定2
为规范员工工服管理,统一着装,树立公司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本员工工服管理规定。
一、员工工服作为公司的品牌形象,由公司统一购买。
二、员工工服分为行政管理人员工服、秩序维护员工服、工程人员工服、保洁员、绿化工工服。
三、行政人事部为员工工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员工工服的采购、管理,并监督员工工服的使用、着装情况。
四、员工工服的采购按照《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五、行政服装按照个人体型、身高量身定做。
其它员工工服均采用套码方式进行采购。
六、员工服制作完毕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按原定样板、合同内容、要求等进行验收。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服装,由行政人事部联系制作单位进行修改或重新制作,并按合同内容、要求做相应的处理。
七、员工工服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八、全体员工上班时间内必须穿工服并佩戴工牌。
男员工必须穿黑色皮鞋、深色袜子,女员工穿黑色皮鞋、浅色袜子。
九、员工着装必须规范。
男员工应把衬衣束在裤内。
十、员工工服应经常洗涤、熨烫整齐,保持工服整洁。
十一、员工工服未到报废期丢失、人为损坏等,均由员工自费购买。
十二、工服的保管、发放、回收由仓库管理员具体经办。
十三、仓库保管员要定期检查仓库工服保管情况,确保工服保管完好。
十四、仓库管理员凭行政管理部出具的工服发放通知单按出仓程序办理领用手续。
十五、秩序维护员、保洁员、绿化工、工程人员离职后必须将工服退回,退回的工服必须洗净晒干。
十六、管理人员工服领用后不予退还。
自发放之日起,使用满两年,归员工所有。
否则,按时间长短扣款。
十七、具体折价扣款办法:
1、行政人员为公司服务满2年免收员工服装折旧费。
若未服务满2年则按服务月份给予扣除,服装归员工所有。
计算公式:工服总费用÷24个月×(24个月-实际服务月份)
2、维修技工为公司服务满1年免收员工服装折旧费。
若未为公司服务满1年则按服务月份给予扣除,服装退回公司。
计算公式:工服总费用÷12个月×(12个月-实际服务月份)
3、秩序维护人员免收员工服装折旧费。
但离职时须向公司缴纳50元的服装干洗费。
4、清洁绿化工免收员工服装折旧费。
但离职时须向公司缴纳30元的服装干洗费。
5、若员工离职时不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不给予退还员工服装保证金。
6、不规范着装工服每次给予扣罚2元/次,当班期间不着装工服每次给予扣罚10元/次,并要求即时离岗,更换工服。
离岗更换工服一律按请事假半天处理。
十八、工服在使用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造成服装破损或无法使用时,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换发。
十九、员工入职一个月后,须向公司缴纳员工服装保证金。
缴纳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200元/人,维修技工、秩序维护员:100元/人,保洁绿化工:50元/人
第2篇 化龙物业工服管理规定
雅园物业工服管理规定
为维护**物业管理处的整体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体现员工的精神面貌,适应工作需要,要求全体员工必须着工作服装上岗。为明确配备标准,加强工服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配备标准
1、凡在世纪博雅物业管理处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式员工每人配备工作服两套,附件若干。
2、员工制装标准分为二个档次:
1)第一档:总经理、部门经理、主管、文员及一般行政人员;
2)第二档:工程部技工及保卫部监控人员。
3、视物业管理处各部门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冬、夏装分类;制服周期为3年。
二、工服管理权限及程序
1、员工工作服装的配备制作及洗涤、管理按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1)行政办公室确定制装标准、数量及人员名单。
2)行政办公室根据标准、数量和不同岗位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质量及款式,并比较价格,制订经费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3)行政办公室选拔厂家量体裁衣,加工制作,并负责工装附件的发放、管理。
4)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员工着装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员工工服需限期洗涤,保持整洁,工服洗涤除制服外由个人负责。
3、员工应妥善保管和爱护工装,上岗一律按规定着装,下班后工装不得穿出小区外。如有丢失和非正常损坏由员工本人照价赔偿。
4、员工离职,工装必须交还行政办公室;工装主服可按服装的新旧程度折价处理:
半年以上按70%折旧;
一年以上按50%折旧;
二年以上按20%折旧。
三、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行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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