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8
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八)
第一条 办公室常驻人员轮流负责公司区域内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各自办公室的门锁钥匙及公司财物、钱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下班后及时锁门关窗,不得随意将钥匙交与他人。
第三条 公司前台负责工作时间内妥善保管公司备用钥匙,不得私自外借他人使用。办公室另外配备并妥善保管好公司所有部门的钥匙,以备急需时使用。
第四条 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锁门前必须认真检查办公区域内的门窗是否关好,电脑、空调是否关闭,保证无任何安全隐患。
第五条 公司物品运出办公区域须向办公室申请填写《出门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搬离,未经批准搬运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每周对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实施情况抽样检查;如有安全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限期相关部门整改,对严重危害公司安全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 办公室考勤规定:
1、常驻办公室人员每天须签到签退,签到有效时间为早上8:30分前;签退有效时间为下午17:00后。
2、因特殊原因未能签到或签退的人员应及时告知前台,未告知将视为旷工。
3、员工事假扣发当天工资的120%;员工病假扣发当天工资的60%;旷工按当天工资的300%扣发。
第2篇 x物业公司办公室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电话
(1)公司电话设备专为保障公司各项业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而配备,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无故损坏应赔偿;
(2)公司各部门办公区域,因公事要求申请安装电话,须由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办理,报总经理审批后,交工程部实施。
(3)公司各部门职员办公用电话,除总经理办公室电话及传真机外,其余均不具有国际、国内长途功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开启ddd、idd功能,确因公需拨打长途的,应填写长途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批后指定拨发。
(4)不准用公司电话聊天及处理私人事务。
2.传真机
为确保公司传真机畅通,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传真机挂拔市内及长途电话。公司传真机使用管理规则同长途电话管理规则。
复印、电脑、打印机
(1)复印、打字是公司文书机要岗位,工作人员应严守岗位,非指定人员不得使用;
(2)复印机保证每天上午8:15开机,下午5:30关机;
(3)使用复印机、电脑、打印机应遵守操作规程,注意爱护。
第3篇 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值班管理规定-12
为了配合公司“高尚物业,精致管理”的主题,给业主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服务,真正方便业主生活,特制定办公室值班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共同遵守。
1、每月月底由客户服务主办编制下月客服中心值班安排表,交经理确认。
2、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18:10-20:00 ,周六、日9:00-18:00。
3、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值班时间上班,中途不得擅自离岗。
2、值班人员一律着工作服上班、戴好工牌。
3、个人原因调班的处理:周一至周五因个人原因不能值班的,值班人需另找其他人代(换)班并知会客户服务主办。
4、生病或公休调班的处理:周一至周五期间,第二天的值班人员自动前调,下面的依次前调,直到生病或公休人员上班后再恢复正常。周六周日期间则由当天值班人一人值班,不需要前调,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指定人员代值。
5、值班人员按值班规定时间到岗后,到消防中心领用客户服务中心前台抽屉钥匙。
6、值班人员主要工作:接受相关咨询、记录返修问题及清洁技术家政服务(接单后需立即安排处理)、接待来访人员、处理紧急事件及突发事件,对未能及时处理事件要做好客户解释工作及事项记录工作。
7、值班人员对所接单处理的事项,需填写在值班记录本上,并标明处理的状态,未处理完成事项在第二天需知会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8、不得用办公室的电话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打电话时需长话短说,不能煲电话粥。
9、不能用办公室的电脑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更不能上色情网站,不能在电脑上删除任何非自己的文件。
10、值班人员下班时,需要关闭空调、关灯,节约用电,并把电话接转到消防控制中心。
第4篇 z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
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
(三)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四)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城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本市城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六)受理物业管理投诉、查处物业管理违法案件。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三)监督物业承接、交接工作和物业用房的使用。
(四)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管理。
(五)受理物业管理投诉。
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物业管理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环保、公安、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原有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也可以根据业主意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专营公司实行专项服务。
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职责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业主入住率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时,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实行投票表决。
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住宅计一票。
非住宅物业的投票权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有1票投票权,每超过100平方米再计1票。
第十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可以实施物业管理或专项服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时,收取相关费用。
(三)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服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提供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使用专用发票。
(二)每半年公布一次业主交费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
(三)听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有关物业管理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监督。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的,代表业主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五)及时制止违反治安、消防、环保、装饰装修等方面规定的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维护、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内部财务收支、物业维修台帐、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应通过招投标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选聘后业主委员会须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物业承接,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终止90日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续约的应续签合同。
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期满前选聘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决定采用其他的物业管理方式。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完成物业交接,并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业主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原因造成业主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放弃物业管理的,在业主大会确定新的管理方式前,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组织保洁企业实施保洁服务,并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物业的维修由受益业主自行选择维修单位,并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予以公示。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以上标准规划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多层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含本数),高层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含本数)的,也可以经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的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须在住宅物业建成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承接,并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承接协议中应对物业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物业用房面积和位置、保修期内保修责任及其他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中标或协议选聘的备案证明,并在销售物业时,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擅自处分:
(一)物业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公共绿地、道路、场地、水景、文体设施等。
(五)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物业的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原规划设计,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变房屋外立面造型。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或损坏、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在公共设备上设置障碍。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开办产生噪声的机械加工及娱乐项目等。
(七)使用燃煤炉灶或油烟无组织排放。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水费、电费、燃气费、供热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有关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二十九条 购买新建住宅物业的,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单位必须提供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所有权登记时,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三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续筹、结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低于首次缴付额30%的,经业主大会会议研究决定,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向业主续筹。
(三)房屋灭失的,将专户帐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按户设置明细帐,按单元、栋、物业管理区域核算。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受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使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具体监督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系统和监督制度以及业主查询和对帐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责任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未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未经批准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物业损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定事由,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徇私及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某公司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公司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
1. 总则
1)为使公司卫生管理工作有所遵循,建立并保持整洁的办公、经营、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公司有关卫生工作事宜。
2.环境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的优劣反映了一个集体的人员素质状况,保持环境整洁是公司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员工应相互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共同创造一个清洁、优美、舒心的工作环境。
员工负责搞好个人工作周围的环境卫生,卫生区域由负责划分办公室主任安排值日人员打扫。
2)卫生标准要求如下:
a.办公桌椅干净无污点(包括表面、背面、腿),办公用品摆放要有序,杯壶摆放整齐。
b.门、窗、玻璃、门框应按时擦洗,做到干净无浮尘。
c.墙壁应干净,墙角应无灰尘,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在墙壁上乱钉钉子、乱挂杂物。
d.室内文件框及其它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干净。下班后桌面整洁、桌椅摆放整齐。
e.地面应天天拖洗,保持干净,垃圾应倒在指定地点。
3)卫生间的卫生管理:
a.卫生间:
a)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泼乱倒、乱丢杂物。
b)不得在卫生间内放置杂物。
c)不得在卫生间内乱涂乱画。
d)使用卫生间后,及时冲水、拖地。(全员可共同监督)
e)值日人员必须保持卫生间干净整洁,做到无异味、无积水、无杂物。
b.卫生间的清扫、保洁工作,作到无积垢、无异味、干净清洁;
c.负责将垃圾送到公司内指定堆放处,并定期将其清除出公司区。
d.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清洁工作。
4)行政部门指定专人每天9:30分对公司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卫生间一天检查2次以上,相关人员应配合检查,办公室检查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开具'整改通知单'和'惩罚单'。如卫生不合标准,第一次由办公室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不见好转,直接进行通报批评。若连续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记入当月考核记录,并进行相应负激励。
5)每天各区值日人员需在9:10以前将卫生清理干净,9:30分准时工作。
6)行政部门卫生检查人员直接对公司负责,需本着认真、公正的心态检查卫生,如监督不到位,卫生不合标准,除对当天值日人员通报批评外、部门负责人及卫生检查人员同负50%的连带责任。
相关说明:
1、部门经理有权在不降低以上规定范围的前提下,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细化。
2、建立现场环境保障流程:
1.明确各部门卫生包干区域、工作人员清洁卫生值班表。
2.实行部门负责制,与公司其他制度统一纳入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奖金。
第6篇 某物业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
yj物业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办公环境,规范上班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办公成本。
2.范围适用于s项目。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各岗位应提前5分钟到岗,8:30准时开始工作;
3.2同事之间早晨见面要问好,保持和谐的工作氛围。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同事。保证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沟通顺畅;
3.3对待同事应保持微笑并使用敬语,注意各种场合的言谈举止,维护公司的形象;
3.4所有员工上班应保持精神饱满,坐立行走姿态端庄严谨。不得在办公场所嬉戏说笑打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午休时间不得趴在办公桌上睡觉。办公时间不准吃零食,手不得插在袋子里,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3.5办公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办公时间应佩带工牌,工牌应统一佩戴在左胸口袋正上方一厘米处;
3.6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电话,先说“您好”,s物业服务中心和自己的姓名;
3.7接待来物业服务中心参观、访问的客人及办事人员,要热情大方、彬彬有礼;
3.8办公用品应摆放整齐、有序;垃圾、废纸等应按规定放入废纸篓内,不得随地扔弃;
3.9、经常检点桌面、抽屉等自己的管理范围,文件、资料、备用材料等用完以后,要放回原处;3.10非办公时间,办公桌上除茶杯、名牌、电话外不允许摆放其他物品。离开办公区域或出外办事,要清理好自己的桌面,并将椅子归位;
3.11办公室内交谈须轻声细语不准大声喧哗、聊天。上班时间不允许看报刊杂志及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允许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3.12办公区内禁止吸烟、就餐,吸烟、就餐应到指定的地点;
3.13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办公设备,节约办公材料,做到物尽其用;
3.14当日值班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检查所有电脑、复印机等是否关闭,并关好门窗方能离开办公室;
3.15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每日当值班人员要做好交接班手续,避免因交接班不清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3.16办公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暂时离开时应知会同事或上级领导;
3.17参加培训及出席会议应准时,因故不能按时到达应事先向直属上级或组织者请假,否则按扣分或旷工处理。
第7篇 酒店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
酒店管理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
1、收集各酒店或各部门文件、会议记录、资料分别存放,年终整理立卷归档。
2、设立保密制度,未经总经理、总监批准任何人都不准到公司翻阅保密文件。
3、任何人借阅文件或查阅数据,须经总经理或总监批准方可,不能外借。
4、档案资料保管要注意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保证资料完整性。
5、管理公司的档案资料是历史的真实记录,要按年份排列保管,便于今后查阅。
第8篇 某物业分公司办公室电话管理规定
物业分公司办公室电话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对办公电话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3内容
3.1部门电话由部门经理负责,费用实行定额管理,超支由部门自行负担。
3.2办公电话只能用于公事,严禁私聊。确实需要打私人电话的,应做到长话短说,最长不能超过5分钟。
3.3严禁拨打声讯电话,一经发现,除双倍扣罚电话费外,还将给予警告处分。所有电话的声讯费均由部门自行负担。
4各部门电话费用定额如下表
部门电话号码金额(元)备注
行政部****** 300含总经理室以及上网费用
物业部 ****100
工程部6**** 250
保安部**** 50
以上费用均不包含座机费。分机及增加的电话另行考核。
5执行
5.1员工接听电话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5.2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比照《员工奖惩条例》中的轻微过失或严重过失处理,直至辞退。
第9篇 企业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
企业(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
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设企业文化,树立公司形象,形成团队精神,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请全体同仁自觉严格遵守:
1、建立文明、和谐、有序的办公秩序,每人各司其职。下级服从上级,上级尊重下级。不得形成小团体,不得打听他人隐私,不得传播小道消息,不得在背后议论他人;
2、三楼所有区域内严禁吸烟、喝酒。如外来人员在三楼区域抽烟,请受访者予以制止;
3、坚守岗位,不无故串岗,人离开时,将坐椅靠拢桌面;
4、办公区域内文明用语、轻声讲话,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摆放杂物;
5、接待来访和业务洽谈,请在接待室或会议室进行,外来办事人员请不要进入办公区域;
6、每日报纸、杂志必须上报架,阅读完后及时归位。每个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保洁,坚持每日自觉维护办公室环境及卫生。桌面上除放置办公所需的文具、书籍、资料等办公用品及电脑外无其他杂物。接待室和会议室哪个部门使用后由哪个部门做好保洁工作。接待室和会议室不得用作午休场所,午休期间,请不要平躺着休息。在外点菜进餐后的用具不得放在三楼区域;
7、工作时间私人电话尽量避免,确需处理时,力求简短,并避免影响他人;
8、在办公区域保持良好得体的着装、仪容、职业态度与精神风貌。体现出对事业、对公司、对自己、对同事应有的尊重;
9、下班后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要关闭办公设备、电脑、灯具和其他不用的电源。注意工作信息的保密,注意防火、防盗;
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根据需要做相应修订。凡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10篇 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3
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三)
1、员工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上午须提前十五分钟到岗,及时清洁办公环境应保持办公室整洁,不在室内放置杂物,办公桌上的物品应摆放有序;
2、办公室内严禁吸烟(接待客户除外)、食用食物;
3、办公室墙壁上不准乱贴、乱挂;
4、中午休息时,不得横卧在椅子或桌子上;
5、办公室内禁止闲聊和大声喧哗;
6、严禁用电脑玩游戏、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7、不得随地吐痰、扔垃圾,保持办公场所清洁;
8、员工不得使用公司一次性纸杯;
9、下班或因事离开办公室时,应人走灯熄,关好门窗、电脑、空调、饮水机,并将座椅贴靠办公桌面放好;
10、白天办公室正常情况下不要开灯;室内温度在15-30度时,严禁使用空调,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制冷应控制在26度以上,制热应控制在22度以下。
第11篇 物业公司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关于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给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在提倡开源节源的意识下,加强对空调地有效管理,确保空调的安全运行。
2、管理要求
2.1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空调使用责任人,对空调的使用进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对空调的使用时间、管理处空调的正确使用、避免人为损坏、以保证空调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空调遥控器应由指定责任人保管
2.2为了做到节能降耗,特作此下规定:
2.2.1空调开启的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其余时间(夜晚、阴雨天等)不得开启空调。
2.2.2夏季当室温达到34摄氏度以上方可开启空调,但空调设置温度不能低于26摄氏度。
2.2.3冬季室温低于10摄氏度时方能使用热电器或分体空调;室内温度低于5摄氏度以下方可使用柜式空调,但空调的设置温度不得高于16摄氏度,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一律按公司规定处理。
2.3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禁止在办公室同时使用电热器、空调取暖。
2.4 为确保监控室设备能良好的散热,冬季监控室禁止使用空调取暖,只能采用电热器取暖
2.5 为确保空调受非正常损坏,除空调过滤网定期清洗外,其他时候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不得让员工朋友和外来人员随意开启空调。
2.6、当负责人调离本岗位时,遥控器应进行交接。如有遗失由负责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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