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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12 热度:77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本

第1篇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本

每一个商品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把关才能放到市场进行销售,而在安全检查中也得进行把关,安全检查有哪些管理规定呢可以阅读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的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集团总部的安全检查要求,规范检查流程管理,充分发挥安全检查对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各单位。

3.基本内容

3.1安全检查的类型

3.1.1综合性检查和专业(项)性检查

综合性检查是成员企业/项目部对生产/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性的安全大检查。

专业(项)安全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问题/存在的隐患/整改的措施/设备设施/等等。

3.1.2按时间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日常)/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

3.2检查组织

3.2.1集团范围内安全检查由集团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3.2.2各成员企业/项目部安全检查由各成员企业/项目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由各成员企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3.2.3部门安全检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员工代表/兼专职安全员参加。

4.检查内容

4.1《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

4.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情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3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4.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

4.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6危险源、危险场所安全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4.7生产场所各类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

4.8现场的文明生产情况和作业环境条件。

4.9消防、用电、仓库管理、车辆安全、食品卫生等工作情况。

4.10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事故处理情况。

4.12各种安全基础档案。

4.13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

5.基本程序

5.1检查计划

5.1.1置业集团安全管理办公室每年12月底,在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计划中制订检查计划。

5.1.2成员企业/项目部在年度安全计划中制订安全检查计划。

5.1.3每次检查前应制订具体的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5.2检查流程

5.2.1每次检查前,由主管领导提出检查目的和要求。

5.2.2确定参加检查的人员。

5.2.3编制安全检查表(内容)。

5.2.4确定具体实施时间。

5.2.5检查结束后应编制书面检查报告。

5.3问题处理

5.3.1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人员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3.2检查中发现隐患应立即督促落实整改。

5.3.3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向隐患单位、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5.3.4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隐患单位应提出整改处置方案及整改前的防范措施,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由隐患单位会同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划分隐患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

5.3.5分级建立隐患档案,掌握隐患分布情况,一般隐患由隐患单位及各成员企业/项目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重大隐患同时列入置业集团安全管理办公室监管范围。

5.3.6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5.3.7隐患整改完毕,应通知负责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5.4档案建立

5.4.1每次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5.4.2违章处罚、隐患整改等相关情况应存入安全检查档案。

5.4.3安全检查档案应分级建立,专人管理。

5.5分析检讨

5.5.1每次检查结束后,组织检查的单位要组织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分析和总结。

5.5.2组织单位应提供深入、完整的检查报告,分析并检讨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以适当形式上报公司领导,下发相关成员企业。

5.5.3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完整的整改报告,上报检查组织单位。

6.考核与奖惩

6.1安全检查作为安全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逐级进行考核。

6.2安全检查结果作为上级考核下级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一年内被上级单位下达两次以上重大隐患整改通知或对隐患整改率达不到___%的单位,年度安全考核不得评优。

6.3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积极进行整改,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6.4在安全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多次排查出事故隐患或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挽回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干部、员工,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复执行。

7.附则

7.1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7.2各成员企业/项目部根据行业特点,在本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细则。

7.3本制度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某公司员工餐厅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严管理、突重点、全面做好节后复工安全大检查

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更好地服务现场、引导工班,增强节后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加快施工现场复工进度,确保中铁•琉森水岸一标段节后复工复产期间安全形势稳定,提高机械设备运行安全性,2023年2月28日,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全体成员开展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大检查。

全面检查,确保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部位记录统计并留存影像资料,督促劳务人员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应当对现场各类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做好维修、保养和试运行工作,确保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是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审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落实等;

三是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工地钢筋加工场地、材料堆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凡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

四是加强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应当对现场配电箱内各配件以及配电线路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或失灵的要及时更换,并对临边防护、临时建筑、防护棚、围墙等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施工工地安全隐患。

节后全面安全大检查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为确保现场快速展开施工提供了有利保障。

第3篇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措施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措施

一、公司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公司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即:公司级检查、项目部级检查、班组自查。

1、公司级检查

(1)公司工程管理部在每月5初召开例会,对上月检查工程施工现场的情况集中进行汇报式检查;

(2)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经常性的巡检。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安全措施在工程施工现场是否落实,特殊工种人员的证件是否有效,是否进行了教育、培训,施工机具、设备、仪器、仪表是否进行了检测等;

(3)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安全、机具设备的使用安全、劳动保护用具、用品配备及正确使用,工人工资的准时发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项目部级检查

(1)项目部对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要列入项目部工作的首位。要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人员的配备,特殊工种证书的有效性,施工机具、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安全性,以及工程施工现场人员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及用品、用具的可靠性要进行经常性检查,杜绝'以包代管'的违章行为;

(2)项目部对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和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规范性、符合性、操作性的专业性检查,以杜绝制度、措施、方案与现场实施存在两张皮的现象;

(3)项目部要自查发放工人工资的情况,使国家有关不准拖欠工人工资的政策落实到实处;

(4)针对节假日前后施工人员思想容易松懈、安全隐患容易发生的特点,项目部要以送温暖形式进行检查,提醒施工人员,越是节日越不能放松警惕、麻痹大意。必要时,安排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节假日值班。

3、班组自查

(1)班组的检查主要以自查、互查、工作交接检查为主。首先要查班前教育的情况。包括:进场后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机具设备、仪器仪表的正确使用与维护保养等,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工程施工中,兼职安全员要随时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汇报,甚至下令停工。班组长要记好施工日志,重点记录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状态、作业周围的环境情况和机具、设备使用情况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预防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3)工程施工中不但要把质量工作交接清楚,更要把安全状况、周围环境交接明白,并做好交接记录。

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的整改

对查处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或事故、事件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公司工程管理部要限期进行整改,制定整改计划、定专人负责,并由责任人跟踪验证。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和保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三、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的记录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均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记录,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汇总、分析,以便制定预防、纠正、整改措施和方案,杜绝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事故、事件隐患。

第4篇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股份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建档监控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科室、各基层队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各基层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基层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对本辖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隐患整改责任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整改责任;隐患整改督办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督促检查责任;隐患整改复查人负责对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安全检查包括:

(一)月、旬、日检查;

(二)季节性检查;

(三)节假日期间检查

第八条  公司月检查,作业队旬检查,班组、岗位日检查。

(一)公司月度检查依据安全管理标准化标准,制定作业队《安全检查表》(附表1),并依据《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二)各基层队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依据班组《安全检查表》(附表1),每旬组织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对驻地设施、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和职工作业等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班组长每班要对本班管辖的区域、机械设备、作业环境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职工依据设备点检表每日作业前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责任区域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四)公司生产业务科巡查员(值班主任)对现场安全生产作业情况进行巡查,每班巡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基层队专职安全员每周要对本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基层队班组长每班要对本班职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安全监督科三班安全监督员对各级人员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五)业务科巡查员(值班主任)、基层队队领导、基层队专职安全检查员、基层队班组长将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在《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表2)中如实记录。

(六)基层队队领导、基层队专职安全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各基层队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措施》中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或人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附表3),限期整改。

(七)职工、班组长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后,由基层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复查人和整改期限。

第九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春季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夏秋季防台、防汛、秋冬季防风暴潮,冬季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设备工程科、相关基层队要定期组织进行电气设备检修清扫、大型设备防风工作。

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基层队要组织对元旦、春节、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适时对危险货物作业、危险源检测监控、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落实与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及健康监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现场用火及消防系统、道路安全设施及标志标识、应急救援、防风、防台、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监管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是指各级组织及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按上级要求组织的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须制定检查安排,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重点内容及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须规范填写《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组需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附表3),限期整改。

被查单位须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在整改期限内向检查组提交《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附表4),检查组接《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表5)相关科室、基层队负责人要对本科室、本队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的整改项目,整改单位须于限期5日前向检查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按检查组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需纳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维修计划的隐患整改项目,设备工程科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方案,须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安全监督科对整改过程参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基层队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须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完成时限,并认真组织整改。需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填报《事故隐患整改申请表》(附表6),报请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须制订实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由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并确定督办人及责任人,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整改责任部门或单位向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安委会办公室接《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和各基层队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设备、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成后,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3-5人)进行整改效果评价,并填写《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表》(附表7)。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确保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须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及时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附表10)。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作业队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各基层队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本队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电子版)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包项目,出租场所、设备时,须与承包、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对承包、承租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附表8)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基层队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包括:

(一)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三)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

(四)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五)违章处罚通知书

(六)事故隐患整改申请表

(七)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

(八)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

(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十)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表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举报、奖励、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委会办公室举报。举报可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

受理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立即组织核实,对属实的事故隐患按本细则第二章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200元-2000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人员,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附表9),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的部门、单位免发一个年度的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因未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加重一档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免发半个年度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纳入月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特殊情况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除外),分别处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改变设备、车辆功能,扩大设备、车辆使用范围,使用报废设备、车辆和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

(五)不履行职业健康告知义务、不组织或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备、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存在缺陷不及时整改、特殊防护用品不按规定配发或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负有安全检查职责的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检查的;

(十一)拒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事故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

(二)事故隐患应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三)事故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措施并实施的;

(四)被举报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严格执行电调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未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

(六)恐吓或以暴力威胁检查人员的;

(七)一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公司在季度安全奖中扣除;对个人的经济处罚依照《经济奖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要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违章处罚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27日公司发布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实施细则》(流机公司[2010]第91号)同时废止。

第5篇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标准规范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安全生产检查周期、安全检查要求和形式以及考核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各科室、各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检查。

2 引用文件

2.1 钢政办发【2002】102号 武钢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3 术语

4 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下必保上”和“边查边改”的原则。坚持周期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4.1 安环科负责组织季度安全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压力容器、车辆交通的安全检查及现场管理工作的检查。

4.2 生产科负责能源介质和铁路道口、冬季“五防”及雨季防汛的安全检查。

4.3 技改工程科负责外委工程的安全检查。

4.4 设备供应科负责各类设备和构筑物的安全检查。

4.5 武保科负责消防和危化物品的安全检查。

4.6 组织人事科负责劳动纪律的检查、干部挂钩班组的检查。

4.7 工会负责班组建设及劳动保护的安全检查。

4.8 团委负责“青安岗”活动的检查。

4.9 其他部门按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4.10 车间、作业区域级专业职能组,按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要求,每周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安全生产检查周期

5.1.1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5.1.1.1 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一次,对矿各单位和各专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5.1.1.2 矿级安全生产检查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安环科)组织安环科、生产科、技术计划科、技改工程科、设备供应科、武保科、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纪监室、工会、团委组织的联合检查组负责,每季度一次对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各车间(作业区域)、大班、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5.1.1.3 车间(作业区域)级安全生产检查由车间(作业区域)主要领导带队,每月一次对本单位各大班、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5.1.1.4 大班级安全生产检查由大班长带队,组织相关人员每旬一次对本大班、班组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和生产、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5.1.2 专业安全检查矿级各专业管理部门按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要求,每月开展二次安全专项检查。

5.1.3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5.1.3.1 安环科安全监督岗每日必须对基层单位抽查;设备供应科、武保科、技改工程、组织人事科每周至少抽查一次,其他专业部门每半月至少抽查一次。

5.1.3.2 各作业区域级单位及专业职能组每周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生产现场、设备设施抽查三次。

5.1.3.3 班组在班前、班中、班后以及整个生产过程中都要进行日常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应及时登入安全活动综合记录本,并立即设法整改;无力整改的,要迅速上报,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

5.2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及要求

5.2.1 矿级安全生产检查

5.2.1.1 矿级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参照公司安全检查标准,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进行制定。

5.2.1.2 矿级安全生产检查以安全管理、设备管理、消防管理三个专业管理组为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每个大班及以上单位100%检查

5.2.1.3 矿级安全生产检查分三片。第一片为采矿车间;第二片为选矿作业区域、球团作业区域、机动作业区域、交运作业区;第三片为矿属其他单位。

5.2.1.4 矿级安全生产检查完毕后,要对被检查单位安全管理、设备管理、消防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同时,每片根据各专业管理部门日常和季度检查结果,综合评出好的和差的大班或单位各一个。将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在全矿通报,其结果纳入矿绩效考核。

5.2.2 专业安全检查

5.2.2.1 矿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安全检查以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内容和标准。检查起止时间及参检人员由各专业管理部门合理安排。

5.2.2.2 各专业管理部门及各车间、作业区域专业管理职能人员查出的个人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台帐。个人违规按有关规定进行曝光、考核;事故隐患按照《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标准》执行。

5.2.3 车间(作业区域)级安全生产检查

5.2.3.1 车间(作业区域)级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参照矿级安全检查标准,结合本车间(作业区域)具体实际进行制定。

5.2.3.2 车间(作业区域)级安全生产检查完毕后,要对被检查大班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并结合日常检查结果,综合评出好的和差的大班各一个。将检查情况在全车间(作业区域)通报,其结果纳入车间(作业区域)绩效考核。同时,对查出的个人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台帐。个人违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考试、曝光、考核;事故隐患按照《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标准》执行。

5.3 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严、细、实”作风,参检人员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主管理技术人员参加,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6 检查与考核

6.1 考核

6.1.1 矿级安全生产检查评出好的单位嘉奖2000~3000元,大班领导们各嘉奖500元;差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扣除领导们各500元,扣单位绩效工资2000~3000元,主要管理人员(大班领导、科室长、书记、安全员)到矿安环科办学习班一天,连续二次为差的单位,大班长免职。

6.1.2 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查出的隐患的考核按《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标准》执行;矿级安全生产检查查出的隐患扣责任单位300~1000元/项,扣责任单位领导200元~500元/项。

6.1.3 对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考核

6.1.3.1 未制定详细安全生产检查表的单位(专业管理部门),扣单位责任领导200元;

6.1.3.2 未在规定周期内进行安全检查的单位、部门,扣责任领导300元/次;

6.1.3.3 被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查出不合格的单位、部门,扣责任单位、部门2000元,扣责任单位领导500元。

7 附录和记录表式

7.1 本铁矿安全管理检查评分标准

7.2 日常安全巡查记录本

第6篇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及早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运行以及工程建设的安全检查工作,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参照本规定。

3. 组织与职责

3.1 检查组织

3.1.1 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安全检查监督与管理,工会负责公司安全检查的监察。

3.2 人员职责

3.2.1岗员、班组长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2.熟练掌握岗位工艺流程、各设备设施性能。

3.正确佩戴使用与岗位有关劳保用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4.负责每班前、中、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结果负责。

5.对检查隐患负责提出整改建议,跟进处理,负责整改过程防范措施的落实并监护。

3.2.2 其他检查人员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管理规定。

2.了解被检查岗位(部门)有关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3.对检查结果负责,对发现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填写检查记录表。

4.对重大安全隐患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整改方案。

5.跟进隐患整改,整改完毕后负责复查。

4. 检查内容

4.1查领导

4.1.1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把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

4.1.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下发文件部门领导是否重视,并组织、指导相关人员学习。

4.1.4 督促员工认真执行公司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4.1.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4.1.6对安全生产上有功人员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上失误(未造成事故)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4.1.7定期对各生产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4.1.8对公司领导布置任务、检查发现隐患是否跟进整改落实。

4.1.9对员工安全思想隐患的发现、纠正能力等。

4.1.10 是否定期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进行安全考核。

4.2查思想

4.2.1员工是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每做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相应的防范意识)。

4.2.2员工对领导交办任务是否认真对待,对职责工作是否有较强的责任心。

4.2.3对他人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4.2.4员工对自身的失误行为是否认真对待,对公司的批评是否虚心接受并改正。

4.3查文件

4.3.1公司下发(颁布)的与部门相关文件(规章制度),部门是否收集齐全、归档。

4.3.2公司规定需制定的文件,部门是否按时健立、按质完成。

4.3.3与班组相关文件是否及时派送到各班组,并传达至每位员工。

4.3.4部门是否制定、完善各项部门管理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卫生制度等)。

4.3.5各相关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3.6重大危险源是否制定详尽、适用防范措施和紧急应对预案。

4.3.7是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职责、权限范围等。

4.4查记录

4.4.1日常工作、安全检查、消防设施检查的记录是否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表达是否清楚。

4.4.2交接班时,记录是否齐全,交接人是否签名确认。

4.4.3所有记录是否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每份检查记录相关人员是否签名确认。

4.4.4部门、班组安全会议是否连续,记录是否齐全等。

4.4.5部门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计划进行,内容是否完整,记录是否齐全等。

4.4.6对新入、转岗、在职员工是否按要求进行二、三级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是否全面,培训记录是否齐全,培训结束后是否及时进行考核等。

4.4.7消防、抢险演习记录是否齐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是否齐全等。

4.5查现场

4.5.1现场操作人员精神面貌是否良好,精神是否集中等(不带情绪上岗)。

4.5.2现场操作人员对岗位或与岗位相关工作程序、管理规定是否了解、掌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标准操作。

4.5.3现场操作人员对与岗位相关各类应急事故的判断和处理能力。

4.5.4现场照明、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操作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消防器具的使用。

4.5.5现场各设备设施及其安全装置、操作规程、安全标志等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4.5.6现场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有无跑、漏、滴等异常现象,专人负责设备的保养。

4.5.7现场定检设备设施是否悬挂检查一览表,并定时检查,按时送检。

4.5.8现场是否配备齐全劳保用品,操作人员能否正确佩戴、使用。

4.5.9现场有无违章现象(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用水、用电等)。

4.5.10现场电线路、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完好,防抢、防盗措施是否到位。

4.5.11作业现场是否有作业方案及应急预案,有无专人监护,各项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效,作业人员对所属工作是否充分掌握等。

4.5.12交叉作业现场,是否与对方协商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宜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业过程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6查事故

4.6.1事故发生后是否按《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4.6.2本部发生事故后部门领导是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调查分析。

4.6.3对事故的处理是否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4.6.4对其他部门事故是否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借鉴、吸取教训,同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6.5对潜在事故隐患的认识。

4.7查隐患

4.7.1日常或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是否及时下发整改或联系单,并跟进处理。

4.7.2隐患台帐记录是否详细,每项隐患是否跟进、落实整改。

4.7.3重点部位、危险源点是否在监控范围内。

4.8其他检查,包括文本和电子档案及其归档情况、卫生环境、饭堂等的检查。

5. 检查方法

安全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看、听、访谈、测量和试验等。

5.1 “看”主要是查看资料、记录、现场安全标志以及生产现场各类设备设施的防护情况、作业人员是否有违章行为、查看仪表和机器是否正常运行等。

5.2 “听”主要是听有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对安全生产情况的介绍和汇报,听取员工对工作或生活的意见、建议、需求等。

5.3 “访谈”主要是检查人员随机指定相关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文件等进行询问,听取他们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映,了解他们对有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的熟练程度等。

5.4 “测量”主要是用仪器、仪表及其它测量工具等实地进行测量。如用万能表测量牺牲阳极的电位值、测量电气设备接地电阻等。

5.5 “试验”主要指对各种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和灵敏度进行检查等。如开启压缩机试验是否正常,对紧急切断阀进行试验等。

【注:对于能进行试验、测试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一定要按要求进行试验、测量,以了解真实情况。】

6. 检查形式

检查形式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专业检查。

6.1 日常检查

序号

检查人员及内容

检查周期

1

生产运行一线员工必须按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进行认真巡回检查。

每 班

2

各部门班组长对班组岗员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

每 周

3

生产、运行及工程部门领导对班组长(岗员)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抽查)。

每 月

4

安全管理部对工程、生产、运行部门安全工作的检(抽)查。

每 月

5

安全管理部,生产及运行部门领导对部门夜班岗位安全工作的检查。

每 月

6

安全管理部组织各管网分公司(气库站)之间相互进行安全工作检查。

每半年

7

主管部门副总经理或联合相关部门对主管的部门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每 季

6.2 定期检查

6.2.1 季节性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建(构)筑物倒塌为重点。

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署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盗、防燃气中毒、防冻为重点。

6.2.2 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检查

1.每年节前各管网部门、气库站以及网点认真对各场站消防设备设施,生产及运行场所或环境的生产、防火、防盗、卫生、用电用水等的安全检查;所有管道单位用户的安全检查;管网运行设施及其附件的安全检查;所有瓶组站的安全检查。

2.节假日前工程技术部组织对各施工单位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齐全及完好情况、劳动保护用品齐全及完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员是否监督到位、是否文明、按标准规范施工、各项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特种工种人员操作证书等的检查。

3.节假日前行政部负责对总公司综合楼防雷、防静电,各部门办公室以及卫生间用电情况,各消防设备设施的齐全、完整、有效等情况的安全检查。

6.3 不定期检查

1.公司领导、安全管理部、工会对公司各部门安全工作的不定期抽查。

2.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形势及上级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各部门安全工作的不定期抽查。

3.设备装置试运行,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检修、维修保养等的检查。

6.4 专业检查

1.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某一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如用电、档案管理、新材料设备使用等的专项检查)

2.公司邀请外界具有某一专业特长人士对我司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如公安消防机构对我司消防设备设备的安全检查)

3.资质单位对公司特种设备设施的针对性检查、检修。(如压力容器检测、防雷检测等)

第7篇 江河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 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 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 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 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 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 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 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8篇 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作为安全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方法,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深入到基层、班组一线调查、了解及掌握职工思想和工作动态的最普遍的途径。它在安全管理中体现对相关规定、制度、规程落实的监督;对设备运行工况的巡检;对具体生产中人员举止行为的规范;对现场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信息反馈。由于检查有其“两面性”的特点,即既要在检查中肯定安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又要在检查中查出不足和漏洞,处理违章甚至是失职等行为,提出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因此,只有在检查中把握得当,才能发挥其本来的作用。下面结合笔者几年来参与的各种检查工作,谈一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1 安全检查使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

除了每年要组织进行“春、冬”查之外,在全局范围内每年平均要开展3~4次安全检查和相关的整顿活动,因此安全管理中的很大一部分工作都体现在具体的安全检查工作中。我局十分注重各项安全检查工作,每一次检查都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由领导带队,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对全局进行检查。从2000年起规定各种检查要制定出《检查细则或评分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形式主义。另外,在近几年的安全检查工作中倡导和贯彻“检查为副、指导帮助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同班组职工的交流和沟通。通过每一次的检查,及时调查、了解有关规程、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基层对安全 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信息的反馈,及时对有关管理工作进行针对性的改进、修订、补充和完善,制订出的整改计划,分轻重缓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使安全工作基础不断夯实、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检查工作得到职工的肯定和认可,职工们对待检查的态度由原来的回避、应付转变为欢迎和要求,这是一个“质”的变化,检查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我局安全局面始终在有效的监督、检查、教育和指导的氛围中保持稳定,有关规定、规程、制度得以贯彻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也因“检查”日趋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2 我局安全检查工作仍存在需改进完善的问题

(1) 目前,存在一种“安全检查”就是安监科一家事情的倾向,有关检查的组织、安排、实施、总结及问题的整改落实都基本上是安监科一个部门完成,这就无疑给有关检查工作的深入程度、针对性、正确性产生影响,《检查细则》和《整改计划》由于是安监科一家所制订,虽制订完后也由相关科室过目,但缺少系统的考虑和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片面性,甚至是不准确性。

(2) 检查组成员的组成由于受种种原因的制 约,不能全部保证业务素质过硬、专业技术强的人员参加,因此存在在具体检 查工作中“照本宣科”,存在非专业的人员检查专业工作的问题,查不出存在的真正的问题,看不到问题的实质,提不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检查工作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近1,2年来感觉到专业检查相对较少,是实际存在的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3)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的整改,相关科室虽配合协调落实,但由于存在上述几方面的原因仍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指导,整改的真正落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3 安全检查工作应改进的几方面

(1) 安全检查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由安监部门组织和牵头,在确定重点和主题的前提下,会同相关职能科室认真结合安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检查细则》或《评分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有针对性。

(2) 保证检查组人员符合有关检查工作的技术水平,由相关专业的人员对口检查,这样才能通过检查查出问题,保证检查工作的有效性。

(3) 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由各专业口汇总、整理、制订整改计划是较切合实际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改措施的可行、有效,安监部门对整改工作的落实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保证整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第9篇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检查的涵义、原则、分类、内容以及安全检查表的制定和使用、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安全检查的问题整改、安全检查专业人员的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术语和定义

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检修、施工作业等场所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检查,以及相关基础工作的检查,其目的是查出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行为)和管理漏洞,然后组织整改,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不断改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检查是企业经常性的安全工作之一。

4 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公司级安全检查,并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 各装置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本装置安全检查责任,有权对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与安全环保部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

4.3 安全检查人员的职责

a)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深入生产、检修、施工等作业场所进行巡回检查,制止违章行为,检查监督整改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对票证的执行情况及现场消防、安全防护设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b)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事故现场协助调查了解、处理发生的有关生产、设备、交通等方面的事故;

c)安全检查人员要积极参与各项安全主题活动的落实及检查验收工作;

d)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向安全环保部通报或报告;

e)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参与组织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安全检查的原则

安全检查应从人、物、环境、管理四因素入手,采取边检查、边整改,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5.2 安全检查的分类

5.2.1 经常性安全检查是落实公司全方位巡回检查制的重要形式,各级安全组织和人员要以现场为中心,狠抓日常可能发生事故的人、机、环境等主要因素,使安全工作从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5.2.2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公司组织的对下属各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全方位的,检查的内容是综合性的。检查可以采取自查自改或上级统一组织集中检查的方式。

5.2.3 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一项危险性大的作业活动和某一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清隐患和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危险性,提出预防和整改建议,督促消除和解决,保证安全生产。检查以安全人员为主,吸收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参加。

5.2.4 节假日安全检查是对节前及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等项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一般由安委会组织检查。

5.2.5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换季前的预防性检查,检查以安全环保部为主。

a)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建构筑物倒塌等为重点;

b)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风防汛为重点;

c)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d)冬季安全检查以八防(防滑、防冻凝、防交通事故、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窒息、防高空坠落)为重点。

5.3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5.3.1 查制度:即检查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是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

5.3.2 查设备:即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备,并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5.3.3 查安全知识:即检查职工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5.3.4 查纪律:即检查职工是否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 查事故隐患:即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已查出的各类问题是否落实了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5.3.6 查防火、防爆,检查内容包括:

5.3.6.1国家现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5.3.6.2 各级领导、技术人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消防知识、技能等。

5.3.6.3 火源管理。

5.3.6.4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含消防设施操作法)。

5.3.6.5 安全消防装置、生产工艺防火防爆措施。

5.3.6.6 生产工艺过程本身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其安全保护措施等。

5.3.6.7 设备、电气、仪表、给排水和其它辅助设施的防火防爆管理。

5.3.6.8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防爆、泄压面积、放空及防雷等。

5.3.6.9 易燃易爆危险品储运及装卸的防火管理。

5.3.6.10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完好情况。

5.3.7 查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是否符合标准;

5.3.8 其他事项:其它安全基础工作以及涉及现场的其它安全问题。

5.4 安全检查表的制定与使用

5.4.1 安全检查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检查表可以根据检查内容的不同,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5.5 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5.5.1 安全检查要坚决杜绝盲目检查,安全检查原则上必须要有组织、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方案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有记录、有整改落实、有复查,有信息反馈。

5.5.2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5.5.3 装置级安全检查,由装置经理组织装置工艺、运行、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5.5.4 班组长和操作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制度。

5.6 安全检查的问题整改

5.6.1 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应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处理,要逐项进行分析研究,利用有效途径落实整改。

5.7 安全检查专业人员的权利

a)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处罚他人和组织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b)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c)安全检查专业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等;

d)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在出现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有权要求受检单位停止作业、排除险情;

e)安全检查专业人员对检查出的各类不安全因素(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10篇 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1.0目的

使全体员工正确使用消防设备,掌握报警方法,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掌握安检要点。确保客人和全体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0适用范围

所有消防安全均按本程序进行管理.

3.0 职责

3.1主管负责消防安全,制定年度消防安全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2保安队员负责组织灭火扑救。

4.0程序要点

4.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法规。将防火及安全工作纳入经 营、行政管理计划,作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并定期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4.1.2 本单位和外单位在酒店内因施工需动火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动火当天到 工程安保办公室填表申请,经审批同意,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施工。

4.1.3 配电房、电话总机及微机房不得明火作业,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与本机房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严禁入内。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的地点,定期检查,室内清洁,走道畅通,定期检查维修设备。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值班人员班前与班中禁止饮酒,应勤听、勤看、勤检查,确保安全

4.1.4 锅炉房,空调机房和通道要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消防器材应灵敏有效,机器所须的各种油类等易燃物品,要指定地点存放,经常检修设备,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带故障运行。

4.1.5 所有会议室在会议期间不得插门,保证出入口畅通,客人自配电器使用时,要上报工程部,会议后要认真检查(如烟头),消除隐患,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4.1.6 客房服务员要熟悉住店客人情况,勤闻、勤看、勤检查。并注意醉酒、吸烟的客人,有情况及时上报,客人在房内使用未经酒店允许的电器设备(如电炉等)或堆放易燃物品时,要及时劝阻,并向安全部报告。客人离开后,要认真检查房内有无隐患,如发现火情,要及时向总机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按指令疏导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作到逐房检查,防止遗漏,并注意保护客人财产安全。

4.1.7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要分类储放,库房留出主通道1-1.5米,货物与墙、灯、房顶之间保持50公分距离,仓库内的照明灯限60瓦以下的白炽灯,不准使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使用磺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电钟、交流电收音机、电视机、电茶壶等电器设备,仓库内保持通风,各类物品要标明性能名称,油库内不准设置维修场所。总电源开关要设在门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护。

4.1.8ktv及桑拿的每个开关要有明显标志,对电视机、音响系统、灯光实行管理,经常检查电器插头是否完好,营业期间,出口的门不得上锁,保持畅通。

4.1.9 厨房餐厅使用液化气炉、酒精炉、卡斯炉、保温点心车,自助餐炉必须注意防火安全,按操作规程使用。

4.1.10酒店安全通道保持畅通,无堆放杂物,安全出口指示正确清楚。

4.1.11每个员工每天对本岗位、本地段进行一次火情安全检查,排除本身能够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上报本身不能够解决的火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4.1.12 每月由酒店主持对各部门消防安全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4.2相关表格

4.2.1《安全检查记录表》

4.2.2《整改通知书》

第11篇 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置、设备、设施投用前的安全检查管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范》(q/sy1245-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所有新、改、扩建、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事故后恢复开车等项目投用前安全检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投用前安全检查(pssr):是指在工艺设备投用前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检查确认,并将所有必改项整改完成,批准投用的过程。

(二)必改项:是指投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可导致项目不能投用或投用时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项目。

(三)待改项:是指投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会影响投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可在投用后进行限期整改的隐患项目。

(四)人机工程:是指使工作人员与设备、作业工具安全而有效地结合,环境更适合于人员作业,人机界面达到最优匹配的系统工程。

(五)一级操作变动:是指新建或经过重大技术改造后主要生产装置的开工、主要生产装置大检修的开停工、涉及多套或全厂公用工程开停工和重要运行方案调整等重大操作过程。

(六)二级操作变动:是指辅助生产装置的开、停工,主要生产装置大机组等重点设备的开、停和切换,重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投用,关键控制仪表、电气设备维修等重要操作过程。

(七)三级操作变动:是指生产装置内主要工艺设备的开、停和切换,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或设备的投用,主要控制仪表、电气设备维修等重点操作过程。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和企业的生产运行部门是投用前安全检查的牵头管理部门,对投用前安全检查过程实施监督。

第七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 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限上及被列入国家或中国石油集团(股份)公司重点控制的新、改、扩建项目,由企业组织做好投用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后,于投用前30天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交投用申请,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组织投用前检查验收,或由其委托所归口管理的企业组织检查验收,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督察指导。

第十条 限下及企业重点控制的新、改、扩建项目,由分厂组织做好投用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后,于投用前15天向企业提交投用申请,企业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联合实施投用前检查验收,并由企业各部门分专业负责跟踪待改项目的整改。

第十一条 限下小型及厂控重点新、改、扩建项目、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以及事故后恢复开车(限于一、二级操作变动)等项目,由属地单位组织做好投用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后,于投用前7天向所在分厂提交投用申请,分厂组织投用前检查验收,企业各相关部门实施督察指导。

第十二条 限于三级操作变动的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以及事故后恢复开车等项目,由属地车间向分厂提出投用申请后,属地单位组织投用前检查验收,分厂各相关部门实施督察指导。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是各炼化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事故后恢复等项目投用的先决条件。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企业、分厂及属地单位等,均应成立相应的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按照事先编制好的检查清单进行投用前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进度安排,投用前安全检查可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

第十六条 投用前的工艺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艺设备符合设计规范和安装标准。

(二)所有保证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文件准备就绪。

(三)相关操作与维护人员得到足够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所有工艺危害分析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落实和合理解决。

(五)所有工艺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已得到满足,所有必改项已整改完毕并通过确认。

第二节 成立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需提前组建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同时,根据项目的管理级别,分别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或企业、分厂、属地单位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指定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由组长选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由生产、技术、设备、安全、消防、环保、检维修、人力资源、操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还可包括施工、设计、监理人员,以及具有特定知识和经验的外部专家。

第十九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相关人员职责:

(一)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指定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为项目投用前安全检查的实施提供足够的资源;与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审议并确认所有必改项已完成整改,批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投用。

(二)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组建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制定和实施计划;组织召开计划会、审议会,对检查清单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安排组员的任务与进度;组织实施投用前安全检查,并对检查质量负责;与组员共同确认所有必改项和待改项,落实解决方案,跟踪所有必改项的完成情况;必要时向上级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支持。

(三)投用前安全检查成员。参加投用前安全检查计划会和审议会;参与制定检查清单,并对照检查清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跟踪必改项和待改项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向检查小组组长申请支持。

第三节 检查前准备

第二十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应针对被检查项目的性质、工艺设备的特点等确认完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停工检维修没有变更的项目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见附录a;新、改、扩建和变更项目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见附录b。

第二十一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应召集所有组员召开投用前安全检查计划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介绍整个项目概况。

(二)安排完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内容。

(三)组员任务分工。

(四)明确进度计划。

(五)确认其他相关方的资源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组长组织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完善后的审查与确认。

第二十三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应经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按级别批准、实施,以单位文件形式进行管理并分发至各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四节 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员按照任务分工,依据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对项目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填入“投用前安全检查问题汇总表”(见附录c)。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组长应召集所有组员召开审议会,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和梳理:

(一)各小组组员汇报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审议并将其确定为必改项、待改项,形成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见附录d),确认整改项、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二)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的投用前安全检查,在项目整体投用前安全检查审议会上,应整理、回顾和确认历次投用前安全检查结果,编制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节 批准投用与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将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交给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负责人审查并批准投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批准投用后,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应继续组织小组成员跟踪投用前安全检查待改项,并检查其整改结果,直至完成。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针对待改项提出整改要求,进行跟踪验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涉及变更的整改项,应将相关图纸、设计文件、资料等进行更新并归档。待改项整改完成后,应形成书面记录,与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一并归档。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投料试车条件》(油化字[2006]185号)同时废止。

第12篇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 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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