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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09 热度:90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1.动火管理的范围

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3打磨、喷沙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2.动火的审批

2.1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钱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2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2.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3.1动火前应整体考虑,如有威胁到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3.2动火前应备好灭火器材。

3.3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3.3动火现场5m之内应达到无易燃物,动火器具设施应摆放规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够迅速撤离。

3.4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3.5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佩戴安全带。

3.6动火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动火。

3.7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3.8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3.9动火结束,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3.10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指定代理人。

第2篇 动火焊接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焊接作业审批程序和动火焊接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涉及的动火焊接作业。

2  引用文件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

3  定义

3.1  动火焊接作业:是指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包括焊接、切割、喷灯烧焊、熬沥青等明火作业;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2  固定动火点:是指正常生产需动火的工房,如机修工房等。

3.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是指生产、使用、贮存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毒品的工(库)房。

4  管理要求

4.1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动火焊接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手续,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  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4.2.1  在公司内从事以下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员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部门和分公司人员到现场检查审批。

a) 在易燃易爆场所周围50米以内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b) 在有毒、有窒息可能的场所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c) 对输送接触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管道设施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4.2.2  4.2.1条规定以外的非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的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员现场审批。

4.3  对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的管理要求

4.3.1  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由公司安全部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4.3.2  在固定动火焊接地点从事动火焊接作业,不需办理动火焊接许可证。

4.4  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程序

4.4.1  办理许可证前,分公司技安人员应先到动火焊接作业的现场检查,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并由需动火焊接作业的工序、班组配合维修分厂实施焊接(动火)作业。

4.4.2  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人员填写动火焊接许可证,由公司安全部门人员到现场检查审批。

4.5  审批动火焊接许可证的要求

4.5.1  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认真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禁不检查就签证的失职行为。

4.5.2 许可证上必须详细填写动火焊接的地点、部位、动火焊接时间、动火焊接类型(点焊、气焊、熬沥青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填表人的姓名,并做到“一物一证”,“一处一证”。

4.5.3  动火焊接前公司需动火工序、班组应落实现场处理负责人,维修组落实监护人,公司技安人员应向其交待清楚,并让监护人、现场处理负责人在许可证上签字。

4.5.4  能够拆卸下来的设备、附件,应拆卸后拿到固定动火焊接点作业。

4.5.5  应该用搬手拆卸螺栓的作业,不得采用气焊切割拆除,否则不予开证。

4.5.6  易燃易爆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原则上不准动火焊接。若生产急需,必须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只准使用气焊,必须电焊时,焊件与其它金属连接物之间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接地或其它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特别危险的动火焊接,应研究安全措施,由分公司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签字批准。

4.5.7  恶劣天气(五级以上大风及大雨)禁止室外明火作业。

4.5.8  易燃易爆区停水时,原则上不能进行动火焊接。

4.5.9  许可证签发的动火焊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最长不超过五天。规定时间内未完工,应提出再次审批。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在动火现场必备安全条件不改变的情况下,可酌情延长许可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4.6  动火焊接安全措施要点(主要指焊接、切割作业)

4.6.1  采取切断、加盲板等,使动焊设备与其它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渗漏到动火焊接设备中来;将动火焊接区与其它区域采取用石棉纸板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花飞溅而引起事故。

4.6.2  清理现场,应将动火焊接现场周围一切易燃可燃物移到安全场所。

4.6.3  置换、清扫和清洗储存易燃气体、液体、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和设备,在安全处理不能确保有效的情况下,应用仪器检测设备、管道内气体含量,确保系统符合防止燃烧爆炸、防中毒的安全要求。

a)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5%;

b)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c)毒害气体含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4.6.4  对于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夹层、套管等设备,不能进行可靠安全处理的,应进行预烧处理。

4.6.5  动火焊接作业中涉及临时线安装、下罐作业、高处作业的,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

4.6.6  动火焊接现场应备好灭火器材或消防用水。

4.7  操作人职责

4.7.1  焊工必须取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7.2  操作人须持有动火焊接许可证方可作业。操作人应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待相应措施已落实后,认真检查作业现场,符合要求才能动火焊,并严格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4.7.3  必须按动火焊接许可证上的规定内容作业,禁止从事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动火焊接作业。

4.7.4  动火焊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措施不可靠,操作人有权暂时停止作业,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待排除隐患后继续作业。

4.7.5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理作业现场,不留后患,做到工完场清。

4.8  监护人职责

4.8.1  必须熟悉动火焊接现场的危险性,掌握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8.2  必须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现场条件符合要求,并在监护人一栏签字。

4.8.3  必须备好灭火器材。

4.8.4  必须坚守岗位,有权拒绝与监护无关的任何工作。

4.8.5  动火焊接过程中,如发现隐患,监护人有权暂时停止作业,向公司技安人员报告。待排除隐患后再继续作业。

4.8.6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与操作人一起认真清理现场,不留后患,做到完工场清。

4.9  现场处理负责人职责

4.9.1  应熟悉作业现场的危险特性,工艺流程。

4.9.2  严格按公司技安人员、消防人员提出的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处理。

4.9.3  必须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并按其完全落实后在现场处理负责一栏签字。

4.9.4  协作备好灭火器材。

4.9.5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现场有无后患。

动火焊接许可证

申请单位

填表人

监火人签名

动火部位及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序号

动火安全措施(与本次动火有关的具体措施在序号上划“√”)

1

生产装置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采样分析合格(采样分析结果复印件存于单位安全部门):动火期间,不应停止置换用的压空或氮气,保持吹扫

安全处理负责人签名:(要求写出落实安全措施的序号并确认已落实签名)

2

切出运行,与生产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断开并绝缘与动火设备管线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3

动火设备内部清理干净,采样分析合格,达到动火条件(采样分析结果复印件存于单位安全部门):动火期间,不应停止置换用的压空或氮气,保持吹扫

4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沟、地漏、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措施进行隔离

5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各类可燃气体敞空作业,15m内严禁各类可燃液体敞空作业

6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检测人:            时间:             )

8

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9

现场配备灭火器(    )具,防火毯、石棉布(    )块

10

电焊地线应牢固固定在焊件本体上,电焊线不得与其它设备(非焊件)搭接,遵守电焊操作安全要求

动火人签名:

11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遵守气焊操作安全要求

12

正确穿戴防护用具,高处作业系安全带

补充安全措施(要求写出措施序号):

动火点单位意见:

安全消防部门意见:

附件:公司内“动火证”管制区域或情景(暂行)

所有下罐槽等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

一分厂大、小煤球磨内动火作业;

一分厂冷冻工房内动火作业;

二分厂萃取工房内的动火作业;

库房内动火作业;

高空动火作业;

其他有可燃溶剂储存或可燃气体产生的场所动火作业。

第3篇 石油化工检修过程中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装置主要有精馏、吸收、离心、和加热、压缩、配电、水循环、污水处理等公用配套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多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很高,特别是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是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工艺的更新速度快、及时调整,设备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内部介质的压力、温度、腐蚀等作用,或因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等先天缺陷,在生产过程中随时需要抢修,电焊、气割、塑焊等动火十分频繁,平均每天动火都在很多处,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容易出现马虎和纰漏。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换、监控等措施,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灼伤和中毒等事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目标是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内部没有易燃物,二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周边没有可燃物。要做到两个确保,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实施切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技术措施,按程序做好申请、变更、批准、施工、监护、清理、验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一个需要动火的某个生产单元,某一台贮罐或某一台设备,一定要清楚容器内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的危险特性,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是将动火物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动火

为便于管理,可以设立固定动火区。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焊割的物件,必须移至固定动火区内焊割,从而减少在生产车间或厂房内的动火工作。 固定动火区也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对策:要进行适度清洗置换,没有可燃物; 设备、管道及周围l5米范围内没有可燃物料;设备、管道在动火过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气体时,可燃气体或蒸汽不能扩散到其他场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作业区周围要划定界限,设立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二是卸压和卸料

为避免设备管道因降温降压收缩不均匀,易产生应力而损坏的特点,要缓慢降低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同时接好静电接地线。将设备内物料接入符合要求的产品贮存场所,在退料过程中严格控制退料速度符合规定,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

三是切断隔离

现场检修,要停止与待检修设备相连接的运转设备系统。 隔断与此台设备相连接的所有进出管,使检修、焊割的设备与其他设备(特别是正常生产的设备)完全隔绝,以保证可燃物料等不能扩散到其他设备及其周围。可靠的隔绝方法是安装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盲板的材料、规格和加工精度等技术条件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可滥用,并正确装配。必须保证盲板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管道的工作压力,同时密闭不漏;盲板应安装在法兰的进口侧;盲板厚度应不低于管壁厚度;盲板应有突耳,并用明显的颜色予以标记;要用有符合规定的盲板材料。

对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产系统或存有物料的一侧关闭阀门。还应注意常压敞口设备的空间隔绝,保证火星不能与其他容器口逸散出来的可燃气体接触。

四是清洗

容器及管道置换处理后,其内外部必须仔细清洗。因为,有些可燃易爆介质被吸附在设备及管道内壁的积垢或外表面的保温材料中,液体可燃物会附着在容器及管道的内壁上。如不彻底清洗,由于温度和压力变化的影响,可燃物会逐渐释放出来,使本来合格的动火条件变成了不合格,从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热水蒸煮、碱洗、酸洗,使设备及管道内壁上的结垢物等软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种方法清洗应根据工艺技术的特点确定。用蒸汽和清水对设备及其连接的管道(指切断隔离点与设备连接管)交叉清洗,原则要求不少于二遍;碱洗是用氢氧化钠水溶液进行清洗,其清洗过程是: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数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碱片或液碱分批逐渐加人,同时缓慢搅动,待全部碱片或液碱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须伸至液体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碱液泡沫溅出。禁止先放碱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热水),因为烧碱溶解时会产生大量的热,涌出容器管道会灼伤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适量盐酸并搅拌。先碱洗后酸洗,也可交叉进行,目的是除去设备管道内的氧化铁积存物和酸碱及油类物质。

对于用酸碱清洗法不能除尽的垢物,可用木质、黄铜(含铜70%以下)或铝质的刀、刷等方法铲除 。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对地面、地沟和周边设备用蒸汽和清水冲洗干净。

五是置换

做好隔绝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内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质彻底置换。 常用的置换介质有氮气、氩气等。置换的方法要视被置换介质与置换介质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上入口进,从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下入口进,从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时应注意置换的不彻底或两者相互混合。置换气体用量一般为被置换介质容积的3倍以上。以水为置换介质时,将设备管道灌满并有水从最高点溢出。

六是通风与检测

应打开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风冷却,也可以用鼓风机对设备内部进行强制通风,通风冷却的同时可增加设备内部的氧气含量。

动火检测分析就是对设备和管道以及周围环境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动火分析不但能保证开始动火时符合动火条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过程中动火条件的变化情况。在置换作业过程中和动火作业前,应不断从容器及管道内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气体样品进行分析,检查易燃、易爆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检查合格后,应尽快实施焊割,动火前半小时内分析数据是有效的,否则应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以使数据准确可靠。焊割开始后每隔一定时间仍需对作业现场环境作分析,动火分析的时间间隔则根据现场情况来确定,正常是不超过2小时。若有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要求,应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换并取样分析,直到合格为止。

气体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汽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浓度应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浓度则应小于0.2%;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操作者需进入内部进行焊割的设备及管道,氧气含量应为18%~21%。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围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检测仪自动检测。

在容器及管道内需采用气焊或气割时,焊、割炬的点火与熄灭应在容器外部进行,以防过多的乙炔气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内。

七是审批

由生产车间或项目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是设备及管道内部和周边环境及地沟是否确保没有可燃物。由生产车间或项目负责人到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作业证。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到现场核查,符合动火条件予以批准,不符合动火条件要说明情况落实重新清洗置换的措施。对有较大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特殊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部门要会同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共同制定审查动火方案并报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

八是动火

动火人要查验动火证并熟悉作业现场情况。如不符合动火条件,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在动火过程中要及时观察周边环境变化,如有异常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特殊作业动火主要有带压不置换动火和登高焊割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就是严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气体的浓度大大超过爆炸上限,然后让它以稳定的速度,从管道口向外喷出,并点燃燃烧,使其与周围空气形成一个燃烧系统,并保持稳定地连续燃烧。然后,即可进行焊补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法不需要置换原有的气体,有时可以在设备运转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时间短,有利于生产。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可燃气体的容器与管道的外部焊补。由于这种方法只能在连续保持一定正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控制难度较大,而且没有一定的压力就不能使用,有较大的局限性,也有较大风险性。因此,为增加安全保险系数,一般化工企业原则要求不准使用此办法动火。

登高焊割动火是离开基准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的作业(含周边有坑、槽、沟和斜坡)。主要是在各种塔器和车间外部管架上动火。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将高处作业和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危险因素叠加起来,增加了危险性。其安全问题主要是防坠落、防触电、防火、防爆以及其个人防护等。因此,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除应严格遵守一般焊接与切割的安全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进行焊割作业者,衣着要轻便,戴好安全帽,穿胶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要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不能用耐热性差的尼龙安全带,而且安全带应牢固可靠,长度适宜,高挂低用;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为防止火花或飞溅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点;对确实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例如用彩钢板或防火毯覆盖遮严;在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将可燃物喷水淋湿,增强耐火性能;高处焊割作业,火星飞得远,散落面大,应注意风向风力,用水管及时浇灭溅落的火花;对下风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大,以确保安全。还应注意相近车间的地沟中有无可燃液体流出。

九是监火

监火人必须是本岗位二操以上人员,懂生产操作规程,懂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报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责任心强,动作敏捷,站在便于观察周边情况和便于扑灭溅落火花的位置。配置足够的灭火器,备用浇灭火花的水管或蒸汽管。戴好安全帽。监火期间不得离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必须落实人员临时代替。较大危险岗位监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十是清扫与验收

动火结束后,要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拆除盲板,连接好相关管道,同时要防止物料泄漏溅落。监火人要会同动火人清扫动火现场,防止有遗留火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及时向车间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十一是设备试压

对动火维修以后的设备及管道在使用前应进行试压,检查焊接点泄漏情况。试压方式主要有水压和气压。对密封要求较高的设备管道在气压试验过程中可以用肥皂水检查,也可以在惰性气体中加入体积比为1%的氨气,在检查点贴上硝酸银试纸,如试纸发黑则是泄漏点。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均应视情况缓慢进行,不可急升急降。

十二是非正常情况不动火

在雨、雪、浓雾天气,夜晚,六级以上大风,重要节假日,高温季节中午室外动火,如果不是生产非常急需,原则要求不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如有登高,进罐作业还要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证,进罐作业证。

动火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掌握石油化工企业检修过程中安全生产动火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企业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为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打好基础

冬季如何做好化学危险品的消防安全

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等危险性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保存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物品。一般来讲,化学危险物品在夏季易发生事故,冬季的气候条件同样能引起化学危险物品的诸多危险。

首先,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在冬季,尤其在北方,气温较低,人们为了御寒,在生产、储存场所,经常把门窗关闭得严严实实, 使现场通风条件较差,而易燃易爆的气体和液体在此条件下仍会挥发,这就会使其局部范围内积聚,在空气中可燃气体成蒸汽浓度达到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时,遇到火源就会引起爆炸引起火灾。同时,因密闭较严,安全出口不畅,泄压面积不够,更容易造成惨重损失和伤亡。

其次,防止雨雾侵入。冬季雨雪天气,对于遇水或受潮后易引发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和运输要特别重视。

第三,做好防静电工作。冬季,天干物燥,空气相对湿度小,化学危险物品尤其是液体、气体,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极易产生静电,而对气体、液体来讲,其点火最低能量很小。 所以在冬季,防止静电危害显得更为重要。冬季来临,应对静电接地点进行测量,使其接地电阻符合要求;进入此类场所的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并且在进入前,采取提前将静电释放等方法防止静电危害。

第四,雨雪天气,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行车安全。冬季多雨雪天气,会造成交通状况恶劣,尤其对汽车运输在雨雪天气行车时,首先应注意提前检修车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尤其是制动、方向操纵、方向指示等部分,必须保证绝对良好;其次,恶劣天气的行车,要保持低车速,特别遇有通过泥泞、积雪、结冰等危险路段或遇有警告标志的,车辆行驶时速不应超过15公里,并避免使用紧急刹车或急速转向,与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保持不小于30米的安全距离。

第五,采暖保温要求。冬季气温较低,对于低温下易冻结而发生危险的物品,用什么方法保温、怎样解冻要特别小心,严禁采用明火取暖,对于必要采暖场所,应按要求采用水暖,并保持安全距离。化学危险物品受冻时,严禁明火烘烤,只允许用温水或蒸汽缓慢化冻。另外,对于家庭用液化石油气罐钢瓶,冬季充装不宜过满,因室内外温差较大,当钢瓶由室外进入室内时,钢瓶会因受环境温差影响使内压升高而膨胀,引起爆炸事故。

第4篇 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5篇 动火安全管理程序范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程序,不影响设备检修、抢修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程序。

一、申请动火单位应在动火作业12小时以前将动火内容及地点汇报至设备部(特殊抢修作业除外),同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动火作业准备工作,违者罚款100元/次。

二、设备部接到各单位动火申请后根据情况安排具体的动火作业时间,设备部每天16点以前将具体的动火作业时间通知给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动火单位接到通知后通知所在单位厂安全员,安全员接到通知后根据动火作业等级通知相关领导、安健环部安全员、动火分析人员,违者罚款100元/次。

三、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接到设备部具体动火时间通知后,必须在动火作业时间前15分钟落实、完成各项安全措施并办理好动火作业证,违者罚款200元/次。

四、动火分析人员接到安全员做动火分析通知后,必须在15分钟内赶到动火现场,30分钟内完成动火分析结果。违者罚款200元/次。

五、安全员应在动火作业前30分钟赶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完成情况。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前20分钟赶到现场确认签字,违者罚款200元/次。

六、动火人员及检修人员应在动火作业票办理好以前准备好焊机、氧气瓶、乙炔瓶以及动火作业所需的其他工具。违者罚款100元/次。

七、动火证签发半小时后还未进行动火作业,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12-3

第6篇 安全动火管理规定范例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由生产、维修车间申报,部门安全负责人及公司安全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二、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三、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四、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五、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部门安全负责人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动火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动火单位安全负责人、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安全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全办终审批准。

六、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七、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八、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证申报批准后,由公司安全办指定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作业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车间安全负责人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值班长、运行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四)值班长、运行班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7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8篇 橡胶企业检修过程中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橡胶企业的生产设备主要有炼胶、压延、挤出、成型、硫化、锅炉、冷冻、压缩、高压配电、水循环、污水处理等公用配套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主要是橡胶,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很高,特别是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是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内部介质的压力、温度、腐蚀等作用,或因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等先天缺陷,在生产过程中随时需要抢修,电焊、气割、塑焊等动火十分频繁,平均每天动火都有,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容易出现马虎和纰漏。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火、监控等措施,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灼伤和中毒等事故,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2007年8.8炼胶一起火灾事故就是教训

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目标是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动火设备内部没有易燃物,二是确保动火设备周边没有可燃物。要做到两个确保,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针对一个需要动火的设备,一定要清楚设备内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的危险特性,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是将动火物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动火

为便于管理,规定各维修间划分一个区域作为固定可动火区。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焊割的物件,必须移至固定动火区内焊割,从而减少在生产车间或厂房内的动火工作。 固定动火区也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对策: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作业区周围要划定界限,设立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二、是审批

由生产车间和动火部门或保卫科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是生产设备内部和周边环境及地沟是否确保没有可燃物。由维修项目负责人或维修项目助理到保卫科管理部申请动火作业证。保卫科管理部的安全消防管理人员应该到现场核查,符合动火条件予以批准,不符合动火条件要说明情况落实重新清理现场的措施。

三、是动火

动火人要查验动火证并熟悉作业现场情况。如不符合动火条件,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在动火过程中要及时观察周边环境变化,如有异常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

登高焊割动火是离开基准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的作业(含周边有坑、槽、沟和斜坡)。主要是锅炉和车间外部管架上动火。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将高处作业和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危险因素叠加起来,增加了危险性。其安全问题主要是防坠落、防触电、防火、防爆以及其个人防护等。因此,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除应严格遵守一般焊接与切割的安全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焊割作业应避开低压电源线;不可避开时,上述线路必须停电,并在电闸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焊割前并应明确告知监护人在情况紧急时立即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抢救措施;登高进行焊割作业者,衣着要轻便,戴好安全帽,穿工作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要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不能用耐热性差的尼龙安全带,而且安全带应牢固可靠,长度适宜,高挂低用;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为防止火花或飞溅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点;对确实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例如用彩钢板或防火毯覆盖遮严;在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将可燃物喷水淋湿,增强耐火性能;高处焊割作业,火星飞得远,散落面大,应注意风向风力,用水管及时浇灭溅落的火花;对下风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大,以确保安全。还应注意相近车间的地沟中有无监时流动的废油。

四、是监火

监火人必须是具有半年以上本公司本岗位工龄,懂生产操作规程,懂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报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责任心强,动作敏捷,站在便于观察周边情况和便于扑灭溅落火花的位置。配置二台以上的灭火器,备用浇灭火花的水桶。戴好安全帽和防护眼镜。监火期间不得离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必须落实人员临时代替。较大危险岗位监火要安排二人或二人以上。

五、是清扫与验收

动火结束后,监火人要会同动火人清扫动火现场,防止有遗留火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及时向使用车间或项目负责人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六、是非正常情况不动火

在雨、雪、浓雾天气,夜晚,六级以上大风,重要节假日,高温季节中午室外动火,如果不是生产非常急需,原则要求不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如有登高,进罐作业还要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证,进罐作业证。

动火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掌握橡胶企业检修过程中安全生产动火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技能,也才能更有效地保障橡胶企业全体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为橡胶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打好扎实的基础。

设备管理部

庄超勤

第9篇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火;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 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动火期限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属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分厂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5、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飞溅出的火花,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理。

6、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被动火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9、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本规定从下发日起执行。

第10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程序应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规定场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2  参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锁挂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 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 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 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3.2  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动火申请人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含承包商)现场作业负责人。

3.4  动火批准人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人员。公司指定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基建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以书面形式。

3.5  动火监护人

指经过安全培训,由批准人指派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

4 职责

4.1  企管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规定场所动火的审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并为动火作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4.3  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本程序相关的各项培训工作。

4.4  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3 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5.1.4 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5.1.5 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5.1.6 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5.1.7 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两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5.2  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5.2.1 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 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公司范围内以下场所设置为公司动火作业固定场所,动火时不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公司生产装置发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5.2.2.1 维护车间工房;

5.2.2.2 公司批准的与周边区域有效隔离的新建项目施工现场。

5.3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5.3.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5.3.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等(必要时);

5.3.3 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5.3.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5.3.6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5.3.7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必要时);

5.3.8 其他相关资料。

5.4  风险评估

5.4.1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5.4.2.1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4.2.3 作业设备、机具;

5.4.2.4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5.5  系统的隔离、检测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4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具体执行《上锁挂牌管理程序》、《管线/设备打开管理程序》。

5.5.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5.5.2.1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采样分析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o.5%(体积);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允许浓度<0.2%(体积)。

5.5.2.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结果。

5.5.3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由化验分析车间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分析内容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5.2的相关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储存重质油品的容器设备动火时,容器壁若有残留重质油品附着,即使采样分析合格,也不允许动火,必须将残留重质油品清理干净。

5.5.4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作业,重新检测。

5.5.5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高处动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周边部位安排监护人。

5.5.6 风力5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6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5.5.7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5.5.8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5.5.9 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5.5.9.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5.5.9.2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3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5.5.9.4 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5.5.9.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5.5.10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不是必须动火的一律不用,动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转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5.5.11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5.5.12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5.5.13 动火前应在现场放置2台灭火器,并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必要时可申请消防车保护。

第11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天然气生产、处理、及集输气、甲醇等易燃易爆物质的装置区域、生产场所、容器、管线、设备和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以及加热温度在介质燃点以上的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在生产区域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二章 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第四条 工业动火分三级

(一)一级动火

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污油罐、含油醇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2.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3.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5.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一级b类动火包括:

1.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⒈天然气脱油、脱水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凝析油装置的动火;

⒉天然气处理厂内和集输(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含凝析油管线的动火;

⒊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干线上动火;

⒋天然气处理厂和集(配)气站(场)内的分离器、换热器、压缩机等盛装和使用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和设备的动火;

⒌凡天然气处理厂和集输(配)气站内的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天然气管道管件、放空管线上的动火;

⒍天然气计量间、阀组间(阀室)、仪表间、污油污水泵房、注醇泵房的动火;

⒎各种油罐、污油罐、甲醇储罐、含油污水罐、含醇污水罐及其附件上的动火;

⒏甲醇罐区、含醇污水罐区、含油污水罐区等输送易燃(可燃)气(液)体管线上的动火;

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包括含易燃可燃液体气体)装卸区及内外设备、管线的动火;

⒑井口加热炉及其附件的现场动火。

(三)三级动火

⒈除一、二级动火之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工业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⒉生产区域内需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三章 工业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五条 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并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

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动火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一级动火。

1.一级a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一级b类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第六监督站备案。

(三)三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结束后,由生产单位将《动火作业安全计划书》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

(一)生产运行部门

1.负责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

2.负责审查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调配;

3.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

4.负责审查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二)技术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

2.负责审查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

3.负责审查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

4.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施工内容;

2.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

3.负责审查施工步骤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门

1.负责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

2.负责审查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

3.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门

1.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

2.审查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

3.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

第九条  生产单位安全责任: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

(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

(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12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22《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 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 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

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

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6. 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业动火风险识别的结果编制作业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作业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油气生产

一、二级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一级及特殊工业动火还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7.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8.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作业延期和 。

1.工业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2.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

申请负责人、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 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立即取消工业动火作业,终止作业许可。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工业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十一条 在工业动火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责任:

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即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2. 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3.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2. 负责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涉及的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属地单位。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作业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 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2. 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3. 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4. 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1.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2.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3. 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5.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配备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7. 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2.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3.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4.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5. 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6.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1. 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2. 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3.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5. 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6. 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7. 现场安全监督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 机具要求

1.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4.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一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 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3.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4. 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并实行锁定管理;

与动火施工相关的设备、设施由属地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

5. 距动火点15米内的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

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动火现场应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7.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气体检测要求

1. 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中应明确气体检测方式和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未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

2. 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

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

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 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5%(v/v);

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2%(v/v)。

5. 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二十四条 高处动火作业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

4.1.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

1. 进入有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入受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有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 有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氧含量为1

9.5%~23.5%,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1. 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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