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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确认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6 热度:22

井下安全确认管理规定

第1篇 井下安全确认管理规定

各单位及工程队: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井下安全确认工作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工作面安全确认流程

1、作业现场共性安全确认流程

①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酒后、疲劳或睡眠不足者严禁下井。

②井下爆炸物品在使用前必须存放在临时储存点内,不得提前带入作业面;装药作业必须必须使用木质炮棍,严禁使用金属物具,装药结束后要立即把剩余的爆炸物品送回临时储存点上锁存放,严禁作业现场私存爆炸物品;

③爆破作业,必须按起爆器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执行,并设立人员警戒和设立警示标志;

④爆破物品要专箱储存,炸药箱和导爆管箱之间距离不小于25米;

⑤作业现场必须确保照明良好;

⑥引爆时,入口的“一氧化碳警示牌”必须翻转到红色面,待一氧化碳浓度检测达标后,将“一氧化碳警示牌”翻转到绿色面,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⑦作业地点排险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到位。

2、天井扒渣安全确认流程

天井掘进每个循环爆破后,进入工作面前:

①首先开启风机通风;

②由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50ppm时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③对作业现场敲帮问顶,排除浮石;

④对天井下口及进路川内的渣子进行洒水降尘,直至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为止,方可扒渣作业;

⑤渣子必须确保班产班清,严禁下口堵塞。

3、天井掘进安全确认流程

①首先开启风管和水管对掘进工作面进行通风并洒水降尘;

②对作业面一氧化碳浓度检测,如不达标则继续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

③检查梯子架设是否牢固可靠,如架设不合格,要求立即整改好;

④作业人员佩戴并固定好安全带,排除井筒周边及顶板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采矿作业安全确认流程

①进入采场作业前,认真检查各出矿川是否有悬洞,如有悬洞必须排除险情;

②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如不达标则继续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后,方可进入采场作业;

③检查采场的两个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梯子是否牢固可靠;

④作业前,对采场敲帮问顶,排除浮石;

⑤检查有无盲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

5、出矿安全确认流程

①出矿作业前,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达标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②检查并排除运输巷道、出矿川顶板及两帮的浮石;

③认真检查出各出矿川是否有悬洞,如有悬洞要及时排除险情;

④扒矿前必须洒透水(检查标准为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为止)。

6、独头掘进、扒装作业安全确认流程

①每个循环爆破后,进入工作面前,首先开启风机通风10-20分钟;

②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50ppm),如不达标则继续进行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③作业前,用水清刷顶板及两帮;

④敲帮问顶排除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⑤检查有无盲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

⑥迎头面的渣子必须洒透水(检查标准为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为止)。

7、残矿回采作业安全确认流程

①进入废旧采区前,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50ppm),如不达标则继续进行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②作业前要敲帮问顶排除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③检查有无盲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

④对原有的支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腐烂、不合格的支护要立即通知工程队整改;

⑤对顶板及围岩较破碎的部位,要立即通知工程队进行支护。

8、脉内(外)运输巷安全确认流程

①对主要运输巷道及行人脉外巷,每班对巷道的支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腐烂的木支护要立即通知工程队更换,对不符合要求的支护要立即通知工程队整改;

②检查顶板及两帮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③检查通风机械及通风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风门按规定开启。

二、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不确认不生产,先确认后生产”的原则,严禁搞形式确认。

2、工程队每班必须安排1人与安全保卫科跟班确认人员共同对各作业地点逐项进行确认,做不到每次罚工程队20元;不按规定翻转“一氧化碳警示牌”,每次人均罚款20元;安全确认漏项,每项人均罚款20元;安全确认表签字栏由他人代签,经查证属实,安全保卫科安全确认人员罚款3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工程队安全确认人员罚款50元,并责成工程队将其辞退。

3、扒装作业,矿(渣)堆没有洒透水,每发现一次罚作业人员50元,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确认人员各罚款20元

4、天井石门毛碴每班 清理干净,否则发现一次罚工程队元,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200元,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确认人员各罚款50元。

5、安全确认人员必须认真、如实、相细记录各作业地点存在的问题,记录不详细的每处次罚安全确认人员20元;被监察小组发现而安全确认未发现的隐患,按规定对现场安全确认人员和工程队当班负责人进行处罚;弄虚作假者否决当月绩效工资,第二次弄虚作假者,除否决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外,并调离工作岗位。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七日

第2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必须认真执行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碳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矿井电气“三大保护” 《细则》及(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和《细则》执行。

2、机电主管部门必须配备负责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负责采区供电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井按工作需要人数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并落实岗位职责职权。

3、必须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完善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管理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停电检修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用电申请及负荷审批制度等。 矿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别示意图,井随着情况变化定期添绘。

4、采区供电设计应按集团公司要求的统一格式正规设计,井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有效。未经批准或无设计不准施工安装。采区供电设计说明书必须存档备查。

在进行来区供电设计时,必须考虑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择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考虑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

5、采区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标准施工,标准化管理应从安装起一步到位。在施工安装中,如实际与设计不相符合,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设计。 机电设备安装后,必须由主管机电的矿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运,合格后要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交付生产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严禁送电运行。

6、各生产:矿井在组织采煤、掘进进尺的同时,必须落实机电设备管理责任,并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管、用。修达到一致。矿井各基层单位必须实行包机制, 责任应落实到人。井下设备应上齐设备标志牌。电气设备标志牌的内容应包括设备规格型号、电压等级、 用途、整定置、安装时间、包机负责人。对运行中的设备应定期、定时、定人做好维扩保养与检修,确保设备达到《完好标准》要求,确保各种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严禁电气失爆。

7、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和第四百六十七条条款的规定。必须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佣电气设备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井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虽或主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其“二证一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井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电缆入井前,必须检查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阻燃性能等,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准入井。下井屯缆应打号并留记录备查。

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 不准送电”宇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l0、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低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应有人监护。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 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执行各自的操作规程;非专责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停电时机检修同一电源线路上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准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管理制度。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和调整。

1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严禁继续使用。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和转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受力过大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12、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必须严格控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技术参数下使用,严禁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中的瓦斯浓度。

13、电缆的敷设与悬挂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讯、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电缆应用专用的电缆吊钩或电缆夹子等悬挂装置进行悬挂,不得损伤电缆。电缆悬挂应有适当弛度,电缆接头不应受力过大。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高低压电缆间的间距及电缆悬挂高度应符合规定。井下巷道内电缆应按规定设置电缆标志牌,标志牌的内容应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井下不得用铁丝吊挂电缆;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14、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不同型电缆之间严木禁直接连接。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电缆芯线的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技术;椽套电缆的绝缘、护套修朴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没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井下严禁出现电缆不合格接头。本质安全型电线、电缆也不得出现不合格接头或冷包头。井下6kv橡套电缆的直接连接或与移动变电站高压负荷开关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电缆连接器或接线盒。

15、为确保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

16、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入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井有停送电标志.

17、必须加强矿灯和矿灯房的管理。矿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灭火器材。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工具。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房间内必须各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矿灯必须装有可恢复使用的短路保扩器。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琐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去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18、各生产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条款规定的周期,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和试验。对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下发整定卡片。对井下低压检漏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局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综合保护必须定期试验和检查。并把捡查、调整和试验的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备查。检查、调整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19、必须不断提高矿井电气的安全装备水平。井下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保护装置。pb3-6ga型高压配电装置必须继续进行真空化改造。油漫变压器要加快更新为干式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井下660v的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低压漏电保扩装置;dw80系列馈电开关和qc83系列磁力开关已属国家淘汰产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逐步进行更新换代或进行技术改造,使馈电开关具备短路、过负荷、漏电闭锁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使磁力开关具备电机综合保护器的各项保护功能。

20、井下电气设备的更新改造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应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审批同意后安排实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准随意自行改造,不推在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部件或改变原设计结构,如确须改造,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准实施改造并下井使用或经国家指定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改造井投入使用。

第3篇 井下机电硐室安全管理规定

1、井下机电硐室和变配电设备安装都必须要有设计,设计应考虑该硐室服务期间内设备最多、容量最大时的情况。

2、采区变电所应实现双回路或环形供电,高突及高瓦斯地区的变电所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3、永久性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它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它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巷道交通。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以便必要时隔绝通凤。装有铁门时,可加设向外开的栅栏铁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5、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

6、井下中央变电所和水平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如确需设在回风流中,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8、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峒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如果硐室深度小于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9、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10、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11、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机电硐室内不应有滴水。峒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如果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12、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按规定给予高温补贴。

13、机电峒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每个入口应有不少于2只合格的灭火器、0.3m3黄砂及6个砂袋,并备有一把铲子。灭火器材应放置在峒室内入口处明显的地方。

14、峒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入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和场所名称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峒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15、井下变电所(中央、水平区域、一翼、为2个及以上采区服务)及为高瓦斯头面供电的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专人巡回检查。鼓励采用新技术,实现变电所无人值守。

值班人员一般为1人,严禁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任何工作。钥匙管理:供电范围内的采掘等单位按单位配置,由采掘电钳工现场交接;机电值班室、专职检查人员按需配置。专职巡回检查人员由防爆检查员担任,24小时内巡查1次。

16、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护管可用钢管制作,封堵材料可用黄泥或其它不燃性材料。

17、有专人值班的变电峒室内应有: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电气试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干部上岗制度、包机制度、停送电制度、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终结制度)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供电系统图,巡回检查记录薄、要害场所登记薄、干部上岗登记薄、事故记录薄、交接班记录薄。无人值班的变电峒室内应有:供电系统图、巡回检查记录薄、事故记录薄。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图上应注明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装置、信号装置的规格型号,电缆截面长度,过流保护整定值和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并有标志牌,在牌上注明用途、保护整定值和包机人。

18、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检漏保护装置。

19、变电所内必须清洁卫生,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摆放整齐,四线吊挂分开,接地线符合规定。

2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原某市煤局机(81)280号文件中的《机电硐室管理规定》废止。

第4篇 井下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作业级别

作业高度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批准人

第一级

2m-5m

基层队级

属地主管

第二级

5m-20m

基层队级

基层队长

第三级

20m以上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第四条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可不办理高出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安全监督站负责对作业现场高处作业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八条生产调度室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管理职能。矿区管理科负责本规定在基建项目推行,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方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消除坠落危害

第十三条 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第十四条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第十五条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b。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坠落预防

第十七条 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第十八条 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第二十条 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二十二条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第二十三条 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坠落控制

第二十四条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第二十五条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

第二十六条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第二十七条 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第二十八条 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第二十九条 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第三十条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每次作业使用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其他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第三十二条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第三十三条 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三十四条 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1、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2、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3、坠落保护计划;

4、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5、其他。

第三十九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辽河油田公司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事故状态下。

安全职责

第四十二条作业申请人:

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办理作业许可证;

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6、组织实施作业;

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作业批准人:

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

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五条 作业监护人: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井下安全警示标识牌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矿区各矿井井下所有场所的安全警示、标识牌板管理,本着规范、实用、节俭及便于日常管理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牌板的设置、吊挂一般规定

各种牌板按要求进行设置、吊挂,吊挂高度为巷道腰高的1.5米处。

(一)、工程牌板的设置

1、采、掘、修工程牌板设在巷道入口处安全地段帮上,并吊挂在横杆上。

2、各岗位点的工程牌板设置在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相邻牌板的吊挂高度保持一致且水平垂直。

(二)、安全标识牌的设置

1、各岗位点的电话、灭火器、消防水管、急救箱等提示牌必须吊挂在相应设施位置的巷道帮上,吊挂符合安全及人机工程的要求,易于人员发现。

2、高压危险、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有人工作禁止启动等牌板设置在靠近高压设备的入口或围栏上,有人工作牌临时设置在检修的开关上。

3、配电重地闲人莫入、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等牌设置在机房、硐室入口处。

4、禁止车辆进入等综合警示牌,设在禁止人员及车辆进入生产区域的边界处,使用必须到位。

5、规格尺寸相同的提示牌或其它安全标示牌如在同一位置设置时,应保持一个平面进行吊挂,不同规格的标识牌不得并排安装,相邻标志牌不得相互阻挡视线,多个相同的标志牌并行安装时,高度要一致,间距为零。

(三)、路标牌板的设置

1、巷道指向、工作面指向、井下巷道说明、丁字交叉或十字交叉巷道指向牌,设置在巷道交叉顶板正中间,拐弯处指向牌设置在拐点前10米顶板正中间。

2、地点指向牌设置在巷道对正位置,进出两个方面均能看见。

3、禁止通行牌板或非防爆车辆禁止入内牌板吊挂在巷道正中间。

(四)、其它牌板的位置

1、主要巷道交叉点,工作面及采区巷道交叉点必须安设避灾路线牌,避灾路线指示牌板必须指明避灾方向,大巷避灾路线指示牌在巷道直线段每隔500米设一个,且保持水平垂直。

2、管路标识牌设置在管路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

3、设备责任牌、五小电器责任牌、阀门标识牌设置在易于观察的部位。

4、电缆标识牌,直径大于50mm的电缆粘贴带箭头的红色反光贴,箭头方向为供电方向,标明电缆电压、用途及维护人。直径小于50mm电缆采用挂牌标识,对于频繁移动的电缆只标出供电方向即可,电缆标识间隔距离为300-500米。

5、安全确认牌:绞车道等固定安全确认牌吊挂在作业点,采、掘、修等移动式安全确认牌吊挂在距离作业点10米外,随工程进度即时移动。

6、安全文化牌板吊挂在光线明亮,安全可靠的位置,要求四角固定在巷帮,上下边平行底板。

7、机电硐室门口要求吊挂硐室名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和“高压危险”牌,硐室内吊挂各种设备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图,吊挂时要求先固定外框,再和外帮固定。

8、材料牌吊挂,要求吊挂在巷道内位于材料上方的中间。

9、一通三防牌: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各瓦斯测量点人行道一侧,测风牌,吊挂在各测风站人行道一侧,局部通风机牌,要求吊挂在各局部通风机前5米范围内,通风设施牌,吊挂在风门、密闭处,要求四角固定,内容填写清楚、准确。

10、探水牌板,钻探工程施工牌,掘进工作面先探后掘巷道施工牌等牌板,要求吊挂距工作面50米处,每班填写,内容填写清楚、正确。

11、其它牌板如通风系统图,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巷道布置图,供电系统图等,根据实际内容制定,吊挂在适当位置,要求整洁大方,内容符合实际,需填写的项目要填写清楚、正确。

三、牌板管理

(一)、牌板管理一般规定

1、矿区负责各矿井所有牌板管理,各矿井负责人负责管辖矿井范围内的牌板管理,值班长、安全员负责所辖工作范围内的牌板管理、检查和维护,各专业岗 人员负责所在岗位牌板的管理。

具体责任人:矿区由安全矿长总负责,矿井由矿井负责人及当班值班长负责,各作业点由安全员、班组长负责,各专业牌板由主管领导负责,岗位牌板由所在岗位人员负责。

2、矿区对各矿井使用中的牌板建立《井下牌板管理台帐》明确牌板数量,设置地点、管理责任人及使用、更换期限等,有新增加、位置变更、回收、损坏、维修的图牌板及时记录到管理台帐上(标明日期)备查,损坏、丢失的按规定考核到个人。

3、各矿井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的警示标识及牌板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掉落或歪斜的,当天要按排人员重生吊挂。

4、各矿井根据作业场所的环境,随时对各类标示及牌板进行卫生清理,保持标示、牌板清洁完好。

(二)、牌板使用及回收

1、标识牌板使用年限:所有反光标识牌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一通三防牌板、路标牌、避灾路线牌、安全警示牌板、安全确认牌板,使用期限2年以上,采、掘、修安全警示牌、工程标识牌板使用期限1年以上,机电硐室各类牌板使用期限4年以上,大巷安全文化牌板、绞车房制度等管理牌板视制作材料,使用期限在2-4年,开关、电缆、水泵等管理或标识牌板使用期限1年以上。

2、搬家、倒面时,原有的图牌板要由负责单位全部回收,除工程牌水溶性需粘贴纸内容外,要求其它标识、牌板重新利用,没有全部回收利用造成丢失损坏的,按标识牌板价格的30%处罚相关管理人员,按标识牌板价格的50%处罚牌板管理责任人,牌板制作费用由责任矿井承担

3、矿区要设立标识牌板库房,回收的标识牌板应存放在矿区库房内。

4、对于必须回收利用的,由于矿井责任人的损坏、丢失的,除考核相关责任人外,重新制作费用由各责任矿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

(三)、牌板检查、监督、考核

1、公司救护队各安全监察小组会按分管矿井区块,负责对井下牌板的监督、检查、考核。各矿井相关负责人按职责范围负责牌板的维护、监督、检查、考核。

2、牌板使用过程中,要保证牌板整洁、干净、完好,不得人为破坏,由于放炮、巷道变形等因素可能对牌板造成损坏的,要及时回收或移动牌板,故意损坏牌板的,按双倍价格处罚责任人。

3、因人为因素造成图、牌板损坏或丢失的,制作和修复费用由责任矿井自行支付,所在矿井落到责任人。

4、矿区建立标识牌板管理制度和台帐,负责本矿区矿井内所有牌板的管理,相关责任人经常对牌板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其它

因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需临时制作的地面各类管理牌板,由矿区提出申请或公司统一参照以上规定制作。

第6篇 s矿井下停送电供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井下停送电安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停送电安全工作规定》有关规定,本着紧停(紧急状态,立即停电)慢送(谨慎送电)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井下停送电工作由机电矿长、机运部长、生产部、机运部分管机电部长、机电调度负责指挥,高压停送电命令必须经机电调度下达(机电调度负责下达领导的命令、记录停送电时间、地点、范围、停送电人名、开关号码、等情况)。紧急状态下,可先停电后汇报。

二、机电职工必须持证上岗,机电设备司机、电工、机电检修工,必须持由管理组签发的本人停电牌。机电设备检修前必须由检修人停电、闭锁开关、挂检修人停电牌。配电室停电必须经机电队岗位工操作,挂要求停电人的停电牌、岗位工的停电牌及配电室大停电牌,共三个。停电牌必须挂在送电手把上。开关闭锁一定是有人在干活,严禁他人解锁送电。否则,至少罚款 1 万元!

三、管理组要认真负责审核签发停电牌,登记造册,掌握井下机电职工的电工证、操作证、上岗证、停电牌的情况。下井检查各证持有和使用状况,检查电工的验电笔,检查绝缘用具,检查是否正规操作。无证考核 20 元,无停电牌考核 50 元,无验电笔考核 100 元。

四、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严格按规定停电、闭锁、验电、放电。严禁约时停电,严禁乘别人停电时间干工作。严禁带电拉列车。检修机组、生产溜的电气部位,必须闭锁磁力开关,挂本人停电牌。严禁只拉急停就干活。违者罚款 100 元。

五、配电室一切送电工作,必须经机电调度准许。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规定。只有停电人全部到达,停电牌全部取下,方准请示送电。

六、局扇的操作,必须瓦检员许可!只有在排完瓦斯,并经瓦检员准许,方准请示从配电室往出送动力电。瓦斯未排完前,严禁动力电从配电室送出!一旦局扇停机,必须立即闭锁动力联锁开关。一旦配电室高压停电,配电室岗位工必须立即拉掉所有掘、开动力馈电开关并闭锁,保证所有高压开关在掉闸位置(防止无压释放机构失灵,来电时送电一大片)。

七、高压顶闸,必须查明原因,经机电调度准许后方可操作。高压顶闸事故需要摇绝缘时,必须在前端将高开拉开、闭锁、挂停电牌、用高压验电笔验电、放电后,在负荷側摇测。严禁通过电话或约时停电,在后端摇测。

八、高低压真空开关都有断不开的可能,停电时,必须将上一级刀闸拉开或将高压开关小车拉开,上好挡板。涉及双回路供电的各个部位必须长期挂有明显的警示牌,以防反送电。列车上无警示牌,考核综采队技术员 50 元;中配无警示牌,考核机电队技术员 50 元。

九、馈电开关,只有将电源側停电,才准许取消弧罩。为了自己的安全,安装、拆除、检修电气设备,有条件时,在前级打短路、接地(用 252 裸铜线绕在接线柱上),但要记住在送电前解除它。

十、高压设备检修必须一人监视,一人检修。采掘、准备、机电、皮带队等,解、接高压线等必须用高压验电笔。否则罚款 100 元。无高压验电笔的队,限 10 日领上。在中央配电室电源侧检修,必须制定措施,填写工作票,机电队派专人到降压站办工作票。在其它地点的高压设备上检修,必须亲自到上一级高压开关处联系、监督停送电(即二区总开关要检修,必须亲自到芦南中配停电)。

十一、高压不超过 10000v ,低压不超过 1140v ,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27v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v 。

十二、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十三、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峒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十四、风机专供低压检漏器由配电室岗位工在每日的九点至十一点试验,试验前必须经机电调度与通风调度再与瓦检员联系,岗位工和瓦检员亲自通话准许后,方可进行。

十五、经营部必须保证按时发放合格的千伏级验电笔。无验电笔,考核责任者 100 元。

十六、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 管道井下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井下作业安全管理

一、下井作业人员应提前准备好安全标志,检查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完好、适用,所配备的安全防护器材是否齐全。

二、施工场地堆放的施工材料、工具等物品,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交通安全。

三、夜间作业时,应设安全标志、架设红灯,夜间除应按日间操作规程作业外,一般情况不得进入井内作业。

四、下井作业时必须有施工负责人在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指定2人以上的监护人。

五、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防护帽,身扣防护带,并系安全绳,口罩戴好后,方可下井作业,井内严禁吸烟。同时场地必须配备防毒面具、氧气袋至少两个。

六、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违章作业,不盲目作业。施工负责人发现违章作业的,应及时制止,对违规作业的,应给予经济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下井作业时,严禁小孩在附近玩耍,并说服行人不要围观。

八、下井后,工具、配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接,严禁抛扔,作业井周围1m范围以内不得有石块、砖头、工具等有可能造成打击伤害的物体。

九、井下作业如需时间较长,应轮流下井,如井下作业人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须立即上井休息。

十、井下作业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包括灯、开关等。

十一、下井操作时,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不得从事其他作业,坚持2分钟向井下喊话,注意观察,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状态,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安全事故的作业,井上不得吸烟,严禁向井内抛扔物品和烟头。

十二、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井盖还原,同时清理周围堆放的废弃物。

十三、发生作业险情时,整救人员需配戴氧气袋下井救人,并带另一氧气袋插入晕倒人鼻孔吸氧,并立即撤出危险地段,同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说明出事地点与具体情况。

十五、下井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神志清醒。未满十八岁人员和有呼吸道、心血管、过敏症或皮肤过敏症、饮酒后不得从事该工作。

十六、遇重大自然灾害,及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尽量减少或杜绝下井作业。

井下作业管理措施 1.提高安全意识,重视安全生产 思想决定一切,由于井下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操作人员的疏忽或未按规定的规程进行作业造成的,因此在日常的工作中、从事井下作业之前和相应的操作之前都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提高其对危险因素的认识,加强操作的安全意识,消灭操作人员心中潜意识的侥幸心理,真正做到处处讲安全,时时谈安全,提高每一个员工的安全意识。只有加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井下作业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完善基础设施,抓好制度建设 在井下作业中首先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进先进的、安全系数高的设备,消除环境隐患,建立安全的作业环境,给员工配备安全的劳保物品等,从实处重视石油产业的安全生产。使井下作业的硬件设备达到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标准,尽量减少因设备落后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抓好制度建设环节。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就缺乏对生产的保护。因此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管理生产,确保安全势在必行。 3.规范操作程序,制定安全作业模式 在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后,石油的井下作业还需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进行规范,从而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的原则。严格要求员工执行作业现场的操作程序,提高作业现场的安全标准的执行力度。同时设置可视化的警示标识,建立可视化安全模式在石油井下作业中可能存在危险的地段尽可能做的使用多种形式的可视化的警示标志或提示牌,从而实现时刻引起井下作业人员对高危害因素的警醒和重视,这也是在无形给予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告示和教育。在设立可视化标志的时候要做到醒目而及时,摆放在合适的地段从而真正能引起作业人员的重视。 4.实施安全目标管理方案 井下作业人员既是井下作业的操作者、执行者,也是利益获得者。因此必须辩证的看待作业人员在井下作业中的作用。在制定相关政策、方针、制度要求井下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同时,也有必要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对井下作业安全无事故的个人、集体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这必然充分启发、激励、调动全体员工在井下作业中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创造力,有效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井下作业hse体系 hse管理体系是围绕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国际石油天然气工业通行的管理体系。该体系是集合了世界上同行的管理经验,也是我们必须要遵守的行业准则,它体现了当今石油天然气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减少安全事故,提高经济效益的环境下的规范运作,其主要特点是预防为主、领导承诺、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管理标准体系。我们首先要充分理解该体系的内涵,真正做到把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这样才能在具体实施中才能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把井下作业的危险因素及早排除,保证安全生产。 6.制定井下作业事故调查、应急预案 虽然我们采取各种措施从源头杜绝、从操作中监督,既要求作业员工遵守安全操作制度,又要求监督者认真完成监督义务,但从实际操作中看,井下作业事故的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因此,这需要我们企业管理人员未雨绸缪,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管理规范化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事故发生时,将积极实行弥补措施,抢救伤员,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事故局部化,同时能从事故的调查研究、统计报告和数据分析中掌握事故的发生情况、原因和规律,针对井下作业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的采取避免事故的措施,不至于导致相同事故重复发生。

第8篇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一、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 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 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 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第9篇 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班组管理

班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都要落实到班组,体现在现场。实现班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是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推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1.班组组织建设

(1)班组的组织体系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班组定员标准,保证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实行现场“限员挂牌”制,严格控制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生产。

(2)选好班组长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就要求必须选好班组长。班组长选配可采取领导推荐、职工举荐、个人自荐的方式,或者由本班组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把那些真正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既懂生产技术、通安全管理的员工吸收到班组长队伍中,为班组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3)制定、落实班组成员工种岗位责任制

班组要制定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将各岗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加以规定。班组长必须把工种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放在第一位。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措施,建立由班组长负责、班组员工参加的工种岗位责任制检查机制,把执行工种岗位责任制作为抓好现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规范作业的基础。

2.班组现场安全管理

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班组安全生产权益。班组长对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有安全生产决策权和组织指挥权;有检查职工安全作业情况、抵制上级违章指挥权;有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安全评估验收权;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权。

3.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是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专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国家安监总局第52号令规定“新招入矿的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同时规定“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因此,煤矿企业要结合班组实际,制定班组员工培训计划,除了集中培训外,还可采取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季一评的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同时利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以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强化员工应知应会教育,增强员工安全工作的能力,提高班组员工安全工作的整体素质。

4.班组安全文化

班组安全文化的塑造是营造班组所有成员精神家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人文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生命走廊、安全警示牌、安全标语、事故现场会,安全漫画、征文,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使“安全是职工的最大福利”的思想深入人心。强化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培养安全生产价值观,培植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

第10篇 井下探放水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

1.探放水作业前

(1)探放水前是否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是否在工作面打好坚固的主柱和栏板。

(2)是否清理好巷道的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附近是否安设有专用电话。

(4)是否有负责测量探放水人员亲临现场指挥,确定探水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数目和钻进深度。

2.探放水作业中

(1)当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当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或胁地区的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探水钻机后面和前面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

(3)钻眼接近老空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必须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控制放水眼的流量,同时观测水压变化。

(5)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可采用孔口防喷帽、防喷接头和盘根密封防喷器等反压、防压装置。

(6)钻孔内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时,要通孔3~5次,并补打检查孔核实是否将水放彻底;钻眼流量变大时,要通知泵房增开水泵台数并通知水文地质人员分析增大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3.井下探放水后掘进施工

(1)探水巷道的掘进断面是否过大,是否同时有2个安全出口,双巷掘进时是否在横贯两巷之间开掘安全躲避室。

(2)掘进巷道的坡度是否有起伏不平的现象发生。

(3)掘进工作面有透水征兆时,是否停止掘进加固支架,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向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值班领导是否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分析情况。当发现情况危急时,是否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4)上山方向的水害未消除或正在探水时,是否执行了必须暂停工作的规定。

(5)探到老空区并已放水的掘进巷道工作面,不能马上与老空区掘透,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重打检查眼进行探水。

(6)在探水巷道掘进时是否严格掌握巷道的掘进方向,如因地质变化偏离时,是否进行补充钻探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

(7)在掘进时是否经常注意盲巷、老空区积水或断层隔离而形成的孤立积水区。

(8)是否选择合理的掘进巷道爆破方法,是否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保持设计超前距离和帮距时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

(9)是否严格执行炮眼或掘进头有出水征兆超前距离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掘进支架不牢固嚓顶超过规定时不装炮的规定。

(10)在上山巷道或坡度大的开采倾斜石门掘进接近老空区放炮时,是否将所有人员撒到联络巷或下边平巷中。

(11)掘进打眼沿麻花钻杆向外流水时,是否停止工作,是否设法固定并向调度室汇报听候处理。

(12)老空区放水后允许恢复掘进时,当掘到离老空区3~5m处是否先用煤电钻打眼

进行检查;当确认老空区水放净之后,是否先用小断面从放水钻孔上方与老空区掘透。

(13)掘进中班(组)长是否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允许掘进剩余的距离可能出现的问题等是否清楚。

(14)掘进到批准位置时,其最后0.5m是否停止放炮,用手镐采齐工作面。

4.排放被淹井巷积水措施

(1)排除井简和下山的积水前,是否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时是否进行处理。

(2)用于排水的一切电气设备是否是防爆型的,有无“鸡爪子”、“羊尾巴”明线接头等。

(3)井筒排水是否使用明火、明刀闸开关、照明灯是否防爆。

(4)是否定期检查水面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时,是否及时开动准备好局部通风机,吹散有害气体。

(5)斜井或下山排水时是否及时修复已露出水面的井巷部分的通风系统,缩短局部通

风机的通风距离,提高局部通风机效用。

(6)是否在马头门露出水面之前,提前开动主要通风机使马头门露出后瓦斯或其他

有害气体顺回风流抽出,避免有害气体涌入井筒。

第11篇 新形势下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方法

1、井下作业安全管理现状

1.1人员素质

目前在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类:一、青年员工所占比例较高,人员年轻带来的工作经验不足,安全意识不高,同时培训工作不到位,培训模式无法适应培训需求,对安全生产提出严峻考验。二、缺乏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尤为重要,井下生产安全队伍形成的健全的安全管理网络是保证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位的重要前提。企业需要转变观念,更新思维,运用先进理论和成果进行安全管理创新。对此,缺乏管理创新能力的管理人员是难以适应的。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管理队伍,就会从根本上制约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纠偏性,从而制约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2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力不够

经过多年发展,井下作业行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理论性已经较为完善、全面。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常发现与实际情况脱节,各种管理理念和措施成为摆设。据有关调查,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根源在于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管理措施不力,同时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过程脱节,致使体系运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较差。

2、如何有效开展井下作业安全管理

2.1、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基础设施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也就没有了生产的保障。不断修订完善各项管理管理等制度,可以有效制约职工的工作行为,达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其次严格落实职工考核,对各基层班组和职工实行考核,对违反规章规程、禁令、作业规范等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第三加强绩效考核,通过工作量、工程质量、hse三个方面加强对班组各项工作考核,激励广大员工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全力保障安全生产。

2.2、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2.1、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在生产实践活动中,人既是促进生产发展的决定因素,又是生产中安全与事故的决定因素。人一方面是事故要素,另一方面又是安全因素。人的安全行为能保证安全生产,人的异常行为会导致与构成生产事故。所以,要想有效预防、控制事故的发生,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1)安全培训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进行培训。

(2)搭建成长成才平台,选拔优秀人才。每季度组织各类员工进行大比武,并根据比武结果选拔人才充实到关键岗位,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性循环,有效提升员工的素质水平和技术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3)构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平台方案;目的是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纲领性的指导,尽快实现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成效。

(4)编制企业安全文化手册方案;目的是使员工能够方便、迅速的获取安全相关知识、法规和制度等安全信息。

2.2.2、建设标准化作业现场

作业现场条件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保证措施,它直接影响着生产能否进行,安全能否保障,并且对人的生理、心理都有较大影响。改善作业条件,能够降低作业现场风险,降低职业病和其它疾病的发生率,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1)物料定置:按照生产作业场所物料摆放要求进行作业现场布置,减少因现场作业设备、工具等摆放不当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标志:摆放清晰的现场安全提示标志,规范员工行为,并在紧急条件下为员工的各种行为指明方向。

(3)环境卫生:避免因环境污染或不良导致的各种疾病,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对于某些突发疾病能够采取及时、有效的现场救助,保证员工身体及心理的健康。

2.2.3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1)明确班组管理的内容: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控制;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与演练;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班组安全标准化;变更管理;运行与检修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记录与档案管理

(2)加强班组班组长管理: 班组长首先要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在进行生产和

其他工作时,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其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通过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和综合管理能力的提高来有效保障安全生产。、

2.3实施安全目标管理方案

井下作业人员既是井下作业的操作者、执行者,也是利益获得者。因此必须辩证的看待作业人员在井下作业中的作用。在制定相关政策、方针、制度要求井下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同时,也有必要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对井下作业安全无事故的个人、集体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这必然充分启发、激励、调动全体员工在井下作业中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创造力,有效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4、用“放大镜”看小问题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除了积极进行整改外还应及时通过文件、图片等形式在各基层队、班组中进行扩散,将问题放大,促进各基层队、班组人员进行举一反三并开展专项自查自改工作。

2.5、强化领导安全意识

安全工作必须得到领导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才能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做好领导的安全带头工作尤其显得重要。在安全生产中领导应做好“六个安全带头”。(1)带头宣贯安全理念;(2)带头遵守安全规章制度;(3)带头开展行为安全检查;(4)带头讲授安全课;(5)带头开展安全风险识别;(6)带头开展安全经验分享活动。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现状的分析,提出只有合理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才能够给井下作业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井下作业安全问题刻不容缓,通过实施以上井下作业的措施,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真正做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12篇 井下胶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煤业)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山煤煤业矿井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煤煤业各生产、建设矿井和外委施工队伍所有在井下运输巷道、地面工广道路上使用的胶轮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

第三条 矿井井下必须使用防爆胶轮车的单位,防爆胶轮车只允许在煤矿井下运输巷道、煤矿地面工厂道路上行驶,严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 山煤煤业生产技术部是辅助运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山煤煤业所使用的各类胶轮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胶轮车及驾驶员的各类证件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山煤煤业各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胶轮车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学习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有关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规定;

2.负责建立健全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和制度包括:胶轮车检查、检修、检测标准实施细则,胶轮车操作规程,胶轮车修理规程,各级胶轮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胶轮车维护保养制度,胶轮车安全管理等制度;

3.凡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矿井是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本单位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适用许可、登记建档、使用、入井检查登记、制动性能检测及其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年检;负责监督检查外委施工队伍(包括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

负责对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驾驶员安全资格的审查;负责本单位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和安全教育;

4.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负责胶轮车行驶道路和线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及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负责对专业化维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山煤煤业机电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胶轮车设备管理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2.负责胶轮车专业化维修服务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

3.配合生产技术部对胶轮车辅助运输进行业务管理。

第三章 井下胶轮车及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胶轮车入井资格

(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

1.必须有国家煤矿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即“ma”标志;

2.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

3.防爆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火工品运输许可证》;

4.顺槽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8 吨,石门、集中巷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10 吨,特种车辆按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二)其它胶轮车入井资格:

1.禁止任何型号规格的三轮车、拖拉机入井;

2.胶轮车制动系统必须灵敏可靠,工作制动可采用油刹或气刹或油气混刹,但必须配置可靠的断气等安全驻车制动装置,严禁使用手拉或脚踩拉线(杆)驻车制动的胶轮车;

3.胶轮车发动机必须为柴油机,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

4.胶轮车必须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满足巷道行驶条件,并据其额定载重量和最大外形尺寸划定行驶范围;

5.运人胶轮车和司机统一由各矿井(筹建处)负责。顺槽用其它载货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3 吨,石门、集中巷用其它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5 吨,特殊地点使用的额定载重10 吨及以上的其它载货胶轮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加装制动降温装置;

6.胶轮车必须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监控保护装置必须具备瓦斯超限保护,发动机超温保护,co 超限保护,超速记忆保护,发动机运行时间记忆。保护动作时自动停机。车辆保护、运行参数记录周期大于7 天,并能实时采集。

第七条 胶轮车入井许可

在使用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登记,验车,对车辆进行许可载重核定,并统一编号,出具车辆《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交复印件备案存档,填写入井车辆登记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额定载重或载人、制动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发动机型号规格及编号、车架编号、颜色等);

第四章 胶轮车井下安全管理

第八条 胶轮车驾驶员入井管理

(一)必须持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安全资格证》,特种车辆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

(二)必须按规定严格着装: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严禁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严禁酒后上岗,不得疲劳驾车;

(四)必须熟悉井下路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

(五)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能力;

(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七)驾驶员应系好安全带;

(八)必须服从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挥,积极配合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证件、人员、载人(物)和车辆状况的检查。

第九条 胶轮车入井管理

(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必须设有入井车辆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三)胶轮车每次入井都必须在井口进行验证、检查登记;

(四)入井胶轮车防护设施完好,转向、制动、传动、信号系统灵敏可靠;

(五)前灯、尾灯完好,照度符合要求,喇叭、后视镜、雨刮器、车厢环扣及各种仪表齐全完好,车辆整洁;

(六)轮胎完好,轮胎表面防滑凸凹纹磨损不超规定,无硬伤;

(七)必须配不小于8kg 的灭火器和2 个故障警示牌,灭火器材及车辆自备的维修器材齐全完好;

(八)油位、水位符合规定,无漏油、漏液、漏气、漏电现象;

(九)入井胶轮车不准安装音响设备;

(十)胶轮车必须配有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瓦检仪,驾驶员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

(十一)防爆胶轮车电气系统、排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

(十二)入井胶轮车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尾部应粘贴反光标识。

第十条 胶轮车运料管理

(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载重量装料;坡度在±5°~±8°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80%装料;坡度在±8°~±10°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60%装料;坡度大于10°的巷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车辆载重以车辆行驶全路线中最大坡度限载标准为准;

(二)运输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严禁乘坐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制定专项措施),货厢内严禁乘人;

(三)运输易发生滚动、滑动、掉落等物料时,必须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

运输散料时,不得超高,防止洒落;

(四)原则上不得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确因生产需要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在车辆前后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超长物料不得超出车辆货厢的三分之一,超宽物料不得超出货厢宽度100 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货厢高度300 毫米,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应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运输物料不得遮挡前后灯;

(六)运输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分装分运,并用缓冲材料固定牢靠;

(七)严禁非火工品专用防爆胶轮车运输火工品;

(八)必须在指定地点卸料,并码放整齐,不得随意停车卸料

第十一条 胶轮车运人管理

(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

(二)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严禁在没有封闭的车厢内运乘人员;

(三)严格按照车辆限乘人数乘坐,严禁超员;

(四)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违禁物品;

(五)乘车人员必须服从驾驶员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严禁在车上嬉闹、喧哗;

(六)必须在车辆停稳后按顺序上下车,严禁拥挤抢乘;

(七)车辆行驶时,乘坐人员应关闭矿灯,严禁人员站立,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所携带物伸出车外;

(八)车辆行驶中,严禁追车、扒车、跳车;

(九)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发现异常后,应立即告知驾驶员停车,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行车;

(十)严禁人、物混运,带有专用电钳工工具时,应将其放在车厢底板上,以防紧急制动时造成事故;

(十一)车辆行驶前,必须确认车门、防护栏、防护链关闭锁紧;

第十二条 胶轮车进入顺槽使用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一)胶轮车运行路线的宽度应大于胶轮车最大宽度400 毫米;

(二)运行段道路路面应进行硬化;连续下坡超过1000 米时应设置紧急避险带;

(三)巷道内每300 米应设一个行人躲避硐室;

(四)胶轮车轮胎应使用带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轮胎;

(五)巷道内应设置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胶轮车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并填写入井信息。

第十四条 胶轮车井下行驶管理

(一)分时段运行原则:

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应根据生产需要,将运人与运料胶轮车入井行驶时间分开,运人时段内,运料胶轮车不得运行;

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运送火工品时不得与其它车辆同时运行;

(二)行车遵循靠右行驶原则,严禁超速行驶:

1.井下7°及以下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3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20km/h;井下7°~10°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井下7°及以下其它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15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0km/h;

3.会车时必须相互鸣笛,并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变换灯光),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4.交叉点、弯道、硐室、风门、前方有车辆、设备等物料及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提前鸣笛减速;

5.遇到行人、车辆时,必须变为近光,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经过施工地段,必须提前50 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3 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或在人员指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三)避让原则及顺序:

1.下行车让上行车;

2.货车让人车;

3.小车让大车;

4.轻型车让特种车;

5.空车让重车;

6.遇有行人时,车辆避让行人;

7.特殊时段,特殊路况下,按照专项措施执行。

(四)正常行驶禁止拖挂车辆或其他物体,处理故障或特殊作业时制定专项措施;

(五)人员在车辆行驶线路作业时,必须穿戴反光衣服,在作业地点两端40米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六)井下大于10°的巷道运输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坡度大于车辆额定爬坡能力时,禁止行驶。特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采取辅助牵引;

(七)严禁用矿灯直射干扰驾驶员;

(八)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时刻观察沿线的标识,不得碰撞管线等设施;

(九)车辆同向行驶时,坡道上车距不得小于80 米;平道上车距不得少于40米。

(十)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

(十一)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十二)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十三)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十四)井下严禁随意停放车辆。停车时必须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宽敞、不妨碍行车的安全地点:

1.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进行安全制动,挂档;

2.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十五)长时间停车必须熄火并进行安全驻车制动;在坡道上停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无故在斜坡上停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在斜坡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辆后方设置明显的反光标识牌,车前近光灯不得关闭,并可靠驻车;

2.在下坡上停车时,车辆必须停稳,将变速杆推到倒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前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3.停在上坡路段,将变速杆推到前进1 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后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

(十六)车辆在泥泞、松软等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必须随车携带垫木、镐、锹等材料和工具,以备急用;

(十七)路况不满足行车条件时,严禁车辆通行;

(十八)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40 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十九)车辆在上、下坡路段或巷道不够宽的地点禁止调头,车辆调头应在会让硐室或巷道宽度允许调头的平巷;

(二十)倒车时必须观察周围无人员、无障碍后,缓慢倒车,运送特殊物料或特殊地点或空间较小地点倒车时,应由跟车人员指挥倒车,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或滑行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第十五条 胶轮车行车路线规定

(一)行车巷道及躲避硐室的高度、宽度符合要求;

(二)行车线路上的管线吊挂满足行车要求;

(三)底板平整,混凝土路面无严重破损;无淤泥、杂物、障碍物;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 米,深度不超过0.2 米;

(四)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两帮设置反光标志,上下坡段、弯道、交叉口、硐室、风门等地点必须设置醒目标识;

(五)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40 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员避让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过;

(七)长距离斜坡的折返段应按设计设置紧急避险带,且根据实际情况中部加设避险装置。

第十六条 特种车辆[指支架搬运车、ed 系列车、多功能车(叉车)、装载机械类]入井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同时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安全资格证》;

(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三)特种车辆入井必须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制度,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

(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 km/h, 空载时不超10km/h;

(五)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六)特种车辆每次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七)装车必须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八)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九)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十)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车人员的乘坐位置,特种车辆运行时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 人;

(十一)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

(十二)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3.2m,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2.2 米;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十三)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够的车辆存放点,保证车辆的冬季安全运行,注意防冻;

(十四)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特种车辆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第十七条 车辆故障检修规定

(一)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如果出现故障不能行驶的,应立即汇报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必须在故障车辆前后40 米外,设置明显的危险警标;

(二)车辆检修应尽量在避开行人和车辆行驶路线的安全地点或倒车硐室内进行,检修前,必须将车辆固定牢靠;

(三)车辆检修完毕,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

第五章 胶轮车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检修和安全检测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一)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驾驶员及维修包机人负责。当班不使用的胶轮车必须入库,停放整齐,胶轮车每班入库前必须及时进行清洗,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二)胶轮车由驾驶员及维修包机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行驶制动性能检查。

由驾驶员和专职检查检测人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制动性能检查检测;由煤业公司辅助运输业务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三)胶轮车驾驶员每班交接车时,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 包括装载物料、随车工具、附件等,并确认油量、水量满足使用(发动机应加防冻液或纯净水)。交接班时,交班驾驶员必须向接班驾驶员详细交待当班车辆的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确认完好无问题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交接车;

(四)胶轮车驾驶员发现车辆异常或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判断并排除故障,如无法判断排除应立即汇报, 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现场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驾驶员对工作中出现异常或存在问题的胶轮车在交车时,应向维修人员说明车辆异常或存在问题,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交车;

(六)使用单位必须按胶轮车《使用、维修、保养手册》规定的保养、检修周期,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做好保养和检修记录,并存档留查;

第十九条 大修后的胶轮车也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井下严禁存放胶轮车燃油。

第二十一条 鉴定报废的车辆禁止使用。

第六章 胶轮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胶轮车驾驶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资质培训和证件审核,各矿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培训台帐。每周组织胶轮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不少于2 小时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8 小时的安全培训。每班班前会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提示内容应结合当天的任务、运行条件、运行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告知和预警。由煤业公司辅助运输业务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资料

第二十三条 胶轮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分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车辆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各种车辆操作规程,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检查、点检记录、车辆润滑记录、车辆维护保养记录、车辆检修记录、车辆制动性能检测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车辆定期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相关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油料材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车辆台帐。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煤煤业机电装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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