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方元水务有限公司所有部门的防火安全管理。
1、建筑区程审批与基建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1.1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简易建筑(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报上级消防部门审批。
1.2 凡经上级消防部门审批的工程,施工时必须落实审批意见,竣工后,应通知消防部门检查验收,不符合规定者,必须重新改建,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1.3 实施修建工程时,不准拆除、移动、破坏消防设施。
1.4 车间、厂房内一律禁止搭设简易、临时建筑。
1.5 施工现场需动用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由施工现场单位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动力部审批。
1.6 堆放施工材料,不准阻塞消防通道和占压消防栓。
2、用电设备防火安全管理
2.1 安装、拆除用电设备时,须经动力部批准,并按《电气安装规程》施工。
2.2 电气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线路,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2.3 不准擅自乱拉、乱接临时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如确需拉临时线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限定拆除日期。
2.4 各种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电门箱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2.5 非电工人员不准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
3、临时动火管理
3.1 临时动火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动力部审批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后,方准动火。
3.2 动火前必须清理现场易燃、可燃物,做好安全检查。
3.3 动火完毕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消除火种,确保安全。
3.4 凡在要害、重点防火、易燃易爆部位动火时,必须经动力部检查同意,方可动火。
3.5 易燃易爆部位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应临时停产,保证动火安全。
3.6 厂区内严禁焚烧废纸、破布、杂草、树枝、废油污、电线、油漆等一切废旧物品。如确需焚烧时,应由动力部批准,到指定地点,专人负责,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
4、厂内吸烟管理
4.1 厂区禁止游动吸烟。
4.2 重点防火部位严禁吸烟。
4.3 各种岗位工作人员吸烟时,应到吸烟室(点),不准乱扔烟头、火柴杆。
4.4 加强吸烟室(点)管理,各吸烟室(点)要指定专人管理,每天班后检查一次不留火种。
4.5 凡违反吸烟管理规定者,给予罚款,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5、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
5.1 根据生产工艺和部位需要,由动力部统一配备灭火器材。
5.2 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做好“四定”(即:定部位,定种类,定制度,定专人)管理。
5.3 搞好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药剂,消防器材的购置、分配、维修换药由动力部统筹安排。
5.4 消防器材是灭火专用设备,不准挪用和损坏。
5.5 消防栓是固定灭火设施、专人管理、不占压、保持道路畅通,不准擅自动用水源。
6、车间作业防火安全管理
6.1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必须有保护“0”线或接地线,不准乱拉临时线。
6.2 电(气)焊工作场所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如在易燃部位施焊,须设专人看火,并配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6.3 氧气瓶严禁加温、烈日暴晒。气瓶阀门、喷咀不准沾染油污,气瓶咀保护罩要完整好用。
第2篇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财产出入,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是最大的,下面企业管理网就为大家整理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供各位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産设备、企业财産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爲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爲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産、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爲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産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産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産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産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爲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呈董事会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産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後,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竈、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後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3篇 某写字楼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写字楼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 严禁在写字楼公共区域、消防楼梯、电梯前和电梯内吸烟,办公室内吸烟应将火柴梗、烟头、烟灰丢入烟缸内,不准随意乱扔。
□ 严禁在写字楼公共区域内堆放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写字楼,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须事先经保安部批准后,并将物品放置在安全地点,由专人妥善保管。
□ 租户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油漆、打字使用的印油、油丝、个人使用的火柴和打火机添加剂等要妥善保管,不准乱放。
□ 租户内严禁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加热设备,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时,必须事先经保安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子和煤油炉。严禁用纸、布和其它可燃物遮挡灯具。请不要在写字楼内焚烧任何物品。
□ 办公室内使用的电器,不准超过规定的用点负荷,不准随意增拉电线,地面铺设电线要保证安全,各种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由专业人士进行维修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 办公室使用各种电源接线板的质量必须是安全合格产品,其电线应选用双护套线,并同电压、电流相匹配,接线板不得连续串接使用,插销与插座必须匹配。
□ 办公室内的各种消防设施,不准随意改动、遮挡、损坏。
□ 办公区内在无人情况下,不使用的电器设备应及时切断电源,下班时,应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断电锁门离开。
第4篇 生产车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生产顺利进行,针对生产车间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第三条 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第四条 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第五条 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 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七条 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第八条 车间内不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第九条 车间消防员按时对本部门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条 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第十一条 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第5篇 水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库、材料场防火管理
1. 安全员为仓库、料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仓库、料场保管员应熟悉存储物品的分类、性质和保管业务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3. 物品入库前应当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方可入库。
4. 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子或其他电热器,不能使用火炉取暖。
5. 仓库、料场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置合理并放置明显、便于取用地点。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安装电器照明时,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器设备的电源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2. 氧气瓶、液化罐、乙炔气瓶和油桶等,不能靠近火源存放,夏季使用或储存时,应采取防晒措施。
3. 使用汽油清洗机器零件时,必须隔绝明火,用过的废油,应放在桶内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泼洒。油棉纱、油摸布应置于带盖的铁桶内及时清理。
4. 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人、使用人应当熟悉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做好每日安全检查,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三、火源管理
1. 严禁在高压线、仓库、导热油炉、变电室附近明火作业。
2.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炉火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火烟囱不得直接架在木制窗户和油毡板棚上。
3. 严禁在维修车间、仓库、变电事、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用电炉取暖。
四、电源管理
1. 敷设电器线路,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按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合理安装。
2. 使用电加热器及各种电器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3. 临时用电的线路敷设应按固定用电规范设置,电源线应架设在安全部位,以免碰砸、碾压或挂断。
4. 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禁止使用不合理的保险装置,更不得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器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5. 对电线、电器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短路、打火、发热或绝缘不良的情况,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室外照明、闸箱应设防雨措施。
第6篇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萃取电积车间
第一条 萃取电积车间防火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确保萃取电积车间的生产安全,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针对萃取电积车间萃取剂中的煤油具有易燃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萃取电积车间主任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萃取电积车间应该严格执行禁火区的管理,进入萃取车间严禁带入打火机、火柴、香烟,严禁带入可能产生静电的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及电子设备。
第四条 萃取车间严禁动火操作,严禁电焊机、氧气、乙炔气等设备进入萃取平台,严禁在萃取槽周围、有机相池周围使用电焊、氧焊设备,因检修需要使用电氧焊设备,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报公司或者子公司安全管理部们,经过审核批准并且同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和监督措施后才能够动火,没有动火证任何人、任何情况都不准使用电焊、氧焊设备,这是铁的纪律,任何人不能违反。
第五条 萃取槽、混合槽、有机相槽、有机相管路检修时,确实需要动火时,除按程序申办动火证外,还必须放空箱中、槽中的油相,用水冲洗干净,用麻布擦干净,并在周围放置灭火器材,经动火审批人检查认可签字同意后才能动火,检修结束后,要立即撤出动火设备,只有在动火设备确认撤出后,才能组织恢复生产。中方监察人员必须对全过程监察及负责,不能离开现场。
第六条 在使用塑焊设备、塑料管切割设备、电饹铁等设备,必须保证这些设备的电缆是防爆型的,整段电缆不能有接头,也不能有破损;电缆不能从油面和萃取槽、混合槽、有机相槽穿过,必须绕行放在地板上(不能从空中穿过);塑焊设备、电饹铁不使用时必须关掉电源,禁止未关电源就将塑焊器、电饹铁放在检修点,防止因塑焊器、电饹铁发热引起火灾事故;严禁使用电线连接任何设备和电器。
第七条 严禁使用临时照明灯,临时照明必须使用防爆型手电筒。
第八条 严禁使用临时电源插口,车间应安装防爆型电源插口及防爆型电源接线盒,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临时插口,必须经车间主任书面批准,临时插口必须是防爆型插口。接线插头、插板必须使用防爆型,还需专人保管(专用专管)。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插头插板有无损坏,凡有电线电缆破损、插头插板损坏的一律禁止使用。接线插头必须使用防爆型。
第九条萃取平台、有机相槽附近禁止拉接临时电线、电缆;禁止带电搭接电线或撤除电线;禁止带电开启电器设备接线盒;禁止安装、使用无防爆功能的电器设备和照明灯;禁止在带电时打开防爆灯的外罩及更换灯泡。
第十条萃取平台、有机相槽周围严禁放置任何金属物品;严禁用金属物品敲击萃取槽、混合槽、有机相槽、萃取槽上的设备;严禁用金属物品敲击萃取平台上的钢地板、钢屋架;严禁用使用的金属工具敲击萃取平台所有物件。
第十一条 严禁外来人员进入萃取平台。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每周对萃取防爆电器检查一次,车间主任必须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凡有设备损坏必须进行更换,严禁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十三条 穿线管到电器设备接线盒的电缆要用金属软管保护,禁止电缆外露。
第十四条 萃取电积车间要加强门卫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车间。
第十五条 萃取电积车间内部严禁任何人吸烟。
第十六条 萃取电积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注意通风。
第十七条 保证萃取电积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第十八条 萃取电积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随时可用。
第十九条 萃取电积车间在对煤油罐补充煤油时须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萃取电积车间要定期检查消防水和消防栓,并且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萃取电积车间每年要组织一次消防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萃取电积车间每年要在雨季到来之前检查避雷针的接地情况,并且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萃取电积车间值班员必须巡查整个车间安全状况,并作巡查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赞比亚湿法冶炼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日
第7篇 建设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现代牧场(集团)有限公司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规划中心工程项目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 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九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
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
(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
(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建设规划中心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执行。
建设规划中心
2023年4月9日
第8篇 纺织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 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 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 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 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 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 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 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原成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1.5米(因为有困难时,可减少到1.5米一编者注)。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
┌────────┬───┬───┬───┬───┬───┬────┐
│一次灭库房体积│<1501 │1501- │3001- │5001- │20001- │>50000 │
│ 火用水(立方│ │3000 │5000 │20000 │50000 │ │
│ 量(升 米)│ │ │ │ │ │ │
│ /秒) │ │ │ │ │ │ │
│ 库房 │ │ │ │ │ │ │
│耐火等级 │ │ │ │ │ │ │
├────────┼───┼───┼───┼───┼───┼────┤
│一、二级 │15 │45 │25 │25 │35 │45 │
├────────┼───┼───┼───┼───┼───┼────┤
│三级 │15 │20 │30 │40 │45 │ │
└────────┴───┴───┴───┴───┴───┴────┘
(二)露天、半露天货场的消防用水量
┌───────────┬───────────┐
│一个堆场总储量(吨) │消防用水量(升/秒) │
├───────────┼───────────┤
│10--100 │20 │
├───────────┼───────────┤
│101--500 │35 │
├───────────┼───────────┤
│501--1000 │50 │
└───────────┴───────────┘
(三)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应分成两个供水系统如不能分开,应采取随时可以停供生产、生活用水的措施。水压不足者,应加装加压泵。
2.室内消火栓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有关规定设置。
二、消防水池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池容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总用水量的要求。库房火灾延续时间按三小时计算,露天货场按六小时计算。在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水池容量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二)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露天的水池四周应装有安全栏杆。
(五)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每200平方米的原成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
五、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公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
六、根据库位、露天货垛的配置情况,以及库区范围大小,设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具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标志。灭火器和小水桶要挂在墙上、柱上,室外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要放在专用箱柜内,防止雨淋、日晒、锈蚀、霉烂。冬季要做好消防设备的防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备、工具由专职消防员负责置备,并按期检修、保养和换药;由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换药。不准乱拉乱用,不准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经常保持完整有效。
第三十四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厂外运输必须用蓬布严密封盖,车、船上应配置灭火器。车船进入库区前,仓库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库区。
第三十五条 原料进厂和车间下脚棉成包后,必须在安全地点停放二十四小时以上,才能人库和堆垛。
第三十六条 原料、成品和下脚必须分库存放。回花一般不得入库,入库必须打包。
第三十七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第三十八条 堆垛时,包要平放,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稳固牢靠。大肚包、散头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边上;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强上垛,并在堆垛时随时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必须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库内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满垛。
第四十条 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一米。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二米。垛间大通道不小于二米,小通道不小于一点五米。垛跟墙不小于0点五米,距柱不于0点二米。
第四十一条 露天货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六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六米;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十五米;垛与围墙不小于五米;垛高一般不超过六米。
第四十二条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求(见下表)。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 耐火等│ │ │ │
│一个堆防火 级 │ │ │ │
│名场的总间距 │一,二级│三级│四级│
│ 储量 (米)│ │ │ │
│ 称 (吨) │ │ │ │
├───┬──────┼────┼──┼──┤
│棉花 │ 5-100 │10 │15 │20 │
│ │101-500 │15 │20 │25 │
│ │501-1000 │20 │25 │30 │
└───┴──────┴────┴──┴──┘
其它纺织原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四十四条 堆垛、放(卸)垛必须保证安全,预防事故。垛上、垛下要互相呼应,密切配合,随时注意货垛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招呼在场人员躲开。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磅秤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十五条 上垛下垛必须使用梯子,梯子应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长用和从垛边攀登。上垛前要扎好裤脚。
第四十六条 在垛上工作,要随时注意脚下安全,要注意包缝、铁丝、铁带和破包皮,防止绊脚和戳刺。工作时要面朝外,踏稳脚,站在安全地点,绝对不许站在边包上。
第四十七条 要梯形放(卸)垛,并有人警戒或设危险标志。
第四十八条 库区和站台装卸、堆垛、放(卸)垛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时,才能离开现场。新堆的垛,在24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吊车、铲车、电瓶车都必须固定驾驶人员,经安全技术学习和考核及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才能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开动。
第五十条 运输、起重机械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按期进行检修。每年大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周彻底检查一次,均由固定的技术工人进行。
第五十一条 驾驶人员使用运输、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一、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卡子、煞车装置、电线、电插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吊,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试吊包。
二、电瓶运输车的开关、煞车装置、喇叭、缆绳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车,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式装包。
第五十二条 吊车钢丝绳应用反向拧结,按有关规定检查和更换。钢丝绳卡子和导轮必须和钢丝绳规格相符,卡子不得少于两道。
第五十三条 使用吊车时,挂钩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吊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吊车驾驶员、挂钩人员、码垛工人要密切配合,行动协调。使用升降式上垛机,包必须平放在托盘上;上升时,工作人员要注意躲开,防止发生伤人事故。使用输送带上垛,必须把包放正,防止中途碰撞掉包。
第五十四条 吊车吊包要垂直吊起,不准在地上拖拉;起吊后,不能在空中摆动。
第五十五条 使用叉车、铲车铲包以及吊车的吊钩和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磨擦和碰击出火星。
第五十六条 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交叉压缝。体积和重量大的包,平放有困难,需要立放时,必须用缆绳揽好,防止掉包。
第五十七条 电瓶车不得高速行驶,转弯、横过通道、进车间和在行人较多的地方行驶时,必须鸣笛慢行,并随时掌握好煞车。在能够调头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第五十八条 行驶电瓶车的通道要平坦、畅通,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第五十九 条高温和霉雨季节,要对原料成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倒垛通风。阴雨天、雾天,除工作需要外,库房一般不宜开启门窗。
第六十条 仓库门窗要严密。门窗损坏,玻璃破碎,应随时更换、修理。
第六十一条 装卸、搬运、吊拉原料成品,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减轻劳动强
度。
第六十二条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严守职责,认真执行规定和避免灾害事故有贡献者,应进行奖励;对违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专业仓库;小型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9篇 夏季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各分厂和储存单位在夏季高温时节期间的防火监督管理、火灾预防和监控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各分厂、单位(包括相关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2《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职责
3.1保卫部门负责对公司夏季防火安全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夏季火灾事故的防范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3.2各分厂单位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共同做好公司夏季防火安全工作,确保生产、储存安全。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夏季火灾预防
4.1.1落实逐级责任制,严格“三纪”,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和巡回检查以及防火巡查。操作人员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安全纪律,尽职尽责,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上报,落实措施整改。
4.1.2加强明火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禁令和安全制度、规定。
4.1.3在检修动火时,除严格动火审批程序外,特别强调:动火时,不与生产系统隔绝、未把周围易燃物清除干净、设备或管道不进行清理(置换)合格、不按时作动火分析、没有消防安全措施和未落实监护人禁止动火。
4.1.4在动火完毕时,要认真清理动火现场,仔细检查无余火后方能离开动火现场。
4.1.5生产区内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在生产岗位、重点部位、要害岗位上违章使用电炉、火炉炒菜煮饭,违者重处。
4.1.6加强防暑降温工作,对设置有降温设施的部位,开启降温(库内温度:爆炸品30℃,危化品35℃),同时加强降温设施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及时修复使用。
4.2生产、储存、运输、出入库危险物资现场管理
4.2.1对在生产过程中清理出的易燃物必须倒在指定地点,防止自燃,并将现场冲洗干净。
4.2.2在装卸、转运危化品时对洒落或泄漏的物品物料必须立即清扫清除干净,决不允许遗留在现场。
4.2.3进入要害岗位和防火重点部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进出入登记制度;对入库危险物资的管理,严格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
4.2.4定期清除生产区、库房、贮罐区周围的枯草、树枝树叶等可燃物,对炎热季节危险物资的入库、发货和油库加油时间,严格按夏季调整的作息时间执行。
4.3消防灭火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4.3.1定期对配备和设置在各单位岗位上的灭火器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或超期、失效的灭火器及时进行更换。
4.3.2按《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办法》加强对消防器材、防火安全水封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清理,做到“三定”即灭火器及器材定位置存放;定类型、数量配置;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4.3.3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巡查,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作好巡查记录。
4.3.4如发生火灾,当班人员在及时报火警的同时,当班班长应积极组织岗位人员利用配置的消防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把火灾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5 报告与记录
《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
第10篇 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1)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2)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3)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4)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2.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施工单位应当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3)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4)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5级(含5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5)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6)施工现场要由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7)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8)建筑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宿舍不得设置于在建建筑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不得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9)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10)建筑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11篇 酒店西餐厅库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酒店西餐厅部门库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二、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架,货架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1.2米。
四、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五、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六、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七、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八、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九、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十、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十一、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十二、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十三、人员在离开库房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必须切断电源、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
第12篇 美居市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美居中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库存物品免受火灾危害,避免损失,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有关条款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结合本单单位储存物的性质,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租用,谁负责'的原则,租用人必须全面负责租用仓库的日常防火安全,杜绝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
二、仓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及烧焊作业;仓库外烧焊必须申请动火证;
三、仓库内严禁存放危险物品(易燃、易爆、三酸等);
四、未经本公司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仓库内私自拉电、接电,安装各种电器插座;
五、仓库内货物必须存放整齐,并与照明灯具保持0.8米的水平垂直距离;
六、按照使用仓库面积,租用方应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
七、禁止占用仓库通道,堆放物品;
八、禁止在消防设施周边摆放物品。
61位用户关注
25位用户关注
12位用户关注
25位用户关注
96位用户关注
93位用户关注
14位用户关注
65位用户关注
62位用户关注
96位用户关注